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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大科技公司壟斷 美國會提案分拆四巨頭

眾議院質疑臉書、穀歌、蘋果、亞馬遜4家科技龍頭企業獨占市場,因此提出一係列反壟斷法案,要求這4家公司分拆業務,又或者隻能出售自家品牌的產品。分析預料,由於共和黨立場猶豫,法案在參議院的前景未明。

綜合《華爾街日報》、《紐約時報》及英國《每日郵報》報道,眾院11日共提出5項法案,其中《終止平台壟斷法》(Ending
Platform Monopolies
Act)禁止大型公司擁有或營運明顯涉及利益衝突的業務,例如穀歌本身經營網絡搜索引擎,便不能擁有其他依賴網上搜尋的業務。此外新法通過後,穀歌不得在搜尋結果中優先展示子公司YouTube的影片,違反的話便需分拆影片業務。

另一條《美國選擇與創新在線法》(American Choice and Innovation Online
Act),則禁止像亞馬遜這樣的大型平台優先推銷自家產品或服務,也不能借機排除或損害其他公司的利益。議員亦提出針對合並法案,禁止龍頭業者收購競爭對手或潛在競爭對手,條文質疑,科技業界過去10年的合並交易中,隻有少數受到規管。

政壇預料,這3項法案即使成功闖關民主黨掌控的眾院,在參院審議時仍需爭取共和黨支持,然而共和黨雖然一直批評科技公司權力過大,但黨內不少人其實存有疑慮,並未表態支持上述法案。

眾院這次還提出了其餘2項法案,獲得議員廣泛支持的機會較樂觀。其中1項旨在提高企業合並的費用,然後政府的反壟斷機構可有更多資金,近日參院也已通過類似的法案。最後1項法案則涉及用戶數據,規定平台必須確保數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轉移互通,方便消費者將個人資料帶往其他平台,從而削弱臉書等公司的控製權。

綜觀5項個法案中,4項僅針對大型科技公司,而根據條文對大型公司的定義,市麵上符合標準的也隻有亞馬遜、臉書、蘋果與穀歌,這4家公司也是去年國會調查的對象。眾院反壟斷委員會在調查16個月後發表報告,指責這4家公司涉及一係列壟斷行為,這次正是因應情況而提出反壟斷法。

大型科技公司組成的遊說團體“進步商會”(Chamber of Progress)負責人科瓦切維奇 (Adam
Kovacevich)批評,眾院的新法案一旦通過,業者為免利益衝突,可能需將部分受歡迎的產品或服務下架,例如蘋果設備不可預先安裝“尋找我的iPhone”程式;穀歌的搜尋結果需排除穀歌地圖;亞馬遜不可為部分產品提供Prime會員免費送貨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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