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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律師:孟晚舟“認罪聲明”難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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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引述的法律界人士認為,孟晚舟雖然在協議中承認有誤導銀行、隱瞞華為子公司與伊朗業務等不當行為,但這很難有助於美國以同樣的指控追究華為的法律責任。

孟晚舟所承認的事項涉及有關金融欺詐指控的核心內容。但法律專家稱,司法機構很難或幾乎無法用它來對付華為。而如果美方試圖以之作為談判籌碼,達成法庭外和解,華為可能會辯稱孟晚舟的供認是在受到敲詐的情況下做出的。

孟晚舟與美國檢方上周五簽署一份延緩起訴協議(DPA)。在協議中孟承認,華為的一間子公司與伊朗有業務往來,她本人在2013年同一間國際性銀行高管的會麵時,就該公司做出了不實的陳述。此前有媒體報道稱,當事的這家銀行為匯豐銀行。

紐約的經濟犯罪辯護律師Roland
Riopelle對路透社表示,有關事實聲明寫入延緩起訴協議中,可以被視為一名華為高管的“供認”,不過如果孟晚舟不能接受交叉質詢(cross-examination),那麽法庭幾乎肯定不會采納這些供詞。

般情況下,檢方會傳喚當事個人到證人席,就其與司法部的協議當場作證。但如果孟晚舟不出庭,華為就不能行使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的與她對質的權利。

“如果她不會回到(美國),也沒有人能讓她接受交叉質證,那麽(供詞)是不能被接受的。”另一位紐約辯護律師CharlesStillman也這樣說。

孟晚舟在聲明中指證,設址香港的星通科技(Skycom Tech Co
Ltd)在伊朗有經營業務,實際上受到華為控製;星通並非像孟晚舟此前聲稱的那樣,僅是華為的業務夥伴;孟晚舟所稱華為的運營符合美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製裁規定,亦不符合事實。

有專家指出,盡管法庭不會認可其為證據,但美國司法部在同華為的律師進行會談時,可能會拿出這份聲明,以避免法庭審判。

專攻跨國和經濟犯罪案件的華盛頓律師Juan
Morillo則對路透社表示,在美方與華為談判時,這份聲明提供了稍許額外的籌碼。他說,華為可以辯稱,聲明是“敲詐的產物”,
孟晚舟可能為了重獲自由而受到脅迫。因此這份聲明的價值極其有限。此外,華為還可能表示聲明不是以公司的名義簽署,因此對其不具有約束力。

華為麵臨電信欺詐、銀行欺詐和共謀指控。其他指控還包括違反對伊朗的製裁,妨礙司法,以及密謀從美國技術公司竊取商業機密。但華為否認對它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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