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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曝在珠峰被強奸,為何不予立案?

” 我在珠峰被強奸了。”

最近,一則舉報帖在各大社交平台上曝光,引起了廣大網友的熱議。

根據舉報者的自述,她一個人去西藏旅行,因為拚車認識了男生 A,之後兩人還一起拚車去了珠峰大本營,一路上 A
屢次摸她的手都被拒絕了。

到淩晨三點,結束當天行程的他們回到了住處,A 又試圖抱著她,因為高原反應加上整晚沒有睡,女生在半夢半醒中沒有推開 A,之後 A
變本加厲瘋狂撫摸女生的胸和下體。

最後,當 A 進入時,女生才猛然清醒,穿上衣服推門跑了出去。

女子自曝在珠峰被強奸,為何不予立案?

(女生口述原文)

由於沒有進行激烈的反抗,女生覺得自己有些理虧,因此並沒有報警追究。可這卻給了 A 第二次侵犯她的機會。

離開珠峰大本營後,他們在日喀則酒店休息。女生決定第二天獨自返回拉薩,可辦理酒店入住的時候,自己的身份證交到了 A
手裏,一直沒有拿回來。

於是,她隻能去 A 的房間拿出身份證,把身份證遞給女生後,A 就緊緊抱住了她,然後對她實施了性侵,隨後女生找到機會推開了
A,並逃離了現場。

女子自曝在珠峰被強奸,為何不予立案?

(女生口述原文)

第二天,女生終於下定決心報警,可一切都已經太晚了,由於沒有第一時間報警,很多現場證據已經無法取得,經過當地警方一周的仔細調查,最終日喀則警方決定不予立案。

女子自曝在珠峰被強奸,為何不予立案?

事件在互聯網上發酵之後不少網友都痛斥了 A
的行為,但僅憑女生的口述,我們還是無法給事情下一個明確的定義,隻能讓子彈再飛一會兒。

幾天前,男生 A 的一則聲明引起了我的注意,在個人聲明中,A 一再強調:雙方互有好感並發生關係。

女子自曝在珠峰被強奸,為何不予立案?

於是,整個事件變得更加撲朔迷離了,雙方各執一詞,作為旁觀者的我們永遠也無法了解到事情的真相。

雖然最後日喀則警方沒有予以立案,但還是可以說明一些事實。

因為在法律上,強奸案的界定是需要非常嚴謹的流程的。不立案也並不意味著 A 就是無辜的。

女子自曝在珠峰被強奸,為何不予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性侵罪犯在違背受害者意誌的情況下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而所謂的違背受害者意誌,簡單來說就是受害者【不同意】。

但大多數情況下【同意】與【不同意】的界限可能非常模糊。

作為北京大學的法學博士,備受歡迎的羅翔老師就曾講過這樣一個案件:

1992 年的一天淩晨,一名歹徒持刀闖進了 25
歲的女藝術家威爾森的房間,威爾森逃到浴室,並撥打電話報警,可最後還是被歹徒製服。

歹徒命令威爾森褪去衣服,威爾森出於對自己的保護,同意與歹徒發生性關係但前提是必須戴上避孕套,歹徒照辦後與威爾森發生了關係。

女子自曝在珠峰被強奸,為何不予立案?

最後歹徒以強奸罪被起訴,但在審判過程中,陪審團認為被告並不構成強奸罪,理由是威爾森讓被告戴上安全套,這其實就是對性行為的【同意】。

在今天看來,我們完全無法理解威爾森案的判決,可在當時,這些都是符合美國的司法程序的。也正是有這樣震驚世界的案例存在,如今我們對【不同意】的界定有了更加人性化的標準。

可即便如此,在刑偵過程中,要徹底判定【不同意】也十分困難。

根據《中國強奸案件的大數據觀察》中的數據顯示:2016 年全國 31 個省市共發生 42902
起與強奸有關的案件(包括未遂),平均下來,全國每天有 100 多名女性遭遇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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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並不是每一個案件都能立案偵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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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徹底判定強奸罪,就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害人【不同意】的態度。

一般來說,在反抗過程中造成的傷痕、刮擦傷、搏鬥傷都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據,但這些傷害會在 12 小時之內失去鑒定價值。

而能夠還原現場的物證,也會隨著時間的流逝逐漸被破壞,也就是說,如果受害者沒有在第一時間報案,僅僅憑借幾份口供,警方很難徹底還原真實的犯罪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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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裏,不少人肯定會說:那第一時間報案不就行了嗎?

雖然每年都會發生 4 萬多起強奸案件,但大多人無法真正體會到傷害者的恐懼與無助的。

從司法角度來看,第一時間報案確實是讓案件塵埃落定最直接的方法,但並不意味著受害者能夠得到心靈上的庇護和解脫。

前幾年,網飛出品了一部根據真實事件改編的網劇《難以置信》,一經上線就得到了眾多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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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是一個 18 歲的女孩瑪麗,一天,她被劫匪入室強奸了,事後勇敢的瑪麗第一時間便選擇了報警。

警方隨即趕到,警官科倫對瑪麗進行了筆錄詢問,瑪麗被迫回憶起當晚遭受侵害的一係列的細節。

在詢問過程中,警官問了很多細節,甚至包含一些十分隱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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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瑪麗被帶到醫院,進行了一係列身體檢查,包括下體,並被各種角度拍照。在這期間,又有一名警官向她詢問了案件經過。

而等到了法庭的時候,瑪麗已經第 5 次回憶了自己被性侵的細節。

在調查過程中,警方會盡可能細致地詢問受害者被侵犯時的種種細節,試圖找到一些有可能被疏漏掉的證據。

從刑偵角度來看,這些問題無疑是為了讓案件有更加清晰的走向,但毫無疑問也是對受害者進行了二次傷害。

可傷害遠遠沒有就此停下,總會有一群人跳出來用戲謔的言語說著 ” 蒼蠅不叮無縫蛋 ”
之類的話,他們告訴別人,強奸都是因為傷害者打扮性感。

還有一群人會告訴你,女性的貞操甚至比生命還重要,” 家醜不可外揚 “,這種事越少人知道越好。

在這樣的社會輿論之下,發聲似乎變成了一件十分困難的事。

不完全的統計顯示,我國女性在發生強奸的案情之後,隻有 7%
的人會選擇報案,而在一些思想禁錮的農村地區,這個數據還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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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無法設身處地的站在每一個受害者的角度去感受那份痛苦。

所以就不要站在道德與正義的製高點輕描淡寫的問出 ” 為什麽不報警 ” 這樣的問題。

我們之前提到過,越是細致地偵查,越容易對當事人進行二次傷害,我們無法一邊自詡正義,一邊讓別人去麵對痛苦懲治罪惡。

但作為一個經曆過深淵的人,如果你還有勇氣去麵對自己眼前發生的這一切,並決定以自己的力量去抗擊罪惡,那麽希望以下文字能對你們有所幫助:

如果決定報警,一定要及時

被性侵後,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

這樣一來警察可以用最快的速度從受害人身上或衣服上采集樣本送去檢驗,再和數據庫進行比對,如果對方有前科,抓到他基本沒跑。

並且警察能夠及時拿到監控錄像和對方的口供資料並勘察現場,如果取得一些關鍵的物證,對於案件的偵破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保留證物

在霸屏大劇《情深深雨濛濛》裏,夢萍被幾個小混混強奸,滿身傷痕的回到家,既沒報警,也沒去醫院,而是先洗澡。

女子自曝在珠峰被強奸,為何不予立案?

有這樣的情節的影視劇還很多,它們或多或少都給女孩灌輸了一個錯誤的認知——被強奸了要先洗澡。

可她們洗掉的,恰恰是能把嫌疑人送進監獄的重要證據——犯罪者的 DNA。

除此之外,事後別整理房間,別亂扔東西。保持房間原樣,性侵犯留在家裏的指紋、足跡、煙頭都是證據。

淩亂的屋子、打碎的台燈、撕壞的衣服或床單和身上的傷痕,都能證明自己不是自願的。

對於一些有用的物證,要密封放好,幹燥環境下 DNA 可以保留的時間較長。

一定要去醫院

被侵犯後,一定要及時前往附近的三甲醫院。

一方麵,可以盡快對反抗過程中造成的傷痕進行鑒定,可以掛婦科及皮膚科,坦率地跟醫生講清楚你的情況,他們會知道如何處理的。

在法律上,醫院的這些記錄可以作為強有力的證據提交。

另一方麵,要盡快接受全麵檢查,以防一些疾病通過性行為傳播到自己身上。

不管是 HIV 還是乙肝,早期服用阻斷藥物的阻斷率都很高,一些性病早期的治療難度也會大大降低。

當然,即使受害者真的有勇氣做完這一切,傷害也不會減少半分。

我們對罪犯的懲治隻能避免下一次罪惡的發生,並不能撫平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

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那些願意發聲的受害者獨自承受了第二次的心理創傷,為的隻是清除社會上的一個隱患,讓其他人避免受到罪犯的傷害罷了。

她們無疑都是一群善良到極致的人,即便是在黑暗的曠野中,還是想要用微光去點亮別人。

那作為旁觀者的我們能做什麽呢?

如果沒有那些陰陽怪氣的人一直強調著受害者有罪論;

如果大家都認為所謂的貞操在健康與快樂麵前根本不值得一提;

如果我們能給予那些身處黑暗的人們多一些心靈的慰藉;

那麽,是不是強奸案的報案率就不僅僅隻有可憐的 7%
呢?是不是那些受害者的心理壓力就會小一些呢?是不是更多的罪犯會被扼殺在搖籃中呢?

我們一直在努力,我們鼓勵著女性不該為了貞操活著;我們盡可能地去溫暖那些處於黑暗中的人們;我們甚至一遍遍的修改、完善著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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