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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暴還是得生…德州”心跳法案”遭美法官急擋

美國德州”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不允許懷孕6周後墮胎,就算遭遇強奸或亂倫受孕。該法引起各方爭議,德州西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皮特曼(Robert
Pitman)於當地時間周三裁決,暫時阻止法案實施。

《路透》報導,共和黨力推的德州”心跳法案”,規定胎兒隻要檢測到心跳就禁止墮胎,盡管婦女遭到強奸或亂倫。同時該法鼓勵民眾舉報提供墮胎的醫療院所,成功控告者將能獲得至少1萬美元獎金,且由被控告單位支付。

數個人權團體向最高法院提出緊急聲請,要求下令禁止法令生效,但最高法院無意介入,拜登政府則對此提出異議,德州奧斯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皮特曼則暫時阻止該法,裁決指出”本庭不會支持這種剝奪如此重要權利的冒犯性行為。”但目前對於墮胎合法性的訴訟仍在繼續。

美國司法部批德州”心跳法案”違反憲法,1937年最高法院對”羅斯韋德案”(Roe vs.
Wade)判例就證明了這點,且該案使全國墮胎合法化。得克薩斯州長兼共和黨黨員阿博特(Greg
Abbott)則為該法辯護,認為”最寶貴的自由就是生命本身”。

德州”心跳法案”也延燒至美國各地,2日的婦女大遊行中,除主場地華府,紐約市、芝加哥與舊金山等地都有婦女上街,高呼”少來管我的身體”、我的身心,我的選擇”等口號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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