日前,“江蘇南通如皋惡犬傷21人事件”
引發關注。目前,在當地“作惡”多日的惡犬已被抓獲,並被送至流浪犬留檢所。
網傳視頻顯示,該惡犬突然從一家店鋪門前竄出,並騰空一躍,咬了一位身著黑衣的過路男子胳膊後,徑直逃離事發現場。還有目擊者稱,該惡犬先是咬傷了一位老太太的腿部,旁邊老爺爺上前驅趕時,又咬了老爺爺的胳膊。
目前21名傷者中,最小傷者年僅3歲,
除一名傷者遭受較為嚴重的撕裂傷外,其他傷者傷情均已穩定。
當地警方於22日晚開始追捕傷人惡犬,過程中捕捉流浪狗25隻,並現場擊斃瘋狗一隻。
惡犬瘋狂襲擊21人,抓!
22日晚,如皋市公安局錦繡、豐樂派出所相繼接報數起惡犬傷人警情。
如皋警方當晚在該惡犬出沒的地方蹲守,防止其再次傷人。民警在調閱警情發生地周邊監控、鎖定惡犬特征後,摸清了惡犬的活動範圍和出沒時段,於24日上午實施抓捕。因惡犬警覺性高,逃竄能力極強,捕犬隊盡全力圍捕未果。
24日晚,如皋市公安局再次組織50餘名警力分三路查找,最終在金鼎名城附近成功捕獲傷人惡犬。
蹲守3天,現場曾傳來一記槍響
自22日接警到24日晚成功捕獲惡犬,在抓捕期間,民警共捕捉流浪狗25隻,接群眾報警現場擊斃瘋狗1隻。
如皋市公安局治安大隊介紹,2019年至今,如皋全市共抓捕流浪犬1000多隻,送至臨時留檢所集中喂養。
去年8月10日,《如皋市城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
正式施行,引導市民文明規範養犬,樹立文明養犬新風尚。
誰該擔責?民法典有明確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來說,有3種情況:一是被遺棄的流浪狗傷人,原主人承擔侵權責任;二是沒有飼養人的流浪狗傷人,管理人應當擔責;三是流浪狗在小區內傷人,可視為物業管理人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可要求相關負責人承擔一定侵權責任。
民法典中此規定以責任承擔來警醒作為能控製和管束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對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負責,謹防動物脫離自己的實際控製,更不要輕易遺棄飼養的動物。一些長期投喂流浪動物的愛心人士,可能會因長期投喂行為而與流浪動物形成事實上的飼養關係,進而承擔相應責任。
除了上述條款,民法典明確飼養動物致人損傷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法典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可能會飼養藏獒等烈性犬或者蛇、鱷魚等危險動物作為寵物,這對周圍人的人身健康是存在威脅的。
民法典對此作出了最為嚴厲的責任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危險動物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一律承擔全部責任,沒有免責事由。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江蘇南通一惡犬咬傷21人,民警蹲守3天終於抓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