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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一審被判死刑 檢察官披露案件關鍵證據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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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一審被判死刑

——檢察官披露勞榮枝案關鍵證據細節

四座城市、六個家庭、七條生命、二十多年逃亡,這些詞都與勞榮枝的人生相關。

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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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勞榮枝案庭審現場

“法律不會忘記任何一位受害者,也不會放過任何一個犯罪人!”2020年的冬至,勞榮枝案在南昌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公訴人在法庭宣讀公訴意見書時,坐在民事訴訟原告席的被害人陸某妻子不停地抹眼淚。9個多月後,她等來了法院判決。事實真相如何,檢察日報記者獨家采訪了辦案檢察官,了解到更多案件細節。

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找到唯一幸存被害人取得關鍵證據

上世紀末,勞榮枝夥同男友法子英在江西南昌、浙江溫州、江蘇常州、安徽合肥連續實施暴力犯罪,因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震驚全國。1999年12月,法子英因犯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搶劫罪被執行死刑,而勞榮枝一直隱姓埋名,潛逃在外。

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機關網上通緝23年之久的勞榮枝落網,再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從案件發生到勞榮枝被宣判,時光已經流逝了二十多年。對辦案檢察官來說,最大的問題就是時間久遠,當年的偵查理念、偵查方式和證據要求與現在有差異,加上案情、證據種類十分複雜,事實認定具有難度。

該案共涉四起犯罪事實,分別是勞榮枝與法子英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的故意殺人、綁架及搶劫犯罪。其中,在江蘇省常州市的犯罪事實為檢察機關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階段發現的原偵查機關未認定的犯罪事實,這起事實的被害人劉某也是係列案中唯一的幸存者。作為親身經曆案件發生經過的被害人,劉某是關鍵證人。

2019年12月12日,南昌市檢察院對該案提前介入。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常州案的事實之所以此前未認定,是因為當時沒有找到被害人,證據不足,未移送起訴。

“其他三起案件被害人均已死亡,有沒有可能常州這起案件的被害人沒有死亡?”介入偵查過程中,檢察官提出新的偵查方向。按照這個思路,公安機關找到了常州案當年的被害人劉某。

“他們之間很有默契,綁我的時候都沒有怎麽交流。”根據劉某的陳述,勞榮枝將其四肢牢牢捆綁在靠背椅上,時隔二十多年,劉某肩部仍留有當年被鐵絲捆綁留下的傷痕。

“我聽到坐台小姐(勞榮枝)對持刀男子說:‘我去找他老婆拿錢,如果一個小時以後我沒回來,你就把他殺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說了一句:‘好’。他們交流這些事情的過程是一個相互商量的過程。”這已經是勞榮枝和法子英一起實施的第三起犯罪。正是這名唯一幸存者劉某的陳述,證實了他們的犯罪具有固定模式,即勞榮枝以假身份“坐台”物色有錢的作案對象,二人共同實施搶劫或綁架,每次犯罪均由二人共同選定作案地點和作案對象,四起犯罪均是如此。

開展自行補充偵查

還原案件真相

在最後一起合肥案的犯罪事實中,為了迫使被害人殷某就範,法子英殘忍殺害無辜第三者陸某,二人脅迫殷某寫下字條,讓其家人配合。

審查起訴期間,檢察官在調閱法院法子英案案卷材料時,發現其中殷某手書字條可能有他人添加字跡,疑為勞榮枝。對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偵查對筆跡進行鑒定後,公安機關技偵人員得出的結論是:筆跡是一個人所寫,可能受心態等影響,略有不同。

為解開心中的疑惑,辦案組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將該證據交由江西省檢察院技術部門進行筆跡鑒定。江西省檢察院文件檢驗鑒定人告訴記者,他們組織了全省檢察機關鑒定力量對該字跡進行會檢,並與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文件檢驗係的專家會商,通過特征比對,一致認為送檢字條字跡與公安機關扣押的勞榮枝筆記本中的字跡、勞榮枝案後寫的實驗樣本字跡為同一人所寫。

在之後的訊問和庭審中,勞榮枝承認是自己加上了“他的同夥一定會讓我比剛才那個人死得還快”等威脅性話語。

“這證明了勞榮枝是具有主觀惡性的。”檢察官說。

辦案過程中,檢察官來到合肥案發現場,經過勘查發現,案發現場的房間很狹小,勞榮枝所在臥室與陸某被殺害的廚房距離僅3.1米,而勞榮枝辯稱自己對當時情況不知情。“在這個距離範圍內,勞榮枝對房間內的一舉一動應該都非常清楚。”親曆性審查更增加了檢察官的內心確信。

關於是否涉嫌故意殺人?

當庭翻供

庭審時,勞榮枝承認搶劫、綁架部分犯罪事實,但對於故意殺人部分犯罪事實當庭翻供,辯稱自己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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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四起犯罪事實中,勞榮枝對被害人的死亡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庭審的焦點更集中在最後一起合肥事實上,因為法子英在這裏被抓捕,那麽這起事實中的被害人殷某到底是誰殺死的?這也是廣大公眾關心的問題。根據辦案檢察官介紹,記者梳理出一條時間線:

法子英供述,7月23日早上他離開出租屋時,將殷某交給勞榮枝看管,並交待如果自己在12點前未回,由勞榮枝將殷某殺死。這份供述與殷某字條記錄的日期及時間吻合,與相關證人證言吻合。

7月23日11點30分,法子英被抓獲。

7月28日,殷某和陸某屍體在法子英和勞榮枝的租住處被公安機關發現。

鑒定意見顯示,殷某死亡時間為7月24日左右。

而勞榮枝辯稱,自己在22日晚離開了出租屋。這與在案證據相矛盾。

另外,在法子英與律師的會見筆錄中,他問律師合肥死了幾個人?律師告訴法子英死了兩個人,並追問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殺的?”法子英回避這個問題,表示不想說了。辦案檢察官分析,這表明法子英對殷某是否死亡當時並不確切知道。

在庭審訊問階段,針對檢察官提出的殷某是誰殺的問題,勞榮枝當庭向法庭供述:“不是法子英就是我,隻有我們二人合作,沒有第三人作案。”

而在這起事實中,勞榮枝直接以殺人的方式恐嚇被綁架人。在法子英帶給被害人殷某妻子的字條上,勞榮枝親筆添加了“他的同夥一定會讓我比剛才那個人死得還快”等具有死亡威脅的內容。

在案證據表明,勞榮枝具備殺死殷某的動機、時間、空間條件。

檢察機關認為,勞榮枝對七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具有放任的主觀心態。從勞榮枝與法子英實施四起犯罪的行為方式來看,二人對實施的係列案件存在整體共謀;從控製和威脅被害人的手段來看,二人共同配合,對被害人的威脅方式是捆綁加持刀,並直接以生命相威脅;從勞榮枝的辯解來看,在涉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實上,其辯解與其他證據、尤其是與客觀證據存在矛盾且不合常理。同時,二人共同占有、共同支配犯罪所得財物,三年間一起流竄,共同生活,以揮霍犯罪所得為生。勞榮枝與法子英共同實施係列犯罪,均係主犯。

受他人脅迫?

勞榮枝承認自己有逃離機會

“20年暗無天日的生活我一直不敢麵對,我非常害怕。我帶著畢業證去找工作,他不讓,讓我去坐台。我真的沒有殺人的故意,我也是受害者,長期承受身體、心理上的折磨。”勞榮枝極力辯解自己是受法子英脅迫參與犯罪,稱自己“也是一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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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勞榮枝案庭審公訴人席

然而,結合勞榮枝多份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和其當庭供述來看,她對自己受脅迫的辯解邏輯充滿了矛盾。這些都被檢察官一一當庭指出:

勞榮枝一方麵稱法子英對她沒有人道,飽受折磨,另一方麵又說法子英接她上下班,家裏洗衣、做飯的活都是法子英幹,自己不會做飯;

一方麵說法子英對靠近自己的人施暴,另一方麵又說法子英逼迫自己去坐台;

一方麵說自己在犯罪過程中不知道殺人,甚至稱法子英為保護自己,讓自己在作案後先走,另一方麵又說自己和家人受到法子英死亡威脅;

一方麵稱自己是受害人,希望法子英早點被抓,另一方麵在與法子英三年共同生活共同犯罪過程中,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犯罪,法子英落網後不是及時投案,澄清事實,反而隱姓埋名,四處潛逃。

“我撒了很多謊,我想坦坦蕩蕩做人,做一個好人,我想贖罪。我不屑於做這些事情,我瞧不起通過不正當手段掙錢的群體。”勞榮枝在庭審時多次提到自己有很多工作機會,有賺錢的能力,說自己不屑於用搶劫來的錢。而事實是,她每次劫財先走,與法子英共同以犯罪所得為生,在合肥事實案發後曾去重慶找法子英。據勞榮枝供述,重慶被他們當做“大本營”,在重慶不會作案。

客觀證據上,多名證人證言及被害人劉某的陳述都證明勞榮枝與法子英是情侶關係。劉某陳述表示,二人在犯罪中分工明確、配合默契、相互商量,沒有感覺出勞榮枝受到脅迫。

在日常生活中,勞榮枝在娛樂場所上班,行動自由,二人每次劫取財物均由勞榮枝先行帶走,法子英實際上難以對其形成人身控製。尤其是物色和引誘被害人的行為,都是由勞榮枝主動提供信息,主動與被害人交往,主動取得被害人信任,絕非靠他人脅迫可以實現。

“你有機會逃走嗎?”法庭上,公訴人和民事訴訟原告律師都曾這樣問過勞榮枝,她的回答是肯定的:“有。”

在與法子英共同實施犯罪的三年時間裏,勞榮枝擁有無數逃離的機會,但她還是一而再再而三地繼續與法子英配合實施犯罪。

因此,辦案檢察官認為,勞榮枝作為一個心智正常、行動自由、經濟獨立的成年人,所謂受脅迫實施犯罪的辯解,不論從事實和證據上還是從常識常理常情上來看,都無法成立。勞榮枝不構成脅從犯而是共犯,和法子英一樣具有主犯地位。

23年逃亡

勞榮枝的雙麵人生

公訴意見書對該案用了四個“極”來形容: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極深。檢察官指出,每一個案發現場都令人發指,極其殘忍的作案手段完全突破人性底線。

七名被害人的死亡不僅摧毀了數個家庭,更給被害人親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被害人熊某的母親在案發當年因承受不了兒子一家三口慘死的打擊病逝;被害人張某的姐姐獨自贍養、照顧癱瘓在床的父母十餘年;被害人陸某的妻子是一個農村婦女,沒有經濟來源,喪失了家庭唯一的“頂梁柱”,獨自艱辛撫養三個年幼子女……

時至二十餘年後的今天,因為勞榮枝等人的犯罪行為,籠罩多個被害人家庭的巨大陰影仍然無法消除。

造成這樣嚴重後果的勞榮枝,出生於江西省九江市石油化工係統一個普通家庭,她是家中最小的孩子,有父母兄姐的疼愛,也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中專畢業後,她被分配在當地小學教書,如果腳踏實地工作,她也許可以擁有一個安穩幸福的人生。

“我走到哪裏別人都覺得我是知性女。”“我非常熱愛生活,熱愛生活的人是積極向上的。”“我這輩子沒有跟人吵過架,對誰都好。”這是勞榮枝對自己的描述。然而,人生觀和價值觀的嚴重扭曲,法律和人性底線的喪失,讓她走上了犯罪的不歸路,帶給自己的則是一段毀滅的人生。該案對被害人及其家庭而言無疑是巨大的悲劇,對勞榮枝的人生和家庭而言同樣也是巨大的悲劇。

被通緝後,勞榮枝一直隱姓埋名,逃避偵查,以多個假身份在多地流竄,最後落腳福建廈門。在廈門,勞榮枝變成了“雪莉”,變成了酒吧招貼畫上的女郎,在燈紅酒綠,觥籌交錯中,她似乎過上了“正常”的生活。

對於被害人陸某家屬提出的130餘萬元民事賠償,勞榮枝稱願意積極補償,但自己隻有3萬餘元存款。檢察機關認為,雖然勞榮枝表示自願認罪認罰,但實際上不如實全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拒不承認自己有殺人犯罪意圖,依法不能夠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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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案判決書封麵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勞榮枝夥同他人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勞榮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常州綁架的事實,係坦白。勞榮枝故意殺人致五人死亡;搶劫致一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並具有入戶搶劫情節;綁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贖金7萬餘元,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雖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勞榮枝犯數罪,應依法予以並罰。

一切殘害生命的行為,都找不到正當的理由。勞榮枝歸案受審,一審判決塵埃落定,對此判決勞榮枝當庭表示上訴。該案的訴訟過程也是我國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個剪影,我們相信,犯罪真相可能被一時掩蓋,但不會永遠消失,一切都將得到法律的公正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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