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酒後的一句醉話
誰知卻被當了真!
女子戲稱 ” 想找渣男 “
就被四個閨蜜聯手
送到了陌生男人的床上!
事後
幾名當事人均被檢察院
以強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
醉話被當真,終釀成惡果
2019 年 5
月的一天深夜,四川一名女子林曉(化名)和閨蜜魏鳳、彭雅、楊琴(均為化名)相約一起在另一閨蜜趙琳(化名)家裏吃飯喝酒。
酒過三巡,明顯喝多了的林曉戲稱自己 ” 想要渣男
“,另外四人聞言商量了一下,決定讓男子李壯(化名)來將林曉接走,並和她發生關係,從而滿足閨蜜 ”
要渣男 ” 的願望。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隨後,趙琳給李壯打電話。為讓李壯相信林曉確實已經醉酒,魏鳳和彭雅拍攝了一段林曉醉酒後睡在地上的視頻發給李壯。
看過視頻後,李壯搭乘出租車來到趙琳家,並在趙琳的幫助下,將處於醉酒狀態的林曉抱上出租車。離開前,魏鳳、楊琴還不忘叮囑趙琳記得將林曉的手機開啟為飛行模式,中途林曉因為喝得太多而下車吐了一次。
之後,李壯將林曉帶到某酒店,趁她不省人事之際,連續兩次與她發生關係,並拍攝了她赤裸身體以及兩人發生關係的視頻,還將視頻分享給他人。
淩晨 1
點左右,李壯獨自離開酒店,處理完其他事情後,他還不忘將與林曉發生關係的視頻給朋友鄭強(化名)等人觀看。看到視頻的鄭強覺得十分誘惑,隨即提出要去與林曉發生關係。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一小時後,李壯回到酒店房間發現林曉依舊醉酒未醒,便再次與她發生了關係。結束後,李壯將房卡交給前來 ” 赴約 ”
的朋友鄭強,然後離開。
然而,鄭強進門後卻並未找到林曉,他趕緊喊李壯回來幫忙找人。原來,醉酒的林曉因為神誌不清而自己誤打誤撞走到了雜物間,並在裏麵睡著了。在把林曉送到床上後,李壯離開。鄭強再次進入房間,趁林曉醉酒之機與她發生關係,後離開酒店。
法院宣判:六人均犯強奸罪
第二天,李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林曉的四名閨蜜在接到公安民警電話後主動到案,鄭強也得知民警正通過自己的母親在找自己,主動在家中等候,民警隨後將其帶回。六人到案後,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李壯存儲涉案視頻的手機也被公安機關扣押。
在案件審理期間,趙琳、魏鳳、彭雅均與林曉達成了賠償協議,林曉也出具了對三人的書麵諒解書。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壯、鄭強違背婦女意誌,趁婦女醉酒之機,輪流與婦女發生性關係;被告人趙琳、魏鳳、彭雅、楊琴違背婦女意誌,趁婦女醉酒之機,電話聯係被告人李壯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均構成強奸罪。
被告人李壯、鄭強直接實施強奸林曉,在強奸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被告人趙琳、魏鳳、彭雅、楊琴與被害人林曉案發當天在一起吃飯、喝酒,在林曉醉酒狀態說
” 要渣男 ”
的情況下,電話聯係被告人李壯實施強奸,在強奸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係從犯,應從輕處罰。

關於被告人李壯和鄭強的辯護人提出的兩人的行為不構成輪奸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對被害人林曉處於嚴重醉酒狀態,完全失去性反抗能力的狀態都是非常清楚的,兩名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林曉意識,在林曉失去性反抗能力的情況下輪流與她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輪奸,故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被害人林曉在醉酒狀態說 ” 要渣男
“,並不構成刑法意義的過錯,故李壯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過錯的辯護意見也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李壯、鄭強、楊琴、趙琳、魏鳳、彭雅等 6
人犯強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九年不等。
Q:
強奸罪的認定
A: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以下四點是一般情況下認定強奸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上侵犯的是婦女的性自由的權利。
2、客觀上有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等使得婦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實施奸淫行為。
3、主體上,年滿 14 周歲的成年人都可以構成該罪。
4、主觀上,主觀上當事人是故意,這個故意是具有奸淫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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