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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喪偶要求試管嬰勝訴,中國單身女性生育鬆動了嗎

不出意外的話,鄒梅(化名)這個月將在湖南省婦幼保健院接受胚胎移植手術,植入她與亡夫的冷凍胚胎。

鄒梅與丈夫有生育障礙,曾在這家醫院接受試管嬰兒輔助生育手術生育了頭胎,他們本想用同樣的方法再生一個孩子,不料在等待胚胎移植的過程中,鄒梅的丈夫意外去世。當鄒梅獨自前往醫院,希望完成胚胎移植手術時,醫院卻拒絕繼續履行合同。

醫院拒絕的理由是,喪偶的鄒梅已經是一名“單身婦女”,如果繼續為她提供輔助生殖服務,醫院可能違反原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中“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規定。

鄒梅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她的訴求,認為她的胚胎移植請求不僅僅體現了鄒梅“為人妻對丈夫的愛,也體現了她為人母的責任與擔當,更體現了她對中華民族精神、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以及中華民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傳承與弘揚”。

在媒體報道中,鄒梅的判例被認作是“國內首例支持單身婦女做試管嬰兒手術的判決”。事實上,對喪偶女性尋求輔助生殖,已有多起判決支持。

有分析認為,長沙市開福區法院的判決,其意義在於“顯示了特定情況下喪偶婦女單身生育的可能性”,而更廣泛意義上的單身女性想要爭取生育權,仍是一個複雜且尚無定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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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二胎和三胎的放開,中國的生育政策發生了轉變,這令“單身女性”的生育訴求變得可被討論。圖/IC

被中斷的二胎計劃

2022年5月16日,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已審結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原告是農村婦女鄒梅,被告是湖南省婦幼保健院。法院判決,被告應當給原告鄒梅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鄒梅夫妻二人患有生育障礙,沒辦法自然受孕。2012年,他們通過試管嬰兒輔助生育手術擁有了一個女兒。2014年,他們又凍存了一枚胚胎。

2016年1月1日,二胎政策開放,鄒梅與丈夫動了念頭。2020年10月,時年34歲的鄒梅與37歲的丈夫來到湖南省婦幼保健院,解凍了6年前凍存的那枚胚胎,並實施移植,但受孕失敗。

這年年底,二人再次與醫院簽訂冷凍胚胎協議,醫院重新為他們培育了4個胚胎並冷凍保存,等候鄒梅孕育條件成熟再進行移植。

等候的過程中,意外突然降臨。2021年5月的一天,鄒梅的丈夫從工地加班回家後,突發心梗去世。丈夫去世後,鄒梅沒有經濟能力,為了9歲女兒的成長,她決定繼續與丈夫的父母生活。

在公婆支持下,鄒梅決定完成與亡夫的二胎計劃,前往醫院要求實施胚胎移植,卻被醫院以不能為單身婦女實施輔助生殖術為由拒絕。2021年底,鄒梅將醫院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醫院履行合同,為自己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原衛生部於2001年發布、2003年修訂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中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下稱《倫理原則》)中規定:醫務人員必須嚴格貫徹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得對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長沙市開福區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首先,醫院為鄒梅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是否違反上述原衛生部規定;其次,這個行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對於是否違反規定,法院認為,關鍵在於如何認定與解釋“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法院認可這一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單身婦女通過實施輔助生殖技術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責任以及保障我國正常的家庭倫理秩序及風俗。但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並非單一的醫療行為,包括檢查、培育胚胎、胚胎移植等流程,上述規定中的“單身婦女”應當指的是未有配偶者到醫院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個人,其任一環節都沒有配偶的參與,而鄒梅與丈夫共同完成了檢查和培育胚胎的環節,僅剩胚胎移植,與沒有配偶的“單身婦女”有本質區別。

法院還指出,《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目前喪偶單身婦女要求繼續移植與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進行生育,並無法律禁止性規定。

而對於給喪偶婦女移植胚胎,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醫院方麵辯稱,保護後代是良好風俗,減少孩子在單親家庭中成長的機會,是對社會秩序的維護,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拒絕履行合同。

法院反駁了這個觀點。法院認為,在當今社會中,單親家庭的成長環境並不意味著必然會對孩子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麵產生嚴重影響,且目前並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在醫學上、親權上或其他方麵於後代不利的情形。

就社會整體風俗習慣而言,法院還認為,鄒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能夠了卻亡夫的遺願、延續丈夫血脈、寄托對丈夫的哀思,“這符合我國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

多起類似案件獲勝訴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與“胚胎移植”為關鍵詞檢索,可檢索到18起案例,遍及福建、河南、新疆等多個省區市。

最早的一起案子發生在2016年的浙江。但該案原告楊某的情況是丈夫失蹤,並沒有確認是“喪偶”,也因此其“單身婦女”的身份並不明確,這成為她可享受輔助生殖技術的重要原因。

楊某與丈夫在2013年結婚,婚後一直未有子女。2015年年底,他們因不孕前往醫院診療,要求實施“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2016年初,夫婦二人分別行取精術、取卵術後,要等待胚胎培育至這年6月再進行移植,但在這年4月30日,身為船員的楊某丈夫同往常一樣出海赴漁場生產,不料後來漁船發生海難,沉沒失聯,而他本人則一直下落不明。

此後楊某決心為“生死不明”的丈夫生育後代,卻被醫院以其是單身,按照規定不得實施該手術為由,予以拒絕。她隨即提起訴訟,最終法院認為楊某並非單身婦女,而是“已婚婦女”,判她勝訴,因為她“丈夫雖因海難事故下落不明,但目前從法律上講尚不能認定其死亡”。

在這起案件中,首次有法院提出,喪偶婦女要求以其夫婦通過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獲得的冷凍胚胎繼續孕育子女,亦有別於原衛生部《倫理原則》中所指的單身婦女要求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情形。

在楊某之後,公布於裁判文書網的17起案例裏,原告的丈夫都已確定去世。其中有1起原告因被法院認定“喪偶後即為單身婦女”身份被判敗訴,3起因與醫療機構簽署的合同問題而敗訴。

另外13起的案情與判決則同鄒梅案基本類似,原告均獲勝訴,得以繼續實施輔助生殖技術,判決時間則主要集中在近三年。其中,2020年6月審結的江蘇無錫的陳某某訴無錫市婦幼保健院案,還被選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

近幾年,隨著二胎和三胎的放開,中國的生育政策發生了轉變,這令“單身女性”的生育訴求引發關注。

除了喪偶婦女經過訴訟,可以通過輔助生殖服務植入亡夫的胚胎之外,在2021年3月,上海的未婚媽媽張萌經過4年的漫長維權,終於以“單身未婚”的身份領到了生育保險金。

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萬淼焱律師指出,在法律保障非婚生胎兒出生的權利下,上海、深圳等地的未婚生育女性提起的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訴訟,更具有“不婚仍然享有生育權”的前瞻性。

不過,張萌的“勝利”並非來自法律判決。原本在上海地區,女性生育後需要攜帶相關證件到當地街道或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領時必須提交結婚證明。但2020年12月,上海市民政局發布《關於市衛生健康委“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事項退出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理清單的通知》,申請生育保險金的線上係統一度不再將結婚證設置為必選項。但張萌維權成功僅幾個月後,結婚證又重新變為必選項。

而全國首例“單身女性爭取凍卵權利案”,自2021年9月17日一審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後,已過近9個月,仍未判決。

代理鄒梅提起訴訟的雲南律師劉文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目前原衛生部的規定仍然奏效,這意味著對於絕大多數單身女性來說,仍不能享受輔助生殖技術的服務。而喪偶女性如果想獲得法院支持,也隻限定在“完成亡夫遺願”的情況,在亡夫參與了輔助生育技術的部分前期步驟之後,移植由其精子合成的胚胎,“屬於遺腹子”。

“如果一名婦女喪偶了,想要享受輔助生殖技術生育,但胚胎與前夫沒有任何關係,既沒有前夫的參與和血緣,也沒有前夫的同意,那麽從鄒梅的判決中,是無法引申出支持的。”他說。

“不代表全部單身婦女的勝利”

不過,喪偶女性生育亡夫的孩子,在法律和倫理等多個方麵仍存在爭議。

2022年5月28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組織的“單身女性生育權:爭議與進展”學術研討會上,北京大學人民醫院生殖中心臨床負責人、主任醫師田莉提出,在丈夫去世的情形下,喪偶婦女尋求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應當經過一個冷靜期。

“在喪偶初期和一段時間後進行決策,其所作的決定很可能會有區別。喪偶女性經過冷靜期的考慮,通過和雙方家人溝通,在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等充分評估後作出決定,或許能夠更好地體現其自主決策意願。”她說。

“本案女性的知情同意過程存疑。”北京協和醫學院人文和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張迪也認為,女性在突然麵對丈夫死亡時,對於使用輔助生殖技術的風險收益的判斷可能受到影響。另外還需考慮此舉是否符合孩子最佳利益,“實證研究表明,單親家庭子女可能會遭受心理傷害。而本案中後代的自主性和福祉也需要考慮”。

張迪還說,冷凍胚胎不同於遺腹子,後者因涉及女性身體完整權而由女性決定權占據主導,而體外冷凍胚胎情形下,父母雙方應享有同等的決定權。國外所開展的實證研究表明,接受輔助生殖的夫婦對死後輔助生殖可能持有不同觀點,“在缺乏死者生前明確同意的前提下,開展死後輔助生殖存在損害死者自主和尊嚴的風險”。

“生育意願是動態的,會不斷發生變化。”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研究所主任蔣月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喪偶女性要求繼續胚胎移植是有可能與亡夫的生育意願相違背的,在鄒梅案中,也隻是推論亡夫持同意態度。

原衛生部的兩份文件頒布於本世紀初。蔣月指出,這兩份文件均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在最新一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有生育權,而非已婚夫妻才有生育權。

她認為,一部分喪偶婦女的勝訴,並不代表全部單身婦女的勝利,“他們夫妻二人從相識到輔助生殖一步步走來,相當於就差最後半步,很容易就邁過去了,而沒有過配偶的單身女性則相當於一步都沒有往前走”。

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惠州市宣傳部部長黃細花表示,隨著女性教育和職業發展水平的提高,我國城市裏的大齡未婚女性也越來越多,其中不乏有能力和意願去獨立撫養孩子的未婚女性,為此,國家衛健委、婦聯應出台政策允許單身女性享有與已婚女性一樣的生育權利和福利。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師範大學副校長謝資清則建議,應當增加並保障單身女性(包括離婚未再婚及未婚)的生育待遇,實現基本生育保險全覆蓋。“享受生育保險是每個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婦女職工應有的權利,而不能僅憑一張結婚證,將受保婦女拒之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