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江蘇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王立科 百度百科截圖
我們本專欄上期節目刊登和播出的《正在和孫力軍一起期盼習領袖恩賜免死牌的王立科》一文,已經介紹了前江蘇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王立科被中共對外公開點名為孫力軍政治團夥成員之後,已經被奉命接案的長春市檢察院落實了高達4.4億的巨額受賄款,其中的近四分之一是又花到了孫立軍等人身上。
遠的不說,隻說習近平上台之後的中共十八大至今,陸續落馬並被收監的中共省級政法委書記,或者從省級政法委書記位置上高升之後才中箭落馬者,已經可以開出長長一大串名單了。其中,犯罪金額上億的,比如曾經擔任過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政法委書記的蒙古人邢雲的受賄額是4.49億,於2019年底在王立科曾任警局的遼寧省大連接受宣判,被以受賄單項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再比如,曾經擔任過中共重慶市委常委兼公安局局長和中共廣東省委副書記兼省委政法委員會書記,以及廣東省政協主席的朱明國,於2016年5月被廣西柳州市檢察院指控犯有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具體內容是收受各項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1億餘元,另有9104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中共官媒的報道文章中說,“辦案人員在其家中搜出大量黃金、鈔票,用箱子分裝在一起,足足拉了十餘車。其中有部分鈔票都受潮發黴。”當年
11月11日,朱明國被廣西柳州中院宣布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但沒有附加終身監禁。
還比如,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於2018年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張越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判決書中指稱張越於2008年至2016年,利用擔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河北省公安廳廳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開發、工程承攬、案件處理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69億餘元。
說起來,這個張越的受賄金額比被判了死緩的朱明國還多了1500多萬元,但卻隻被輕判15年,個中原因被法院解釋為:鑒於其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退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
最知名的省級政法委書記出身的大老虎,當屬曾擔任過安徽省公安廳長、安徽省委政法委書記、中共陝西省委常委兼政法委書記和陝西省長及省委書記的趙正永了。此公被落實的受賄金額7.17億餘元,其中2.91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這一金額也創造了中共十八大以來,省部級及以上幹部受賄金額的最高記錄。2020年7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趙正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趙正永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正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收受部分財物係犯罪未遂,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均已查封、扣押、凍結在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趙正永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對比如上人等,現如今正在長春市中級法院看守所裏度日如年的王立科也好、孫立軍也好,可以肯定的是絕對沒有張越“好命”。

中國公安部原副部長孫立軍(美聯社圖片)
這個張越當年被外放至河北省公安廳前,在公安部的職務是二十六局(反邪教局)局長。日後,孫立軍也擔任或兼任過這個局的局長。該局2019年之後被改序號為公安部四局。
根據檢方的起訴書和法院的判決書,張越當年的罪行都是到河北地方省級公安廳和省政法委任職之後犯下的,之所以受賄額高達1.569億餘元才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所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退繳”等並非主因,主因有二:一是他投案自首;二是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曾有中國境內的網站刊登奇怪張越“為什麽會被如此輕判”的文章,猜測他的“重大立功表現”是在投案之後,又揭發了前國家安全部長副部長馬健。但事實恰恰相反,這個馬建的落馬時間比張越早了一年好幾個月,早在2015年1月即被“雙規”。2015年3至4月,北京多家媒體報道,馬建是因與商人郭文貴勾結而犯事。比如,當時的財新網所刊登的《河北政法委書記張越被查
涉嫌與郭文貴馬建結盟》等。
日後,人在海外的郭文貴本人也主動對外曝光了他在北京時與馬建和張越的特殊關係。由此可以判斷出,張越顯然是在馬建被查之後才主動投案自首的。
眾所周知,自從習近平登基的中共十八大之後,已經數十名經濟犯罪金額過億的中管幹部(副省部級以上)被陸續下獄。截止2018年張越被判刑之前,除了這個張越,其他所有犯罪金額上億的副省部級以上高官沒有一個是獲判有期徒刑的,輕則獲刑無期,重則被判死緩甚至附加終身監禁。比如,雲南省委原書記白恩培(受賄超2.46億),死緩,(“終身監禁第一人”);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超1.7億),無期;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安(受賄1.53億),無期;浙江寧波原市長盧子躍(受賄超1.47億),無期;遼寧省委原書記王瑉(受賄超1.46億),無期;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受賄超1.4億),死緩;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受賄超1.29億),無期;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受賄1.25億),無期;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受賄超1.23億),無期;江西省委原書記蘇榮(受賄超1.16億),無期;最高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超1.14億),無期;廣東省委原常委、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受賄超1.11億),無期;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受賄超1.04億),無期……。
如上隻是截止張越被判刑時的不完全統計。也正因為有如上先例,所以2018年張越被宣布了15年有期徒刑之後,在中國大陸有無數人驚訝,這個張越在獄中的“重大立功表現”該會“重大
”到什麽程度,才換取到了如此法外開恩?
筆者聽說過的是,這個張越在受審期間為了獲取“從輕發落”,主動交待了自己當初從公安部“外放”河北公安廳長的運作過程
,都是他本人當初為了晉升副省部級而主動請求公安部時任副部長、周永康的親信孟宏偉幫忙美言,並為此給了孟宏偉一筆“好處費”。由此開啟了中紀委和公安部紀委對孟宏偉的內部審查。
日後的張越如願以償,調任河北公安廳一年後即以省長助理身份開始享受副省級待遇;一年多後,又晉升為省委常委兼省政法委書記。
至於日後孟宏偉的下場,這裏無須贅述。而為搞垮一個公安部副部長,而且是兼任國際刑警組織主席的公安部副部長提供第一筆線索,張越此舉絕對算得上是“重大立功表現”了。
不過,無論前河北省政法委書記張越的“重大立功表現”具體內容是什麽,他的“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財物”的金額1.5個多億,相比如今正在等待宣判的前江蘇省政法委書記王立科的個人受賄4.4億,已經是太過小兒科了。更何況,王立科除了“數額特別巨大”的受賄罪,還有一項“情節特別嚴重”的近億元人民幣的行賄罪在身。所以王立科雖然也和張越一樣是“主動投案”,但仍然是罪不可輕判。
筆者下此斷言,也是因為已經有案例在先。那就是,已經於今年1月被判處了死緩的原貴州省政協主席王富玉,受賄4.34億餘元,與王立科的受賄數額大致相當,也是主動投案。但王富玉沒有行賄罪。
按照判決書的說法,王富玉從1995年至2021年的26年時間裏,利用擔任中共海南省瓊山市委書記、市長,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中共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口市委書記,中共貴州省委副書記,貴州省政協副主席、主席,貴州省正部級領導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規劃審批、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4億餘元。
判決書還說,被告人王富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王富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王富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和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係自首,部分受賄犯罪係未遂,且其能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違法所得及收益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請注意,這個王富玉的被“從輕”,不但是死刑的“可不立即執行”,而且相比於我們前麵介紹過的白恩培、趙正永等,也沒有被附加終身監禁。
更近期的例子是,今年6月下旬才被判處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前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山西省委副書記雲公民,隻有一項受賄罪,金額是4.68億。
雲公民是蒙古人,被“司法處理”的地點也是在長春,從2020底開始,即在長春市檢察院和法院的看守所裏與王立科及孫力軍為鄰。他的受賄總金額4.68億部分是本人直接受賄,部分是通過親屬和他人受賄。長春法院的判決書說,他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係坦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雲公民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依此類推,筆者比較相信,未來的王立科在比王富玉和雲公民不但罪名更多,而且罪行更惡劣的前提下,即使(幾乎可以肯定會)被法庭認定“能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也還是會比王富玉罪加一等。和雲公民相當,那就是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附加終身監禁。把牢底坐穿是必須的!
至於比王立科罪名更多、罪行更嚴重,受賄金額也更大的孫力軍,如果單從經濟犯罪金額的角度,前有曾經擔任省委一把手和中央委員的趙正永為榜樣,死緩加終身監禁已屬“從輕發落”了–
即使他孫力軍在獄中已經有過諸如揭發孟建柱或者郭聲琨這樣重磅的“重大立功表現”。
(本期節目由高新主持及播講)
(文章隻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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