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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裏女員工案更多細節曝光:“草莓印”吻痕幫王某文脫罪

2022年6月22日,“阿裏女員工被侵害”案所涉人物之一、濟南華聯超市員工張國,被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強製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之時,張國當庭表示上訴。

此時距離該案發生已經過了10個多月。2021年7月28日,代表公司赴濟南參加完與華聯的簽約活動次日,阿裏女員工周某在濟南報警,聲稱遭到公司同事王某文強奸。一周之後,周某再次在濟南報警,聲稱被張國猥褻。隨後,周某在公司內網發長文(以下簡稱“周某文章”)詳述經過,立即引爆輿論。

3天之後,濟南警方就張國、王某文涉強製猥褻罪分別刑事立案,王某文與張國於同日被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然而,周某率先控告的王某文,卻被檢方以“不構成犯罪”為由不予批捕,後被周某控告的張國,則一審被判有罪。

同樣被周某控告性侵,同樣涉強製猥褻罪,相似的環境,同一個時間段,王某文與張國為何結論不同?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哪裏?南方周末記者根據在案證據,通過采訪相關律師,對兩案作出解析。

飯局上的“強製猥褻”

“阿裏女員工被侵害”事件由一次商務宴請活動引發。根據槐蔭區法院所查明的事實,2021年7月27日晚,因阿裏與華聯簽約成功,由阿裏方麵宴請華聯員工張某等人。

雙方各有3男1女參加。其中阿裏方麵是王某文、周某、胡某敏和王某兵,華聯方麵是張某、劉某、張國和陳某麗(女)。8人當中,除了陳某麗和劉某,其他6人均喝了白酒。周某之外的飯局參與者以及包間服務員,在向警方作證時均稱無人“灌酒”。

槐蔭區法院認定,這是張國與周某初次相識。事實上,張國參加這個飯局頗為偶然——他本非阿裏方麵的邀請對象。據判決書中引用的華聯超市張某(此次宴請華聯方麵的對接人)證言,他是由於與張國“私交較好”,才讓張國一同參加飯局的。

網上流傳的2021年7月27日阿裏與華聯簽約現場照片顯示,雙方8人當中也沒有張國。

在當晚的飯局上,張國的座位與周某一開始並不相鄰,兩人之間隔著陳某麗。

盡管是初次見麵,但周某與張國在酒桌上很快熟絡起來。阿裏胡某敏的證言稱,他看到周某向張國敬酒,並將杯中白酒喝完,張國未喝完,周某用右手抓住張國的左手,勸張國把酒喝完。而王某兵的證言則稱,張國總是主動向周某敬酒,兩人喝了好幾次酒。

陳某麗的證言稱,在飯局上,她先後兩次陪同周某去衛生間,第二次時周某“已有酒意”。後來,她看到張國和周某離開包間,且時間較長。她出來尋找二人時,看到周某背靠走廊的牆,“看樣子是喝多了,像是剛吐完,張國拿餐巾紙不停地在周某胸前擦拭”。

陳某麗在餐廳外待了一會回到包間時,發現張國已經坐在她的座椅上,緊挨著周某,周某則趴在張國的腿上。

張某將上述場麵用手機拍了下來。根據他的證言,其當時已感覺不妥,曾提醒張國注意,拍照片是為了“事後對張國批評教育”。張某的證言還提到,事後張國對他說在聚餐當晚親和摸了周某。

根據張國的供述,他在扶著周某出去吐酒的過程中,親了周某的嘴,並隔著衣服摸了周某的胸部,在周某坐在其腿上時,其摸了周某的隱私部位。在張國的供述中,他承認周當時已經是醉酒狀態。

但在該案開庭審理時,張國推翻了自己的上述供述。不過,判決書中還提到,在事後與周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張國承認7月27日晚對周某有過親嘴、摸胸、摸腿等行為。

在檢察官出身的北京律師孟粉看來,張國事後承認強製猥褻行為的聊天記錄是本案的關鍵證據,張國當庭翻供,不影響該犯罪事實的認定。

不過,按張國代理律師馮延強的說法,張國與周某在酒桌上的行為是相互的,並非張國單方麵對周某實施。而且那天在酒桌上是周某主動加的張國微信。

槐蔭區法院認定,張國在陪周某出去吐酒和回到包間坐在一起時,均對周某實施了猥褻行為。

周某是否失去意識

周某當晚是否醉酒以及是否因醉酒失去意識,成為本案一審爭議焦點之一。張國及其辯護律師主張,周某未因醉酒進入無意識進而不知反抗狀態,但一審法院對此觀點未予采納。

資深刑辯律師李肖霖認為,與強奸罪一樣,強製猥褻罪成立的關鍵在於“強製”,也就是違背受害人意誌,即刑法中所規定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猥褻他人。司法實踐中,受害人因醉酒而處於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狀態時,通常被視為刑法規定中的“其他方法”。

李肖霖還認為,強製猥褻罪成立的另一前提,是受害人一方不存在主動親密行為,因為若存在主動親密行為,就說明加害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其意誌,也就不構成犯罪。

周某趴在張國腿上的照片後來在網上流傳。在張國家人看來,這表明周某對張國有主動親密行為。

然而周某律師杜鵬的觀點相反,他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這張照片是周某酒醉,同時也是給張國定罪的重要證據,“你們第一次見麵,一個女人如果不是喝醉了,怎麽可能趴在你的腿上?”

而在廣州律師楊誌偉看來,單憑這張照片,既無法證明張國無辜,也無法證明張國有罪,需要結合其他證據評判。

監控視頻顯示,當晚的飯局於10點多結束。據一審判決書記載,散場後胡某敏、張國架著王某兵在前,其他人跟在後,陳某麗攙扶周某。其間周某曾有“在行走時踉蹌”“(進電梯後)倚靠著電梯牆,閉著眼,身體輕微晃”等動作。不過按張國代理律師馮延強的說法,通過監控視頻隻能看出王某兵醉酒,看不出周某醉酒。他不認可一審判決書中“陳某麗攙扶周某”的描述,認為兩人是“手挽手”正常行走。

據一審判決書中所引用的證人證言,參與飯局的6人和包間服務員均表示,散場時周某已經喝醉。其中陳某麗的證言稱,到居住的酒店時,周某把手機等物品落在出租車上了,是她幫其收拾的。在酒店前台時,周某還說錯了房間號,此外,周某進入房間後即嘔吐。

飯局結束當晚,周某曾先後與兩位阿裏同事通話。其同事胡某鵬(未參加飯局)的證言稱,周某回到酒店房間之後,曾連續五次給她推送張國的微信名片,其打通周某的微信電話時,後者一直在哭,不說話。

王某文的妻子認為,周某回酒店後能先後給兩個同事撥打微信電話,說明她沒有失去意識。

而陳某麗和王某兵則作證稱,周某第二天曾問二人當晚是誰送她回的酒店,該證言指向周某對當晚發生的事情確有部分失憶。

槐蔭區法院根據案發當晚周某飲酒後出現步態不穩、嘔吐、上身倒伏在張國身前、部分失憶等表現,認為“足以認定周某因醉酒處於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狀態”。

張國妻子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張國那天晚上也喝醉了。他和阿裏員工送王某兵回酒店後,曾跟周某通過電話,之後騎車去找周某,結果因去錯了酒店沒見到,由於喝醉,張國騎車時在路上還摔了一跤。她說,事發時自己在泰安照顧生病的父親,並不在濟南家中。

“不想牽扯商家”

相比較當晚的行為,張國於次日(2021年7月28日)早晨在周某房間內實施的行為爭議較大。

一審判決書對於張國進入周某房間的過程這樣描述:“……張國自案發當晚聚餐後至次日早上多次聯係周某、詢問周某住宿酒店並設法進入周某房間……”

根據此描述,應為張國主動聯係的周某。然而濟南警方2021年8月14日發布的情況通報卻顯示周某主動:“……7月28日7時14分,周某與張某聯係,告知房間號碼……”

對於周某次日早上主動給張國打電話一事,其律師杜鵬解釋說,由於張國前一晚給周某打了很多微信電話,第二天周某打開手機微信後“迷迷糊糊”點了一下,結果撥通了,張國也接了。

據張國向警方提供的家中監控視頻所記錄,其與周某的微信電話接通後,兩人曾進行如下內容的對話:

張國:你給我發個定位,行不行?

周某:就是濟南西站的亞朵,208。

張國:208?208,是吧?

周某:對。

據警方上述情況通報,張國接到周某電話後,從家中攜帶一盒未開封的避孕套,於7時59分到達酒店,“敲門進入”周某房間。

情況通報稱,張國在周某房間內呆了約一個半小時,離開時還帶走了周某的內褲,其帶去的避孕套(未開封)則遺留在周某房間內。

在這一個半小時裏房間內究竟發生了什麽,由於沒有監控視頻,隻能靠周某和張國二人的說法來還原。

據一審判決書,周某的說法是:張國進入到房間後,她當時渾身無力,便躺到床上想再睡一會兒。其間,感覺有人對其實施猥褻行為,其清醒,推開張國說不要碰她。

此說與判決書引用的張國口供基本一致:張國進到周某房間後,周某說想再睡一會兒,便躺在床上。張國隔著被子對周某實施了猥褻行為。周某睜開眼,躲在床邊,張國問周某想不想發生關係,周某說不要這樣……此後氣氛比較尷尬……周某斷斷續續問了其前一晚在飯店發生的事。9時30分左右,周某讓其離開。

楊誌偉對周某的行為感到難以理解:周某在前一天晚上才認識張國,並懷疑遭對方猥褻,怎麽可以在對方還在房間時這麽容易睡著?

杜鵬對南方周末記者說,周某那天早晨把張國叫來,主要是想了解前一天晚上發生的事情。

而在周某文章中,對張國次日早晨去其房間一事隻字未提,並在文中暗示避孕套是王某文所留,內褲是被王某文偷走。事實上,王某文第二次進入周某房間時,確實曾在網上下單買過避孕套,但在他離開周某房間後才送到酒店前台,王某文第二天早上去酒店將避孕套取走並丟棄。

按杜鵬對南方周末記者的解釋,這是因為周某當時“思想不清楚”,“模模糊糊覺得王某文對她性侵,所以把這些事都記到王某文身上了”。

根據胡某鵬的證言,2021年7月28日17時56分,周某在微信中稱“不想牽扯商家,我現在隻想追究‘曲一’(王某文在阿裏的花名)的責任,其他的人,我認了,吃虧就吃虧了”。

據張國的一審判決書中周某丈夫的證言,他從2021年7月27日22時42分至次日9時36分多次與周某聯係,周某均未回信息和電話。7月28日9時43分,周某與其微信通話,說前一晚有人送她回來,有人親她。10時2分,二人再次通話,周某說前一晚是陳某麗和王某文送她回酒店,後者已承認親她、抱她、摸她。後周某說住宿的酒店不同意調取監控錄像,其遂讓周某報警,周某同意。

不過,王某文與周某於7月28日9時43分開始的微信聊天記錄表明,王某文並沒有承認親、抱、摸周某,隻是承認自己和陳某麗送周某回的酒店,“沒發生啥,就是你喝大了,到處打電話……”

關鍵的“草莓印”

當晚的飯局散場之後,由王某文與陳某麗打出租車送周某回酒店,其中陳某麗坐在前排,王某文和周某坐在後排。

在張國強製猥褻案中,王某文也作了證。其證言中提到一個重要細節:王某文和陳某麗送周某回酒店途中,周某曾因醉酒親其脖子。

這一說法被陳某麗的證言間接證實。她作證稱其從周某房間出來後,看到王某文的左脖頸上有一個圓形紅印。

根據陳某麗事後對王某文妻子的說法,她在出租車上曾聽到王某文對周某說:“新月(周某在阿裏的花名)不要這樣”,周某則向其道歉。

王某文的證言還稱,在送周某回到酒店離開後,自己接到胡某敏的電話,對方稱周某與他聯係,哭哭啼啼,胡某敏讓其去看看周某的情況。

就是在此次進入周某房間期間,王某文被警方認為對周某實施了強製猥褻行為,並因此受到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和張國一樣,王某文在被采取刑事強製措施期間,也寫了一份“悔過書”,承認在周某醉酒的情況下對其實施了親密行為。

在王某文的一位代理律師看來,王某文之所以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關鍵就在他脖子上留下的“草莓印”(吻痕)。該律師認為,雖然出租車上發生的事情沒有錄音,警方也沒有就“草莓印”做DNA鑒定,但足可以認為“草莓印”是周某留下的。“一個人不可能自己吻自己的脖子,更不可能吻出傷來,後排隻有一男一女兩個人,隻能是周某吻的,能吻出傷來,說明得有多使勁?”該律師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在王某文上述代理律師看來,吻痕作為客觀證據,證明周某在出租車上對王某文有主動親密行為,而王某文即使後來在房間裏對周某有親密行為,也應視為是對周某主動親密行為的回應,並不違反周某意誌,王某文自然無罪。

在張國強製猥褻案中,其本人及辯護律師也提到周某對張國有主動親密行為。但一審法院認為無證據證實這一點。張國的律師馮延強對南方周末記者說,證人證言中有提到周某對張國有拉手、摟腰、主動倚靠等行為,但判決書沒有引用。

周某的辯護律師杜鵬承認,周某確實是在王某文脖子上親出了一個“草莓印”。他說根據周某事後回憶,這是由於其醉酒後產生了“對象錯誤”,錯把王某文當成了自己老公,而王某文當時也有回應,也親她、摸她了。她向王道歉,也是由於“對象錯誤”,“在外麵受了欺負,(覺得)對不起她老公”。

楊誌偉認為,醉酒狀態並不影響周某對王某文主動親密行為的成立。在他看來,在當晚無人“灌酒”的情況下,周某喝醉是一種自主行為,其本人應對醉酒產生的後果負責。在他看來,按同樣標準,如果王某文在周某房間裏的行為對周構成強製猥褻,那麽周某在出租車內的行為同樣也對王構成強製猥褻,而且相比較王某文的行為,事實更為清楚,證據更加確鑿。

王某文的上述代理律師認為,由於“草莓印”這一客觀證據的存在,王某文的行為既不構成犯罪,也不構成違法。不過,在該律師看來,在“阿裏女員工被侵害”案中,王某文能脫罪是非常幸運的。在司法實踐中,不管是強奸案還是強製猥褻案,女方但凡酒後與男方發生性關係或親密行為,隻要去告,男方一般都會被定罪。

王某文後來就其所受到的治安處罰提起了行政複議,被駁回後又對濟南市政府和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提起行政訴訟。此外還起訴周某侵犯其名譽權。兩案目前均未開庭。

南方周末記者 柴會群

時間線:

2021年7月26日

阿裏王某文(受害人領導)、胡某敏(受害人同事)到濟南,入住市中區亞朵酒店

2021年7月27日

阿裏周某(受害人)到濟南,入住槐蔭區亞朵酒店;王某兵(受害人同事)入住天橋區維也納酒店

2021年7月27日下午

以上阿裏4人到濟南華聯超市洽談業務並簽約

7月27日晚

阿裏4人宴請濟南華聯超市張某等4人

2021年7月27日21時29

受害人周某飲酒過多離席,華聯張某陪同並在返回途中猥褻周某

7月27日22時

宴會結束。

2021年7月27日22時51

阿裏王某文、華聯陳某麗,二人打車送周某回到酒店

2021年7月27日22時53

三人到酒店周某房間

2021年7月27日22時58

華聯陳某麗離開,阿裏王某文15秒後離開房間

2021年7月27日23時04

阿裏王某文收到阿裏胡某敏電話,周某多次給其打電話說話含糊不清,讓王某文查看

2021年7月27日23時08

王某文取消打車軟件訂單。

2021年7月27日23時16

王某文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證,經前台電話聯係征得周某同意後,辦理了周某房間的房卡。

2021年7月27日23時23

王某文進入周某房間,並實施了強製猥褻

2021年7月27日23時33

王某文網上購買避孕套,0點送達酒店前台

2021年7月27日23時43

王某文離開周某房間

2021年7月28日0點

王某文接到阿裏杭州另一同事胡某鵬電話告知,讓其查看周某情況

2021年7月28日0點13分

王某文再次進入周某房間,向胡某鵬證實周某已入睡

2021年7月28日0點21分

王某文離開周某房間

2021年7月28日0點24分

王某文返回周某房間取遺忘的雨傘

2021年7月28日0點26分

王某文離開周某房間,打車返回酒店休息

2021年7月28日7時14分

受害人周某與濟南華聯張某聯係,告知房間號碼

2021年7月28日7時59分

華聯張某從家攜帶避孕套到達周某房間,對周某實施強製猥褻

2021年7月28日9時35分

張某離開,帶走周某內褲,未開封避孕套遺留房內

2021年7月28日10時

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將網購避孕套取走丟棄

2021年7月28日12時34

周某退房後打110報警,濟南槐蔭派出所接警並出警,隨後帶周某進行人身檢查

2021年7月28日15時15

警方通知阿裏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2021年7月29日

槐蔭區分局將此案立案審查期限延長30日

2021年8月10日

警方立為強製猥褻刑事案件

2021年8月14日

濟南警方通報稱,王某文、張某因涉嫌強製猥褻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製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奸犯罪事實發生。

2021年8月21日

據其妻子透露,嫌疑人王某文已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021年9月5日

王某文妻子微博發文稱,已反映周某(受害人)涉嫌誣告陷害、強製猥褻情況。

2021年9月6日

濟南槐蔭檢察院通報稱,王某文強製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批準逮捕。

2021年12月11日

周某接受媒體采訪稱,已被阿裏巴巴解除勞動合同,無賠償。

2021年12月13日

周某對媒體表示,張某的案子已被檢察院移交法院了,增加了侮辱罪。

2021年12月14日

張某妻子發聲稱,張某的“侮辱罪”並非新增,是包含在猥褻罪裏的。

2022年6月6日

周某訴華聯張某“強製猥褻”案件開庭。

2022年6月22日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強製猥褻罪判處被告人張國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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