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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被拐32年…親父母欲追責養母,檢方竟不予批捕 –華客新聞

被拐32年的廣西男子曹平(化名)與家人相認後,家人想追究當年拐騙曹平的“養母”秦某英的責任。桂林市檢察院認為,雖然秦某英涉嫌拐騙兒童,但本案已過追訴時效,不予批捕。

12月18日,曹平的父親告訴澎湃新聞,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維持了不批捕決定,他們將繼續向最高檢申訴。

曹平父母認為,秦某英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從拐騙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歲時,犯罪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本案尚在追訴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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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平失蹤後,桂林市公安局曾發布協查通報。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提供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刑事申訴通知書》)顯示,檢察院認為,本案發生在1988年1月10日,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關於追訴期限的規定,從1988年案發至2020年案件告破,時問時間過去32年,且案發後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製措施,已超過追訴期限。

明知無法生育,女子趁做保姆之際抱走五個月孩子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88年1月10日,曹平被秦某英拐走。

曹平的親妹妹曹穎說,當時秦某英用化名來到曹家找保姆的工作,照顧剛滿五個月的曹平,但擔任保姆的第二天,秦某英便帶著孩子“失蹤”了。父母報警後,還發動了親戚朋友尋找,但一直未找到曹平,這給他們帶來了很大的身心打擊。

曹穎稱,當年他們家庭條件算是小康,父母都是職工,本來可以給曹平一個更好的生活環境,尤其是教育環境。但沒想到曹平被拐走了,連高中都沒讀。這也是父母心頭之痛。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通知書》顯示,秦某英在明知自身無法生育的情況下,於1988年1月10日,利用為曹平父母做保姆之際,將其五個月大的兒子曹平抱回家中撫養。

2020年5月,根據公安部下發線索,報案人留存的血樣與桂林市陽朔縣興坪鎮思的村人李某敏血樣DNA比對數據相符,為父子關係。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對李某敏生活的村子及其養父母展開調查,發現李某敏養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隨後案件告破。

秦某英的行為涉嫌拐騙兒童罪,但因本案已過追訴時效,象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秦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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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後,曹平與家人相見。

曹穎說,相認後,從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並不親密,追責意願也不強,但這和他們堅持追責拐騙者是兩碼事,孩子被拐給父母帶來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

他們還向檢察院提交了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79號刑事判決書,稱這起案件也涉及拐騙案件,並過了十年的追訴時效,但拐騙者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廣西檢察:已超過追訴期限,維持不批捕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刑事申訴通知書》顯示,曹平父母認為,秦某英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從拐騙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歲時,犯罪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追訴時效自曹平滿14周歲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適用於1997年《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本案尚在追訴期限內。

《刑事申訴通知書》稱,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根據1979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見,依照當時的法律,秦鳳英的行為涉嫌拐騙兒童罪。

根據1979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拐騙兒童罪侵犯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行為人隻要實施使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行為,犯罪就既遂,追訴期限應該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根據1979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本案案發時間為1988年,案件偵破時間為2020年,距離案發時間過去32年,已超過追訴時效。

《刑事申訴通知書》顯示,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對於行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超過追訴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超過追訴期限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1979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製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本案案發時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但因當時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公安機關立案後隻發布協查通報,並未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故本案不屬於不受追訴期限限製的情形。”

《刑事申訴通知書》稱,綜上,本案發生在1988年1月10日,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關於追訴期限的規定,從1988年案發至2020年案件告破,時問過去32年,且案發後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製措施,已超過追訴期限。申訴人要求本案處理應當參照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79號刑事判決書的申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檢察院認為,桂林市象山區檢察院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適當。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檢察院不予支持,現予審查結案。

曹穎及父親說,他們將繼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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