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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牆”正名?今後“翻牆罪”要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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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於《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有多項規範互聯網產業的首創規定,涉及數據分類分級保護製度、平台隱私規則、個人身份認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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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鏈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全文)

很快有網民留意到,該條例第四十一條、六十六條涉及到“數據跨境”問題並規定了相關處罰方式,恐為目前的各大“翻牆罪”所量身定製:

第四十一條
國家建立數據跨境安全網關,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予以阻斷傳播。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提供用於穿透、繞過數據跨境安全網關的程序、工具、線路等,不得為穿透、繞過數據跨境安全網關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技術支持、傳播推廣、支付結算、應用下載等服務。境內用戶訪問境內網絡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第六十六條
個人和組織違反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而條例第七十二條(十一),顯然有著對現有GFW的設施的“正名”式描述:

第七十二條(十一)數據跨境安全網關是指阻斷訪問境外反動網站和有害信息、防止來自境外的網絡攻擊、管控跨境網絡數據傳輸、防範偵查打擊跨境網絡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礎設施。

當前官方對於翻牆行為的處罰一般依據“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這一條例進行行政處罰,它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最後一次修訂已為1997年,所以網絡上一直有著“新規待出”的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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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議論

以下是近期網絡熱傳的一張翻牆訓誡書,當事人被罰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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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數字時代《從無到有的“翻牆罪”:為中國網民量身定做的“網絡枷鎖”》這一期導覽中列舉了網民所常用的翻牆方式,而這些方式都符合《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提供用於穿透、繞過數據跨境安全網關的程序、工具、線路等,不得為穿透、繞過數據跨境安全網關提供互聯網接入”的特征描述。因此有網友認為這是針對個人翻牆行為所出台的“針對性打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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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網友認為需要觀望,例如總則第二條提到“自然人因個人或者家庭事務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利用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網絡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個人和組織數據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本條例:(一)以向境內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二)分析、評估境內個人、組織的行為;(三)涉及境內重要數據處理;(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自然人因個人或者家庭事務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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