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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買賣4cm大“槍形鑰匙扣”被捕,一審判了

2012年,廈門人李某龍通過網絡,從國外購買了一把4厘米長的槍形鑰匙扣,並委托他人進行仿製、售賣。2018年7月,李某龍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逮捕。昨天(4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槍形鑰匙扣”案在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該案共有15名被告,其中3人因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其餘12人免於刑事處罰,多名被告當庭表示上訴。近年來,類似槍支案件廣受社會關注,相關法規是否有明確統一的處罰標準?業界律師有哪些建議?

“槍形鑰匙扣”案一審宣判

因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支罪3人獲刑2012年,李某龍通過互聯網從國外購買了一個槍支形狀的鑰匙扣掛件,並從2013年開始,委托生意夥伴許某華以買來的鑰匙扣為原型複製生產。2018年7月31日,李某龍從福建家中被遼寧鞍山警方帶走,家屬收到的拘留通知書顯示,他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遼寧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李某龍妻子陳女士稱,他們銷售的是迷你槍形鑰匙扣,鑰匙扣長4厘米,約為中指的一半,主要用於收藏,售價幾百元不等,此前從未發生過傷人事件。

李某龍妻子:雖然說它具備擊發功能,但是我們沒做火藥、彈藥之類,就是一個收藏鑰匙扣掛件來出售。

男子買賣4cm大“槍形鑰匙扣”被捕,一審判了

△ 圖為案涉“槍形鑰匙扣”,圖片來自當事人家屬?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龍、許某華、梁某係主犯,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製造、
買賣、郵寄78支槍支、33件槍支零部件,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支罪,情節嚴重,鑒於其所製造、買賣、郵寄槍支僅供裝飾,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後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根據刑事判決書,最終3名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3到4年不等。

另外12名被告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後果,犯罪情節輕微,均可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李某龍的代理律師楊衛華表示,本案當中涉及的槍形全長隻有4厘米,子彈不到2毫米,能不能被稱之為槍,能否機械地適應1.8(槍口比動能)的標準,這一點值得討論。

楊衛華:我的當事人當庭表示要上訴,我們認為上訴是有道理的。因為涉案物品尺寸太小了,這個案子無論從槍標來說,還是從口徑的角度,應該把涉案物品認定為玩具,而不是認定為槍。

“什麽算是槍支”引發討論

律師:槍支鑒定標準待進一步規範因為這起案件,“什麽算是槍支”這個鑒定標準問題引發很多討論。近年來,我國采用“測定槍口比動能法”,非製式槍支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相較此前采用的“射擊幹燥鬆木板法”,有近10倍的降幅。

多位接受記者采訪的法律界人士表示,這一標準是近些年來不少涉槍案件中,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而司法機關卻認定為“槍支”予以刑事追訴的爭議根源,他們認為應該根據實際的致傷力大小、是否存在主客觀故意等因素來具體判斷。

男子買賣4cm大“槍形鑰匙扣”被捕,一審判了

△ 圖為律師所稱填裝彈丸需拆開槍形的鑰匙扣

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呂博雄律師表示,“涉槍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不應機械適用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應結合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杜絕機械司法。”

代理過十多起涉槍類案件的喬烽律師認為,評價此案的關鍵在於李某龍銷售的這類槍形鑰匙扣是否具有足以致人死傷的危害性。但在實踐中,偵查機關鑒定槍支的標準仍需進一步明確和規範。

喬烽律師表示,本案判決書中稱,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具備公安部頒發的資格證書,這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10月實施)相衝突。該決定在第三條明確,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由國家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後改為備案製。但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沒有司法部的資格或者備案,其鑒定結果不能做為刑事審判的依據。

涉槍類案件如何少一些爭議?楊衛華律師建議,“一是公安機關要綜合衡量、考慮怎麽形成科學的槍支認定標準;二是在社會的生產和流通環節,建立分類管理的體係或強製標識的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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