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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輔警“性敲詐”多名公職人員372萬 二審改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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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許豔敲詐勒索一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敲詐勒索罪改判許豔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處置。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審理灌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許豔犯敲詐勒索罪一案,於2020年12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豔敲詐勒索孫某某、劉某某、朱某某等9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宣判後,許豔提出上訴。因涉及個人隱私,
2021年10月13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許豔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二審審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上訴人許豔通過電話、微信或者工作關係,主動結識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職人員,與對方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之後自稱懷孕流產,謊稱家人已知情要找對方鬧事,還以到對方工作單位吵鬧,或者揚言向對方妻子、孩子學校公開二人關係、向有關機關告發等相要挾,向上述人員索要錢款共計人民幣144.6萬元。許豔將所得錢款用於購買房產、汽車、高檔化妝品、珠寶首飾以及其他消費等。

二審認為,上訴人許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要挾手段先後索要7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4.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許豔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係自首,且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可以對許豔酌情從寬處理。原審判決定罪準確,但認定許豔敲詐勒索孫某某、劉某某財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依法不予認定;原審未認定許豔構成自首和被害人存在過錯,二審依法予以糾正。綜上,根據許豔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作出上述改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媒體記者和部分群眾旁聽了本案宣判。

此前報道

今年3月,江蘇連雲港女輔警敲詐案引發關注。她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然後實施敲詐。

一份由江蘇連雲港市灌南縣人民法院發布的《刑事判決書(2020)蘇0724刑初166號》顯示,1994年出生的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女性輔警許某,於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間,“同時或者不間斷的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先後敲詐9人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

許某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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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同時載明,被敲詐者有連雲港下轄的灌雲縣派出所所長、時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副局長,及時任灌雲縣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時任灌雲縣四隊鎮中心小學校長等。

部分被敲詐公職人員已被處理

其中一名副局長已被判刑

許某敲詐案公布後,網友質疑:被敲詐的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友關係,是否也受到了處理?

3月12日,封麵新聞記者致電灌雲縣紀委,電話暫無人接聽;灌雲縣公安局工作人員表示,部分被敲詐者已被處理,“具體處理結果不清楚”;灌雲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則轉達縣紀委的回複,“已對相關公職人員進行了處理,但具體處理結果暫不方便透露。”

封麵新聞記者注意到,判決書顯示,被敲詐勒索金額最高為128萬元,受害人為“劉某乙”。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時任連雲港市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劉某乙升任連雲港市海州分局副局長。

2019年6月5日,灌南縣紀委監委發布一則“審查調查”通報顯示,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劉相兵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這份通報中,劉相兵的簡曆顯示,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他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與“劉某乙”的職務重合。

2020年6月1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一則報道,詳細披露了劉相兵案件。報道中稱,2019年5月1日,江蘇省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副局長劉相兵被舉報,舉報信稱劉多次收受多家管理對象好處費、縱容其家人開設賭場,且存在作風等問題。2019年6月,劉相兵接受審查調查,同年9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20年1月,灌南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相兵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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