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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禁止中國企業赴美上市?證券主席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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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加裏 · 蓋斯勒(Gary
Gensler)當地時間周五發布聲明:由於近期中國加強了赴美上市公司的監管,今後赴美上市的中國企業必須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並披露相關風險。

聲明中描述了中資企業通過可變利益實體(VIE)機構上市的風險,並指出在這種安排下,一家中國運營公司通常會在開曼群島等另一個司法管轄區設立一家離岸空殼公司,該空殼公司與總部位於中國的運營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和其他合同,然後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等證券交易所發行股票。

雖然殼公司在中國運營公司中沒有股權,但出於會計目的,殼公司能夠將運營公司合並到其財務報表中。

蓋斯勒認為,對於美國投資者而言,盡管殼公司通過一係列服務合同和其他合同和中國國內公司產生關聯,但無論是殼公司股票的投資者,還是離岸殼公司本身,都沒有這家中國運營公司的股權。

蓋斯勒聲稱擔心普通投資者可能沒有意識到他們持有的是一家空殼公司的股票,而不是一家中國運營公司的股票。

鑒於 VIE
結構的整體風險,蓋斯勒要求工作人員在與中國運營公司相關的境外發行人的注冊聲明生效之前增加披露。特別是確保發行人在招股書顯著位置清楚地披露:

1、投資者購買的不是一家中國運營公司的股票,而是一家與相關運營公司保持服務協議的空殼公司發行人的股票。

2、詳細的財務信息,包括量化指標,以便投資者了解中國運營公司與發行人之間的財務關係。

此外,對於所有尋求直接或通過空殼公司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證券的中國運營公司,蓋斯勒要求工作人員確保這些發行人在顯著位置清楚地披露:

1、 運營公司和發行人是否獲得或被中國相關部門批準赴美上市。

2、 根據《外國公司問責法案》,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有權在 3 年內檢查赴美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如果 PCAOB
無法進行此項工作,該公司將可能麵臨退市。

最後,蓋斯勒還要求員工對在中國開展重大業務的公司的申請進行有針對性的額外審查。

易會滿:企業赴境外上市的前提

是要符合境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實際上,針對企業境外上市的問題,監管部門近期也釋放了不少信號。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近期在陸家嘴論壇上表示:選擇合適的上市地是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作出的自主選擇。一些企業願意到境外上市,一些赴境外上市的企業願意回歸,有來有去是一種正常現象,我們總體都持支持態度。

易會滿同時強調,企業無論在哪個市場上市,都要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都要樹立公眾公司的意識,敬畏法治、敬畏投資者。全球各監管機構也需要進一步加強互相之間的執法合作,共同為市場提供良好的監管預期和環境,共同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我們將切實處理好開放與安全的關係,企業赴境外上市的前提,是要符合境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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