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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布北溪事故調查關鍵信息,瑞典在顧忌什麽?

在這個並不平靜的假期,北歐國家瑞典牢牢把握住了國人的注意力。

除了諾貝爾獎陸續頒布之外,10月6日,瑞典還宣布了北溪管道現場調查的結果,他們發現了管道泄漏點曾發生過爆炸的證據,增大了管道泄漏是由於“遭到嚴重蓄意破壞”的可能性。

瑞典海岸警衛隊發布視頻顯示,管道泄漏處海麵大片區域泛白
瑞典海岸警衛隊發布視頻顯示,管道泄漏處海麵大片區域泛白

但這個模糊結果並沒有服眾,網友很快提出了三個關注點:

為什麽不允許俄羅斯參與調查?為什麽沒有公開關鍵的證據和責任人身份?是否有後續調查,以及應該參考哪些先例?

誰來調查?

首先,這個事兒為什麽要瑞典來管?應該由誰來管?

瑞典檢察官表示,在已納入瑞典立法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支持下,瑞典對“北溪”在瑞典專屬經濟區內建造的設施具有管轄權。

實際上,這並非國際法上的慣例,而是瑞典對本國主權的延伸。

芬蘭地緣政治專家科爾霍寧分析,所有爆炸地點緊鄰瑞典和丹麥領海,但卻在領海之外,處於兩國的專屬經濟區中,在法律上仍屬於國際水域。所以,沒有一方對該事件有絕對的屬地管轄權,各方隻能采取國際聯合調查的方式解決這一“國際水域問題”。其中,丹麥、瑞典及管道的所有者之一俄羅斯在法理上有主導調查的可能。

北溪管道爆炸地點緊鄰瑞典和丹麥領海,但都在領海之外

北溪管道爆炸地點緊鄰瑞典和丹麥領海,但都在領海之外

但目前,調查工作由丹麥、瑞典、德國三國警察領導的工作組負責,而北溪管道的關鍵當事方之一俄羅斯未被同意參與調查,俄羅斯方麵對此表示震驚。

俄羅斯方麵堅持認為,北溪管道泄漏“可能是一次國家級別的恐怖襲擊事件”,需要多國協作開展調查。

那麽,瑞典這次調查是不是有問題?

確實有一定問題。

國際法專家朱文奇表示,由於此前沒有出現過類似的人為破壞國際管道事件,所以沒有一定的調查慣例可循。現在瑞典牽頭進行的刑事調查,在法理上要講公平公正,但也有政治考量,目前俄歐關係比較差,可能希望通過排除俄羅斯顯示其公正性和權威性。

但這並不妨礙我們參考其他成熟領域先例,並呼籲進行更加公正的國際調查。

比如我們熟悉的空難調查,就有國際民航組織的清晰規定,調查流程要包括“搜尋救援、調查通知和響應、現場調查、實驗驗證、原因分析、提出安全建議、調查報告編寫發布、安全建議的落實整改”等等。

調查參與方也有清晰規定——事故發生地所在國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航空器登記國、經營人所在國、設計國、製造國有權派出授權代表參與由事發地所在國組織的全部事故調查工作。如果事故發生地不在某個國家的領土內,可由航空器登記國負責組織事故調查。如航空器登記國無意組織,也可由航空器經營人所在國組織。

丹麥國防網站發布管道泄漏處海麵航拍視頻截圖

丹麥國防網站發布管道泄漏處海麵航拍視頻截圖

這次泄漏事故發生在海上,我們參考國際海事組織出版的《事故調查規則》(Casualty
Investigation
Code),可以發現很多相似的精神:牽頭調查的國家應該由事故實質利益相關國來商定,實質利益相關國除了受到海上事故環境損害和威脅的國家,還包括對受損人工島、設施或結構行使管轄權的國家,以及掌握了可用於調查的重要信息的國家。如果援引這一規則,是不能把俄羅斯排除在外的。

誠然,國際條約都有其各自的適用範圍,很難輕易引用。但也要注意到,其中的精神是一致的,比如要秉持國際法中的普遍原則——“善意原則”(Good
faith)。

對於“善意原則”,《聯合國憲章詮釋》作了如是說明:“首先,各國在解釋自己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應采取客觀的、實事求是的態度……其次,在適用法律規則時,各國應遵循慣例和理性對自己進行自我約束。”

瑞典是否做到了實事求是和自我約束?這一點值得探討。

公布責任人的難點在哪?

那麽瑞典為什麽沒有公開關鍵證據和責任人的身份?

據朱文奇分析,目前調查處於保密狀態,瑞典方麵有沒有鎖定責任人還很難說。如果鎖定了責任人,是否公布也有政治上的博弈。

客觀分析,比如瑞典和其他西方國家社會政治製度相似,內部會就相關問題進行協調。而目前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院已對此事以國際恐怖主義行為罪名進行立案,嫌疑人的公布可謂關係重大。

芬蘭大使與瑞典大使向北約秘書長遞交加入申請。來源:NATO

芬蘭大使與瑞典大使向北約秘書長遞交加入申請。來源:NATO

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瑞典今年申請加入北約,目前正處在關鍵的審議程序中,依然有求於人,這可能是影響瑞典公布相關情況的重要因素。

所以,瑞典目前的行為尚屬聰明,也符合其國家利益,但和瑞典一貫標榜的國際衛道士形象,明顯有不小落差。

後續調查如何進行?

最後,後續調查還會進行嗎?我們有哪些可以參考的國際先例?

朱文奇表示,瑞典方麵也沒有把話說死,目前的國際調查沒有中止,但是流程會持續較長時間。而俄羅斯和德國在北溪管道雙邊協議中如果有仲裁等相關條款,也可以提請國際仲裁。

而據國際能源專家透露,從能源角度來看,本次事件最具有參考價值的先例是2010年英國石油公司(BP)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件。

2010年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故衛星圖
2010年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故衛星圖

當時的事故調查由美國白宮牽頭的專門委員會進行,該團隊從涉案公司采訪了見證者和其他證人,多次與涉事公司會麵,查閱了其他調查收集的資料。專門委員會各機構聘請並谘詢專家、會見行業代表,了解到了較為充分的信息,最終給出了全麵的調查報告。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北溪管道的運營商——Nord Stream AG和總部位於瑞士的Nord Stream 2
AG至今無法到達事發現場。他們表示需要不少於20個工作天才能取得“許可證”進行自己的檢查。

歐洲凜冬將至,而對於北溪泄漏事件進行公正調查,仍然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