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有些問題,糾結、反複一下並不可恥,
可恥的反而是從沒為此類問題糾結過。
1
有時候,想想會覺得有意思,如果不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近作出的那個最新裁判,墮胎合不合法這個事兒,恐怕很難在我國掀起什麽討論熱度。
我最近看了一則材料,根據國家衛健衛生統計年鑒的數據顯示,我國在育齡婦女總量下降的情況下,人工流產量依然居高不下,年均維持在900萬例左右(其中有一半是25歲以下的年輕女孩)。考慮到目前中國每年出生的新生兒數量馬上要跌破1000萬大關,估計再過上不久,墮胎數量與正常生育數量等量齊觀、甚至反超的場景都可能會上演。
在日常生活中,你也能感覺到咱這兒很多人不把墮胎當回事——“無痛的人流”“今天手術、明天上班”“意外懷孕怎麽辦,到大鐵棍子醫院找童主任”在咱這兒都是段子。大多數中國人對墮胎的態度是比較隨便的,立法立規約束一下都還沒有列入討論範圍。

甚至“無痛的人流”在咱這兒都是一個梗。
像美國那樣搞成一個撕裂全國的政治話題,就更讓我們感覺不可理解。
所以最近網上又有很多人在說,美國人這一“開倒車”,世界上完全不限製女性墮胎的僅剩五個國家:“中國、加拿大、荷蘭、越南、朝鮮——都是婦女權益較高的國家。”
但能不能以“允許隨便墮胎”衡量一個國家女性權益的先進程度,我對這個事兒是持保留態度的。
因為如果你真以這個標準而論,上追個幾千年,人類進入文明的“軸心時代”前,全世界各地茹毛飲血的部落們可能都算的上“很先進”,那會兒甭說孩子沒生出來可以隨便打,就算真生出來了,也可以遺棄、溺殺。
流經羅馬城的台伯河上,有一個台伯島,在古羅馬時代,那裏就是羅馬居民丟棄打出來或者生出來的嬰兒屍體的地方。
而在東方,民間甭說隨意打胎,就是隨意殺死新生嬰兒(尤其是女嬰),在很多窮鄉僻壤,一直持續到了當代。而你總不能說這些地方的女權也“很先進”——因為很多這種地方,生孩子的婦女都是被拐賣來的。

電影《盲山》中被溺棄的女嬰。
從曆史上講,認識到父母雖然生育了子女,卻沒有對子女隨意生殺予奪的絕對權力,這其實是人類的一項偉大進步。它意味著子女終於不再被視作父母某種意義上的“私人奴隸”,而有自己的生存權和人身權利,即便是父母,也不可以隨意剝奪。

把孩子當做自己可隨意處置的私有物的典範——“埋兒奉母”
但,究竟什麽時候將這種權利授予給一個人,這卻是一個難題。最簡單的方法當然是等到孩子自然分娩,就視為他已經算個人。但人們通過長期的觀察發現,當孕婦腹中的胎兒已經足夠大時,即便你用人工的方式把它“打”下來,它落地以後也會哭會叫了。這個時候你強行規定這個胎兒不是人,可以隨意處置,似乎也與殺人無異了。
那怎麽辦?所以軸心時代的很多宗教(包括亞伯拉罕三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猶太教,以及佛教)都有勸止或者禁止孕婦墮胎的教條。
但必須指出的是,由於醫學手段的不發達,這些宗教教條最早所禁止的那種墮胎,指的一般是那些嬰兒已經在腹中成型了的中晚期妊娠。
雖然基督教等宗教一直譴責“謀殺嬰兒”,但一直到近代科學革命以前,胎兒究竟在發育幾個月以後才被視為是一個人,是一個非常模糊概念,在現代專業化醫學尚未興起的時代,歐洲婦女們的墮胎非常普遍,最常見的一種,便是飲用蘆薈汁調劑的一些藥劑刺激身體引發流產。
歐洲真正第一次嚐試界定合法與非法墮胎的界限,是在1803年,英國議會通過《埃倫伯勒爵士法案》(Lord Ellenborough’s
Act),把胎動後的墮胎視為一種謀殺——這也是符合當時大多數人觀念的:隻有當胎兒被證明已經有了意識時,再進行墮胎,才是殘忍的謀殺行為。
但隨著近代以後人類技術手段的進步,麻煩的問題隨之而來了——宗教教條的問題,在於它一旦被訂立,就拒絕接受更改。可是科技卻是不斷進步的,概念是不斷延展的,隨著早期妊娠被更充分的認識,妊娠這個概念相較於古代,已被大大的延展了,人們認識到胎兒不是在胎動後才有了生命,而是在受精的那一刻,這個生命就已經形成了。
那麽一個問題也就形成了:那些剛剛形成的胚胎,算不算是“人”,他們的生命應不應當受到保護?或者按宗教的說法——他們有沒有上帝賦予其的靈魂?
這些問題,在古代乃至近代都是從未被討論的,現代人必須為其重訂規範,自己作出抉擇。而這個爭議,其實也就是美國墮胎問題的實質。
總結起來說,人類曆史上,宗教產生了反墮胎的觀念,初衷不是一種野蠻的壓迫,反而是一種文明的進步——人類開始認識到哪怕是尚未出生的胎兒,也有值得尊重的生命權。但“反墮胎”在現代因醫學認識水平的進步,異化成為一種不近人情的主張,這其實是一個現代性問題。
2
明了了這個世界大勢,我們再來說說美國的問題。
與我們的傳統不同,美國其實是一個非常有宗教傳統的國家。早期北美移民中,有相當的一部分,其實都是被舊大陸驅趕來的宗教團體。這些宗教移民團體,往往都是內部教規十分嚴格的所謂“團契”(英文Fellowship),會對其信徒生活的方方麵麵進行全方位的指導。

所以,今天很多在美國一些州(尤其是東部州)生活過的朋友會發現,某些州對你私人生活的幹涉其實一點也不少,甚至個別方麵,保留著宗教團契的嚴苛,原因就是如此:人家本來就是這麽個團體。
是的,很多北美早期的殖民點,本質上講類似一種居民能結婚、能繁衍後代的“新教大型修道院”。也隻有這種組織,能憑著其宗教信念,在北美殖民地早期那種艱苦的拓荒生活中生存下來。
當然你會問,如果一個人,出生或者移民到了這樣一個宗教移民團裏,卻不想完全按照其訂立的規矩來生活,那怎麽辦呢?
這件事,在早期的美國也好辦,因為在19世紀末以前。美國有一個得天獨厚的優勢:它的西部是麵朝廣闊的北美大平原的。那些不讚同原有東部居民點生活習慣的人,可以自己組團,向著西部地區闖蕩,等到他們在西部某個地區站穩腳跟,他們自己又可以選舉議會、建立政府,製定法令。
這就是美國各個州之間法律千姿百態的原因所在。
也正因如此。1787年,當費城製憲會議召開,各州代表簽署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時候,美國的立法者們認識到這份憲法必須遵循“極簡主義”、宜粗不宜細。因為這片土地上人們的生活方式千姿百態。各州的法令都不盡相同。
於是最初的聯邦憲法,隻是協調各州之間的關係,規定各州應該自願上繳一些什麽樣的權力,以便大家一起組建一個聯邦,搭夥過日子。
至於各州境內的民眾們如何生活,他們的私權與州政府之間的公權應該如何切割?這些問題,聯邦憲法原本是不打算、管不了的。各州老百姓,你們自己在州議會裏自己商議著辦就行了。
所以再強調一下,與後世所吹捧的不同,1787年美國憲法的初衷,的確本不打算保障人權——它隻想協調州與聯邦之間的關係。至於保障公民私權的事兒,美國建國者似乎覺得這個主要應由各州自行搞定。

但這樣一來,又有了一個問題——美國當年打獨立戰爭,各州合夥造了英國國王的反,最重要“大義名分”是《獨立宣言》裏的那句話:
“我們認為下列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直譯應為“人人皆被平等的創造”),他們都被他們的造物主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為了給這句話背書,聯邦政府似乎又必須對公民的個人權利提供直接的憲法保護——否則美國這個國家的合法性也就喪失了。
於是1791年,在做過駐法大使、深受法國大革命理想浸潤的傑斐遜的力推下,美國國會通過了對聯邦憲法10條修正案。
這十條修正案,又被稱為“人權法案”。它們係統的提出,聯邦承諾美國公民擁有言論權、擁槍權、人身自由權、接受公正裁判權等等一係列權利。
人權法案當然是偉大的,如傑斐遜所言,隻有加上了這十條 ,美國憲法才算向美國公民實踐《獨立宣言》中的許諾。
但它也留下了兩個大BUG。
其一,人權宣言的思路是與1787年費城製憲會議中原有的憲法“極簡主義”精神有所抵觸:美國憲法原本隻是一個聯邦與州之間的協議。但現在“人權法案”要聯邦越過各州,直接出手保障公民的權利。如果各州對公民的私權的界定與聯邦的界定不同,那該聽誰的呢?
後來美國很多撕裂性的大災難,都是這個BUG的衍生品——比如南北戰爭,聯邦政府認為按照憲法精神,應該給黑人自由,但南方各州認為,黑人不算人,他們隻是白人奴隸主的私產,奴隸主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你硬要侵犯,我就脫離聯邦。於是兩邊就打了起來。

而另一個BUG則更為隱蔽卻致命。
傑斐遜聲言要保障的平等人之間“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但他卻忽略了,這幾項權利之間的,有時是互相抵觸的。
比如墮胎就是個很典型的例子。
反墮胎者認為:胎兒是人,有生命權,生命權當然要被保障。但支持墮胎者卻提醒,很多時候,你們為了保這幾個細胞的“生命權”,孕婦的人身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可就被犧牲了——甚至有時,孕婦的生命也會受威脅。
你看,在這個場景下,孕婦和胎兒的立場就是對立的。要了一方的生命權,就要犧牲另一方的自由權和
而這些權利,可都是《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人權法案》所承諾要保護的,那麽請問,你優先保護哪個?
《人權法案》連帶著整個美國憲法,都沒把這事兒說明白。於是成為了一顆定時炸彈。
3
但在美國建國前一百多年裏,“墮胎權”這顆定時炸彈,卻從沒有被引爆。
理由有三:
首先,是如第一段所論述的,“墮胎問題”其實是個現代性問題。19世紀的各宗教組織壓根無從討論“受精卵有沒有靈魂”的問題,他們隻勸止孕婦在有胎動後的墮胎行為。這個主張,就比今天美國很多宗教團體的主張溫和很多。
其二,是如第二段所論述的,在建國的頭一百多年中,美國地理上一直存在一個可拓張的“西部”。這個“邊疆”的存在相當於一個社會的減壓閥。大量不同意既有州社會秩序的“邊民”可以通過向西部移民的方式來“用腳投票”。所以存留在美國既成社會規則內的反體製力量,與舊大陸諸國相比,一直相對弱小很多了。美國各州的社會秩序和法律於是總體能保持相對靜態與穩定。

第三,雖然憲法中已經埋下了州權與聯邦權相抵觸的“地雷”,但美國建國早期的聯邦是相對鬆散的,各州總體上在人權等問題上都處於“各行其是”的狀態——人權法案說了公民有這個權利,但具體怎麽授予,基本還是各州議會“憑良心”。聯邦最高法院很少會為類似問題判令州政府“違憲”。因為大家都知道,一旦聯邦和州在這種問題上吵起來,就會掀起南北戰爭那樣的災難。
這三個理由,相當於三把鎖,鎖死了這個爭議。但在二十世紀後半葉,這三把鎖相繼都被打開了。
首先是科學技術進步造成的妊娠概念的延展。美國的很多宗教團體,開始用“科學”的方式解釋他們篤信的教條,強調“靈魂在細胞受精的那一刻,就已經被賦予了”,於是任何形式的墮胎手術,在他們眼中都成為了一種謀殺。激進的宗教團體要求將所有墮胎技術都視為一種犯罪。而這種主張,又反過來激怒了同期也在抬頭的女權主義者,後者高呼“女性有自由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雙方矛盾於是極度激化。
其次,隨著美國的版圖擴張到西海岸,西部各州逐漸建立,為美國社會減壓百年的那個“邊疆”消失了。最遲到1929年大蕭條開始,美國社會中對既成秩序不滿的各種“邊民”群體,就已經不能再通過“用腳投票”、開拓新邊疆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生活。想要讓自己生活的社會如己所願,他們隻能通過鬥爭的方式在既成社會裏達成。於是種族、男女、階層社會矛盾開始在美國激增。
而這種社會矛盾的激增,又導致了第三點——受到民眾壓力的聯邦政府和聯邦法院,開始越來越多的越過過去模糊的州權與聯邦權的邊界,去插手原本各州自行處理的事物。聯邦開始越來越多的教育各州——不行,這種事你不能做,否則違憲。
1957年發生的小石城事件,就是這方麵非常典型的一個例子:阿肯色州的黑人學生因為種族隔離而將州政府起訴至聯邦法庭。而聯邦法庭判定州政府違憲。而時任總統的艾森豪威爾直接下令州國民警衛隊聯邦化,並派出空降兵到該州,強製推行聯邦法庭決定。

小石城事件,在美國曆史上的影響可能不亞於南北戰爭。因為它讓所有對自己所在州的法令不滿,而又無法繼續“西進”,另闖一片新天地的美國公民看到了一種希望:如果州的法令不符合自己希望,那麽就可以繞過州一級,直接向聯邦法庭申告其“違憲”,一旦官司打贏,聯邦政府就有義務使用強製力逼迫州政府就範。
梳理後你會發現,最近半個世紀以來,幾乎所有席卷全美的重大社會問題,都是按照這個流程進行的。而這其中,就包括了因此漫長墮胎權爭議的羅訴韋德案。
……

不知不覺,已經寫的太長了,今天又太晚,就先寫到這裏為止吧。《美國墮胎案是與非》這個係列,我想我至少會寫三四篇文章,今天這篇可能隻能算是個序。
但通過這個序,我覺得我已經向您解釋了一個問題:
美國墮胎案的問題,並不像很多人所嘲笑的一般,就是個簡單的“開倒車”的事兒。
實際上,與隨意處置胎兒甚至新生兒的生命的這種古老而野蠻的人類習俗相比,反墮胎(至少曾經)是一種人類文明的進步,它標誌著人類開始尊重人之為人的生命權。反墮胎思想的激進與不合理,很大程度上,是在其遭遇現代性之後才開始呈現的。
而當代反墮胎與婦女墮胎權的爭論,在美國,也至少包含了三個問題的探討:
第一,分權製政府中州權與聯邦權之間的權力到底如何分隔,聯邦可不可以繞開各州直接為公民立法、賦權?
第二,胎兒的生命權與母親的自由權和追求幸福權之間究竟孰輕孰重?兩者矛盾時該優先尊重哪一個?
第三,我覺得也是最重要的,在科學革命後的今天,人類該如何理解和重新闡釋那些軸心時代留下的訓誡?比如人,在什麽時候開始才應該被視為一個人?人的基本權利,又是何時才被賦予的?
我覺得,人類,在這些問題上各執一詞、糾結、反複,並不丟人,因為它們都是關乎人何以為人、文明又該向何處去的“元問題”。就像一個正常人會為“你媽和你媳婦掉水裏了你該救哪一個?”而犯難一樣。
相反,我覺得:有些問題,糾結一下並不可恥,可恥的反而是從沒為此糾結過。
這就好比,你跟一個沒學過數學的人,說哥德巴赫猜想的“1+1”問題是難題,他可能會說“很好解啊,不就等於2嗎?”
你覺得一個問題簡單,沒啥可糾結的,有時恰恰可能意味著,你還沒有邁上解題的初階。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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