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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內出軌14年贈情人379萬 妻子起訴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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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莊河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案件,夫妻結發三十年,育有一女,本以為幸福美滿的婚姻,卻在發現丈夫出軌後亮起紅燈,更發現丈夫贈與情人錢款
379 萬元。妻子一怒之下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兩人之間贈與行為無效,要求情人全額返還錢款。

李女士與王先生於 1991 年登記結婚,王先生自 2008 年起與另一名名叫小霞(化名)的女士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2020
年李女士發現王先生贈與小霞款項。李女士認為,該款項屬於李女士與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王先生向小霞轉款行為有悖於公序良俗,更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應為無效,小霞應將該部分財產全部返還給李女士。

王先生對此表示認可,承認與小霞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並婚外育有一子小王。與小霞交往期間,除向小霞贈與錢款外,還為其購買房屋和車輛。

小霞則稱自己是受害者,王先生一直自稱是離婚狀態,所以雙方才交往,小霞也多次要求登記結婚,卻總是被王先生以各種理由推諉拖延,並不知道王先生真實的婚姻狀態。小霞與王先生育有一子,現已十歲,王先生的轉賬是給孩子的撫養費,要求返還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定,自 2013 年至 2020 年,王先生共計向小霞轉款 147 萬餘元。又於 2012 年取現金 80
萬元、2014 年取現金 65 萬元為小霞購買房屋兩套,2013 年為小霞購買小汽車一台,價值 87 萬元,共計 379
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在與李女士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外女性小霞保持情人關係,有悖公序良俗。同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 ,
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王先生私自將夫妻共同所有財產贈與小霞,侵犯了李女士的財產權益,也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該贈與行為無效。小霞提出孩子撫養費的抗辯主張
, 本案係贈與合同糾紛而非孩子的撫養費糾紛 ,
小霞的該項主張權利對象有誤,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張。最終法院對李女士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小霞返還李女士人民幣 379
萬餘元,本案已於近日生效。

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贈與雖是一種你情我願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出軌一方對第三者的贈與行為嚴重破壞了婚姻彼此忠實的價值基礎,損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財產權利,違反公序良俗,敗壞社會風氣,不能得到保護。而作為他人婚姻內的第三者,既會受到社會輿論和道德的譴責,最後還會落得
” 人財兩空 ”
的尷尬境地。此外也要提醒,處理這類案件,無過錯方承擔舉證責任,要注意及時保留出軌方與第三者之間財產贈與行為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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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多年後還能否要回前夫婚內贈與第三者的財產?法院:可以!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一方能否單方麵將其贈與他人?7
月 22 日,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原配起訴第三者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

一男子婚內出軌,並轉賬給第三者數十萬元,離婚多年後,原配偶然發現,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索回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第三者應當返還。

離婚後發現前夫婚內出軌

並給第三者轉賬 33 萬餘元

2017 年,王某與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辦理了離婚登記,並協商一致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配。

2021 年 11 月,王某偶然得知,李某在離婚前就有一名 ” 情人 ”
梁某,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背著其給梁某微信轉賬、發送紅包,累計金額達 33
餘元。氣不過的王某找到李某和梁某理論,要求梁某返還該錢款被梁某拒絕。

2022 年 3
月,王某以李某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給第三者梁某為由,將梁某、李某訴至綿陽經開區法院,要求梁某返還這筆錢款,並提供了李某與梁某不正當交往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和李某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

庭審中,梁某並不承認其與李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辯稱雙方長期合作經營生意,因業務往來才產生大量的微信轉賬、發送紅包等交易記錄,並提供了和李某的合作經營協議、銀行轉賬記錄等佐證其觀點。李某除認同梁某的說法外,也辯稱其與王某早在
2017 年 12 月離婚登記時就將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清楚,王某應當遵守協議約定,無權幹涉其怎麽處分財產。

二人行為違背公序良俗

贈與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李某並沒有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各自所有,故二人婚內的財產屬於共同所有,雙方均有平等的處分權。王某與李某雖已辦理了離婚登記、並對當時雙方均已知曉的共同財產進行了分配,但王某在離婚後才發現還有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請求再次分割。

通過錄音、微信聊天記錄,查明李某在婚內與梁某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梁某明知李某有配偶仍與其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收取李某的錢款,建立事實上的贈與合同關係,因二人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該贈與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李某將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梁某,侵害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即便李某為了保護其和梁某的 ” 情誼
“,不要求梁某返還贈與款項,王某也可以要求梁某返還。

梁某提交的證據證實其與李某之前存在部分正常經濟往來,但仍有 20 萬餘元轉賬無法說明合理轉賬理由,且轉賬中包含大量
“520、5200、1314”
等具有特殊暗喻的金額。根據證據的高度概然性原則,這筆錢款可以認定為李某與梁某之間的贈與款項,仍屬於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財產,梁某應當返還,離婚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如何分割。

法院遂判決:由梁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王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20 餘萬元。

法官說法

配偶基於不正當關係的贈與合同無效

法官介紹,該案是一例原配起訴第三者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該案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重新分割、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等多種問題。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一方配偶基於不正當的關係,單方麵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因這種贈與合同的訂立背後隱含著贈與人希望與第三者長期保持婚外不正當男女關係的意願,與我國傳統婚姻家庭道德觀念背道而馳,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贈與合同無效。

因這種贈與行為減少了夫妻共同財產,損害了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故無過錯配偶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其所得全部贈與款項。返還後的財產,配偶雙方可以在離婚時或離婚後再協商進行分割,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可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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