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過路被集中隔離15天,會理一女生起訴了市政府”一事有了最新進展。
10月19日晚,筆者獲悉,本案經法院審查後,並未獲準立案。值得注意的是,在“審核意見”處,法院並未列明“審查不通過”的具體法律依據,而隻有一個“.”。
今年10月初,《因為過路被集中隔離15天,我起訴了市政府》一文曾在朋友圈刷屏。
該文作者代代稱,9月23日上午,其在路過會理市某醫院門口的露天核酸采樣點時被就地管控,原因是在那之前,有一位密接人員在該檢測點做過核酸。當日與代代一起被就地管控,後通過救護車轉運至集中隔離點的有70餘人。
彼時,隔離點工作人員向代代出具了《集中隔離醫學留觀告知書》,通知其集中隔離時間為7日。
9月27日,距離解除隔離還有兩日之時,隔離點負責人在微信群中發布消息稱,“接上級通知,本次疫情相關密切接觸者隔離管控14天。”
代代認為,在沒有任何紙質紅頭文件、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其一行人采取長達兩周的集中隔離措施涉嫌違法。
代代認為,醫院門口的核酸檢測點屬於室外空曠場地,按照疫情防控規定,她們隻屬於
“涉疫場所暴露人員”,會理市有關部門對她們的判定和采取的管控措施錯誤,且違反了國務院的防疫規定,屬於層層加碼的防控措施。
那麽對於“涉疫場所暴露人員”,是否需要采取集中隔離措施呢?根據國務院新冠疫情聯防聯控機製下發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關規定,“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共同暴露於超市、商場、農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和密閉場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觸者、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則的涉疫場所暴露人員,經風險評估對感染風險較高的人員采取核酸檢測措施。”
另根據四川省防疫指揮部最新下發的《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有關規定,“對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無症狀感染者共同暴露於人員密集和密閉場所,但未判定為密接、次密接的人員,采取三天兩檢措施,納入社區管理,不實施居家或集中隔離。”
根據上述延長隔離期限的群公告,代代一行人疑似被判定為“密切接觸者”。
但依照上述國務院和四川省的有關規定,對密接人員采取的管理措施均為:7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測。
據了解,代代一行人在隔離兩周後才被解除了集中隔離措施。
而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製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