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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太稱遭家暴,丈夫:早上想親熱她先給一耳光

近日,長沙市民楊女士向瀟湘晨報晨意幫忙記者求助,她母親餘女士前段時間遭受了繼父的家暴,目前還在住院。”
我們提出來離婚,要繼父那邊要麽賠償,要麽給我們提供居住場所。”

楊女士的繼父許先生表示,並不是家暴,” 當天我隻是早上醒來想和妻子親熱一下,沒想到就被她反手一耳光,我也被打了。” 至於對方提出的 ”
賠償或提供居住場所 ” 的要求,許先生表示無法滿足。

律師表示,如雙方都存在家庭暴力,法院會根據過錯大小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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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4 日一早,楊女士接到母親電話,讓她去家裏看看。” 早上 7
點多我媽打電話給我的,我一去,發現她被繼父打了,嘴角還流著血。”
楊女士說,當天一早,母親和繼父兩人因為一些瑣事發生爭吵,進而發生肢體衝突。楊女士提供的照片顯示,母親的臉部有紅腫,右手手臂也有淤青。

隨後,楊女士帶母親去寧鄉市人民醫院做了檢查。醫院的診斷報告顯示,餘女士 ” 額麵部可見皮膚挫傷紅腫區,觸痛,未觸及明顯凹陷性骨折症
“,診斷結果為 ” 多處損傷(腦震蕩?)”,並建議餘女士住院觀察治療。” 當天就開始住院,一直是我在照顧,今天(6 月 19
日)情況好些了,我就去上班了,現在母親一個人在醫院。” 楊女士說。

楊女士的母親餘女士老家在常德,今年 60 歲,早些年丈夫去世。11 年前,她經人介紹,認識了現在的老公——今年 66
歲的許先生,並住在了許先生位於寧鄉的家裏。”
我繼父也有一個兒子,比我大一些,他人還不錯,我媽住院後,他交了住院費,但交完錢後人就走了,說以後不要找他了。”
楊女士透露,此前繼父對母親有多次家暴,但因為不是很嚴重,所以她也沒過多放在心上,” 之前勸過幾次,讓他們好好過。”

6 月 19 日,楊女士的繼父許先生告訴晨意幫忙記者:”6 月 14 號那天,我大概 5
點多醒了,那時候外麵已經天亮了,我倆睡在一張床上,我穿著短衣短褲,本來想和她親熱一下,就拿手去碰了一下她的手,沒想到她反手一個耳光就打我。”
許先生稱,兩人之後就打在了一起。

” 我在 2019 年的時候出過車禍,腿腳行動不便,人也比較瘦弱,1 米 72 ,不到 100 斤,根本不是她的對手。”
許先生稱,妻子用戴著銀手鐲的那隻手握成拳頭打自己,” 打了我的胸,頭,還有肩膀。”
在許先生堂兄弟提供的照片中,記者注意到,許先生的背部、脖子、腿部都有一些紅色印痕,”
都是被她(餘女士)打的。我沒去醫院,之後隻去藥店買了一些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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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楊女士提出的 ” 繼父經常家暴她母親 ” 的說法,許先生予以否認。” 我從來沒有主動打過她,這一次是她打得太重了我才還手的。”
許先生表示,自己和餘女士是再婚,其實並沒有感情基礎,” 我在出車禍之前,都是在外麵打工,然後給她寄錢,她們就是想要錢。”

” 我們現在的想法就是離婚,離婚後,要麽拿到相應的賠償,要麽給我媽安排住的地方。”
楊女士稱,自己在公公婆婆家住,母親住過來也不方便,” 她現在還在醫院,不敢回那個家。”

對於楊女士等人提出的訴求,許先生沒有同意。”
對方如果要離婚,可以離,但我的房子已經成了危房,我現在住的這個房子是我兒子砌的,無法為對方提供居住場所。再說我自己也是被打的一方,憑什麽要賠錢?”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因此,離婚時除了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外,生活困難一方在提供生活的確困難的相關證據後,可以要求有負擔能力一方在住房等問題上提供幫助。但這種幫助也是暫時性的,當事人還是要通過自己解決後續問題。

劉明表示,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予相應的賠償。但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實,雙方都存在家庭暴力的,法院會根據過錯大小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