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執政黨認反萊豬公投,就是反美豬,傷害臺美情誼,以萊牛進口科學上不能認定萊劑會傷害人體,須無條件進口云云,筆者以為,容有疑義,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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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公投案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試問:哪來「反美豬」?強說上開公投就是針對「美豬」而來,不也是手指哪跟,分不清楚?強迫進口萊豬乃喪權辱國,「竹竿加菜刀」,抹黑萊豬公投,則係戕害直接民主,比吃便溺,不知噁心幾倍?

或謂:科學上不能證明萊豬必然有害,人民也可以不買萊豬啊!筆者用凶宅與厭惡設施為例解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德國民法第434條第1項,指出判斷買賣標的物有無瑕疵,有三階段之思考順序:(1)優先審查是否符合當事人約定之物之性質(主觀瑕疵標準)(2)如當事人未明白約定時,則依契約所預定之效用而定,意及雙方當事人想像該物可使用之情形(半主觀瑕疵標準),(3)最後則依物是否合乎通常的可使用性或當事人依該契約通常可期待之性質而定其有無瑕疵(客觀標準)……」等語,就「凶宅」屬於「主觀」與「半主觀」瑕疵之理由,屬於買賣物瑕疵之態樣,著有明文。
更甚者,有不動產交易「嫌惡設施」:宮廟、高壓電塔,哪個在科學上「有害」人體?土地爺爺,不是保境安民?沒有電塔何來電力?但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皆需告知上情,若進口含萊劑豬肉,政府又不積極依法表示,或稱強制表示是「歧視」。「民以食為天」是生活,「居者有其屋」是理想,人不可能時時買屋,但要日日吃飯啊,拒絕萊劑豬隻,有這麼困難嗎?

或謂:萊豬進口,是臺灣給美方的「投名狀」連小利都不肯屈就美方,怎能得到更多美方善意?筆者舉一例:明末洪承疇被俘,後金請范文程勸降他,洪罵不絕口,但一件小事,引起范的注意,有灰塵弄髒洪的袍子,他即刻抖落乾淨。范回報後金道:「他連一個袍子都這麼珍惜,怎會犧牲自己生命,寧死不屈呢?」果如其言,洪承疇歸降。試想:美豬利益,畢竟與軍售或其他採買,只能算九牛一毛,與北京政府若兵戎相見,怎是區區美豬可以彌補?不知要折損多少:美國優秀軍士與臺人子弟?今若美方斤斤計較,一定強推有萊劑的美豬,不也計較「袍子」,注重「利益」,怎會給臺海戰事,犧牲寶貴「性命」呢?
最末,無可避免的問題,當年馬政府開放萊牛,難道不能開放萊豬?試問:得寸就要進尺嗎?筆者以電影《獵殺紅色十月》為結:雷明斯艦長(史恩康納萊飾)為投誠破釜沉舟,將計劃告知莫斯科,因蘇聯追擊,方能取信美方;軍官譁然,餐會完畢,副艦長瓦西里(山姆尼爾飾)獨自留下,並說:「艦長,您知道我一向尊敬您,不能在部屬前有歧義,但如果艦長,您不要告知莫斯科,會好得多!」筆者不禁也要說:「馬總統,馬教授,我們從不會不敬重您,但也希望,如果您當年不開放萊牛,會好得多!」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王瀚興觀點:能拒凶宅,強推萊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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