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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中專學曆冒充碩士入職當總監,月薪8萬!

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員工學曆造假時有發生,若公司發現後因此解雇,違法嗎?來看看這則案例,法院是如何判的。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李某於 2017 年 5 月 22
日入職公司,雙方簽訂《員工聘用合同書》,合同約定職務為 ” 廣告創意總監 “,稅後月薪 80000
元。李某在《員工聘用合同書》上填寫的學曆為 ” 碩士 “,《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上填寫的學曆也是碩士,且有畢業院校及專業。

員工中專學曆冒充碩士入職當總監,月薪8萬!

《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中的 ” 工作經曆 ” 一欄,顯示李某在 “XX 品牌谘詢有限公司 ”
任總經理兼執行創意總監接近三年。

2017 年 10 月 27 日(入職僅 5 個月),李某離職。

後公司發現李某的學曆有問題,公司認為李某實際學曆為中專學曆,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的中專學曆,利用虛假的碩士學曆,騙取 XX
電商公司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其行為構成欺詐,更反映了其道德品質難以勝任總監一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本案勞動仲裁對李某與 XX
電商公司在 2017 年 5 月 22 日簽訂的《員工聘用合同書》無效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XX
電商公司主張合同自始無效,並可就李某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二、勞動合同無效,法院應當對李某的工資重新核定,XX
電商公司可要求李某返還多領取的工資。

雙方發生爭議,案件曆經仲裁、一審、二審。

李某起訴請求:1、確認李某與 XX 電商公司之間自 2017 年 5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2、XX 電商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 270510 元;3、XX 電商公司支付李某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期間工資 72000 元 ……,兩項合計超 34 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雙方於 2017 年 5 月 22 日簽訂的《員工聘用合同書》無效;李某應返還多領取的工資人民幣 295881.72
元。

李某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

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虛構學曆及工作經曆的行為,足以致使 XX 電商公司基於對其簡曆的信任而做出錯誤選擇,與李某簽訂了月薪高達
80000 元 / 月的勞動合同。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李某存在欺詐行為,可認定 XX
電商公司與李某之間簽訂的《員工聘用合同書》無效,雙方據此所建立的勞動關係無效。

關於工資問題,首先對於李某二審時提出的會計司法鑒定申請,其目的是證明與其同類崗位其他員工的工資發放情況,XX
電商公司存在提供偽證的嫌疑。

本院認為,XX
電商公司已經提交了相近崗位員工的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學曆證書、畢業證書、賬戶名為熊某某的戶口曆史交易明細、賬戶名為 XX
電商公司的銀行代發工資明細等證據,證明其公司 2017
年招聘的任職開發總監的碩士學曆員工的月薪情況,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李某如認為上述證據存在偽證的情況,應當由其提交反證予以證明,其雖主張本人工資存在除了銀行轉賬之外的無卡存款的形式,但不能據此推定其他員工亦均通過該方式發放工資,李某應當提交反證推翻
XX 電商公司提供的證據。因 XX
電商公司已經提交證據證明了相近崗位員工的工資發放情況,故對於李某提出的會計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依據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參照《2017
年深圳市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公布的指導工資中的 ” 廣告和公關部門經理 ” 的指導工資平均值 12118
元以及學曆工資指導價位中中專學曆的平均值 4944 元,碩士學位的平均值 11026 元來看,原審認定參照 XX 電商公司開發總監的
12360 元 / 月的工資標準作為李某在職期間的勞動報酬標準,符合市場工資水平,比較合理。

原審據此核算出,XX 電商公司應向李某支付的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27
日期間的勞動報酬數額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關於李某在職期間是否應返還多發放的工資問題,原審依據其認定的勞動報酬標準,核算出李某應向 XX
電商公司返還在職期間多發的工資數額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效力問題,該協議簽訂的基礎是建立在雙方勞動關係合法有效的基礎之上,XX
電商公司簽訂該協議時,是因對於雙方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重大誤解,在勞動合同這一基礎合同已被認定無效的情形下,XX
電商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撤銷該協議,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及代通知金的問題,雖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有關於經濟補償及代通知金的約定,但該兩筆款項支付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本院已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無效,且撤銷了雙方簽訂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故李某該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據此,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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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2017 年 7 月 28 日,王某與悅 X 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於同年 7 月
31 日被派遣至中 X 公司工作。

同年 7 月 31 日,王某參加了中 X 公司的員工崗前培訓,當天中午 11 時 17 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飯後,向中 X
公司提交辭職申請,辭職理由是 ” 不想做 “。

中 X 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辭職申請,並辦理了離職手續。不過,天降橫禍。2017 年 7 月 31 日 13 時
23 分許,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 XX 大道 XX 路東約 150
米處與一重型自卸貨車相撞,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王某在該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王某家屬於 2017 年 12 月 5
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浦東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8 年 2 月 4
日,浦東區人社局作出決定:悅 X 公司派遣至中 X 公司員工王某於 2017 年 7 月 31
日中午辦完離職手續後離開公司,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責任,後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 2017 年 7 月
31 日死亡。王某同誌的情況符合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

經審理後,市人社局於 2018 年 5 月 9 日作出滬人社複決字 [ 2018 ] 第 55
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浦東區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工傷認定決定並予以送達。悅 X
公司、中 X 公司不服,以浦東區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為由,訴至原審法院。

一審判決:雖事發當日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但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之後其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視為下班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王某離職當天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屬於下班途中。

首先,員工從用工單位離職當日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下班。雖然事發當日王某與用工單位中 X
公司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但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之後其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視為下班。

其次,員工向用工單位申請辭職,並不當然發生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效力。根據本案證據,王某向中 X
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並未說明要與悅 X 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故應當認定王某在離開中 X
公司之時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仍然存續。因此,事發當日王某離開用工單位中 X
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下班,發生交通事故理應認定為下班途中。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否屬於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 ” 上下班途中
“,係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往返於單位和住處之間的途中。根據在案證據,事發當日王某在離開中 X
公司幾分鍾內、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其離開時間和行經路線屬於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並且王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理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兩公司還是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一審判得非常正確,且已作了詳細的闡述,本院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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