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講述自己遭遇,稱其在互聯網企業工作,因為向同事打聽工資,第二天公司HR就找他談辭退的事,公司許諾賠償正常給付。該網友稱很委屈,認為”不是什麽見不得人的事”。
網友對此展開了激烈討論
有人表示,”很多公司是不允許打聽工資的”,這是職場生存最基本常識
現代企業管理體係裏,一般都要求員工不互相打聽討論工資,有些在合同裏麵已經體現。
”看到賠償正常給,覺得這個公司應該就是單純的有自己的原則”,
也有網友質疑,”雖然是企業文化,不過這樣也太過苛刻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麽不對?
不過就算沒有合同的製約,有不少網友表示打聽別人的工資也沒意思
就算打聽了也會弄得很尷尬,身在職場,大家都是深得糊弄學精髓的
無獨有偶,關於打聽同事工資被開除這事兒有人還鬧上了法庭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就公開了一份類似的案例,沈陽男子因為打聽同事的工資,且被公司認定不勝任崗位工作被開除了,公司領導評價他”行為品德極其差”。陳某起訴公司索賠8000餘元勞動賠償金等,均被法院駁回。
因打聽同事工資違反公司保密協議被開除2019年7月4日,陳某入職遼寧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從事清機員工作。雙方《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為2019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試用期3個月;約定計時工資2700元每月,試用期工資2295元每月。
2020年3月30日,公司向陳某發放了《解除合同通知書》,載明陳某因在2019年12月13日因不勝任本崗位,被某銀行退回公司,經公司項目部經理與陳某現場訪談後調崗到沈陽某項目組,從事清機員崗位,在崗期間多次打聽其他人工資,越級溝通,違反《薪資管理辦法》中的薪酬保密製度;多次違反項目主管同城項目支援工作分配,違反《員工獎懲管理辦法》中的”工作推諉或拒不服從主管人員的合理工作安排且態度惡劣”,”違反公司相關保密製度,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情節嚴重者”,年終考核不合格,不認可、不服從公司規章製度,態度惡劣,不勝任本崗位,公司人事及項目部與陳某現場訪談並口頭告知與陳某解除合同,作開除處理,薪資結算到2020年3月31日。
判決書顯示,早在陳某入職時,公司就規章製度對他進行了培訓。根據該公司的《薪酬福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薪酬保密原則:公司的薪酬總額、員工薪酬結構和水平為公司核心機密,全體員工需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對外泄露,也不得打聽其他同事的薪酬、不得告知其他人員自己的薪酬情況”。陳某曾經的領導對他的工作進行了評價。2020年1月23日,陳某曾工作的沈陽項目組負責人對陳某日常工作評價為,”調崗後工作態度依然消極,不服從工作安排、私下打聽工資,行為品德極其差”。
起訴索賠均被法院駁回陳某被開除後,於2020年7月17日到沈陽市渾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認為陳某的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範圍,不予受理。於是,陳某向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克扣年終獎500元、勞動賠償金8000餘元等。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被告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陳某在工作期間不服從項目主管人員合理工作安排,工作推諉、服務態度較差。且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及陳某庭審中陳述,陳某存在私下打聽其他同事薪酬的情況。故公司以陳某違反公司規章製度,態度惡劣,不勝任本崗位為由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陳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陳某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公司依法解除其同陳某的勞動關係屬於合法解除,該公司無需支付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你認為該不該打聽同事薪資問題?
來源:綜合自瀟湘晨報,網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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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頓猛操作竟獲賠1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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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吳某某入職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時間是2008年6月10日。工作崗位為技術開發高級工程師。最後一份勞動合同為2014年6月10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海洋王公司主張,因吳某某違反《獎懲條例》,在部門內與同事討論個人待遇,違反公司紀律,其按照《獎懲條例》於2018年11月5日對吳某某作出嚴重警告和工資下浮一大級的處理決定,並自2018年11月起將吳某某的工資從9580元/月降至9050元/月。
吳某某於2018年12月12日提出向公司發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函》,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卻稱係自行離職,海洋王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吳某某遂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97399.27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公司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單方降低工資,員工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吳某某以海洋王公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
雙方均確認,海洋王公司確於2018年11月起將吳某某的工資從9580元/月降至9050元/月,則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海洋王公司作出的降薪決定是否合法。海洋王公司以吳某某嚴重違反其規章製度為由對吳某某作出嚴重警告和降薪的決定,應當就吳某某存在嚴重違反規章製度的事實以及該規章製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製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事實舉證。海洋王公司提交了2014年版的《獎懲條例》和《培訓簽到表及考試試卷》予以證明,《培訓簽到表及考試試卷》中記載:2017版公司管理製度包括:……獎懲條例、……,2018版公司管理製度包括:……獎懲條例、……,並非海洋王公司提交的2014年版的《獎懲條例》。雖然海洋王公司主張其規章製度自2014年以來一直沿用,未曾修改,但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對於該主張原審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即使該《獎懲條例》合法有效,根據該獎懲條例的規定,向他人了解工資、獎金或泄露工資、獎金、報酬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給予基層員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時,可視其錯誤性質、影響程序和造成的經濟損失等情況,給予任職資格降級或降等、工資降級或降等處分。根據海洋王公司提交的處理決定,吳某某僅是在部門內部討論個人待遇,海洋王公司並未舉證證明該行為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或給海洋王公司帶來經濟損失。
因此,海洋王公司作出的降薪決定缺乏合理性。海洋王公司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單方降低吳某某的工資,吳某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海洋王公司應當支付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綜上,海洋王公司應當支付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2584.24元(12627.07元/月×10.5個月)。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公司缺乏充分理由扣減員工工資,員工以此主張被迫離職,理由充分,公司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一為海洋王公司是否有權扣減吳某某工資;二為海洋王公司是否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應支付,如何核算;三為律師費核算是否正確。
對於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海洋王公司製定的規章製度中確實規定有嚴禁相互間談論薪酬收入,向他人了解工資、獎金或泄露工資、獎金、報酬者給予行政處分,處分類型視事實影響程度確定。同時規章載明給予基層員工處分時,可視其錯誤性質、影響程度和造成的經濟損失等情況,給予工資降級或降等處分。本院認為,工資由員工和公司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除非存在嚴重過錯,公司方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扣發工資。吳某某雖存在與同事在部門內討論薪酬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影響範圍有限,海洋王公司不能證明吳某某該行為對公司造成惡劣影響,其扣發員工工資,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審認定海洋王公司扣發工資不當,處理無誤,本院予以確認。海洋王公司應補發已扣除的工資差額,原審認定補發的金額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對於爭議焦點二,海洋王公司缺乏充分理由扣減員工工資,吳某某以此主張被迫離職,理由充分,海洋王公司應支付吳某某經濟補償金。對於吳某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本院認為,海洋王公司發放的共同發展獎金49000元及6664.75元,係海洋王公司為鼓勵員工隨公司遷至新址辦公、安心工作作出的物質補償,離職員工並無此獎金,可見該獎金專項使用,並不與員工付出的勞動報酬掛鉤,屬於一次性的福利費,不應納入平均工資的計算範圍,原審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根據雙方提交的工資明細及銀行流水,吳某某2017年12月到2018年11月工資明細應付工資為158000.67元,扣除其中已包含的專利獎13000元、12500元,過節費1600元,購車補貼6000元,加上該12個月發放的提成和獎金總和16584.9元,2018年11月扣發的工資530元,總和為142015.57元,平均每月11834.63元,原審核算有誤,本院予以糾正。由此,海洋王公司應支付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4263.62元(11834.63元×10.5)。
對於爭議焦點三,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吳某某支出的律師費按照勝訴比例由海洋王公司負擔,最高不超過5000元,原審認定金額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部分不清,適用法律有誤。判決如下:上訴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訴人吳銀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4263.6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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