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中共內蒙古鄂爾多斯政法委發布一則通告,強調“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將增強應急處置能力,切實維護隔離人員生命財產安全”,通告還特別提醒,“如居民、農牧民朋友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特別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條、《民法典》第182條等相關法律之規定,您有權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時緊急避險”。
通告一出立即刷屏,因為其完全應和了公眾的心聲:即使在疫情封控之下,個體的生命也永遠是至上的,絕不能因為僵化的防疫政策而耽誤了具體生命的救治。
緊急避險,法律上免責
這份通告發布的背景,是此前個別地方政府在防疫中暴露出的救助機製補償、執法僵化刻板、應急能力明顯闕如的問題。因此,通報稱:“鄂爾多斯市政法委將汲取教訓,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決統籌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合法權益工作。”
這份通告讓人感動之處,首先在於:它從法律上肯定了公民在麵臨生命、健康、財產等事項的緊迫危險時,可以進行包括緊急避險在內的積極自救。
這其實已經默許在麵臨危重病人需要救治、地震等自然災害發生時,被封控的群眾離開封控場所、通過防疫卡口、攔截車輛等措施並不違法,在法律上也完全免責。因為這是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是為了更高的法益。
在公眾生命健康的緊迫危險和僵化執法之間,這份通告顯然將權重毫無疑慮地放給了前者。
它沒有通過要求公眾毫無例外地遵守法紀而徹底犧牲個人權利,也沒有將個人置於要麽違法要麽保命的兩難境地,真正地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
其次,這份通告也再未像此前多份地方政府發布的疫情防控通告一樣,要求居民在封控期間必須嚴守指令,否則就要以包括治安拘留、失信懲戒甚至刑罰在內的國家懲罰手段作為威懾,而一直都在強調“無論任何時刻,我們都堅持生命至上、救人為先”。
從強調義務到肯定權利,此處改變的並非隻是措辭,而是國家公權機關的立場和傾向。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這些話樸素至極,但飽含溫情和慰藉。

正如這份通告裏所寫,緊急避險是刑法和民法所明確規定的個人的免責事由。
它的適用前提是,即使公民的行為從形式來看是違法的,但隻要其麵臨緊迫危險,例如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等重要權益遭遇他人侵害,或是當事人身處然災害和極端事件,那麽即使其采取形式上違法的方式予以防禦,在法律上也應當予以免責。
這背後的原因,正在於法益權衡:對處於危險境遇下的個人而言,其生命和身體健康權相比所謂秩序維護、財產毀損等其他法益無疑是更高的,這也是通報反複強調“生命至上、救人為先”的原因。
也正因為是為了更高法益,無論民法或是刑法,對公民在緊急狀態下進行的自救和避險,都給予了責任上的寬容。
但緊急避險在法律上又有限度的要求,因此這份通告也提示公眾,“您有權采取措施自救,或即使緊急避險,但請謹記:在進行自救和避險時,不要損害他人生命。事後,我們會安排相關部門對事情過程進行回溯和研判,並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依法依規處置”。
“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依規處置”,此處同樣沒有倨傲的姿態,而是明確地保護和鼓勵公眾自救和救助他人。
蘭州的悲劇與教訓
這則通告,會讓我們不由地想起剛剛發生的另一事件:發生於另一地的3歲男童一氧化碳中毒後因未及時救治而死亡。最初當地公安分局的警情通報認為,男童僅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但從孩子父親的相關描述和媒體的事後報道來看,本案卻存在因當事人所在小區封控而導致救治延誤的情形。也許因為輿情喧囂,當地疫情防控督導組又於11月3日,對此案做出了相對詳盡的情況通報。
在這份通報中,分別對當事人“撥打120急救電話情況”“110出警情況”“社區卡口工作人員值守情況”“送醫及救治情況”進行了說明。這份更詳盡的通報雖沒有直接指明男童救治過程中存在嚴重延宕,但間接說明在疫情封控背景下,地方政府在處理危機事件時,的確存在救助機製不暢、執法僵化的現象。
例如,通報在“關於撥打120急救電話情況”裏寫,男童父親曾四次撥打120急救電話,但“前三次都因撥打時長不足,未接通”。正如一個科普博主所分析的,如120這種滿員配置的急救平台撥打三次都未接通,大概率說明在封控期間,人們正常的看病就診就在通過撥打120進行,由此出現了醫療急救資源的擠兌。
在“關於120急救中心的處置情況”中,該通報詳細說明了疫情封控期間120中心的處置步驟:“120急救調度中心調度員了解其核酸、抗原情況,回複高風險區域需要協調並安排線上診療。隨後,中心調度員向該市醫管中心工作人員發送微信,請求線上醫務人員對求救人員進行問診,隨即將問診信息轉至區衛健委工作人員。12時28分,區衛健委工作人員在微信中將患者相關信息轉至區醫院非綠碼醫療救治群,安排醫生聯係處置。12時32分,醫生接到信息後於12時32分至13時06分連續撥打求救人電話,未接通電話。13時07分,撥通求救人電話,問診患者相信情況後,13時19分,醫生在群中回複已指導開展急救,病人病情好轉,但仍需要到醫院救治,120急救中心立即進行調度派車”。
這份過程描述,大體說明了疫情封控期間對處於封控區的病人的急救處置步驟:
首先是調度中心了解當事人核酸抗原情況,在麵對高風險區時首先安排的是線上診療;
然後將問診信息發送至轄區的衛健委由其安排醫生線上處置;
在醫生線上指導急救仍舊未果時,120急救中心才會調度派車拉運病人。
如此繁冗複雜的程序設計,若用以應對疫情封控期間的普通醫患還能理解,但麵對如本案中需要立即送醫救治的煤氣中毒兒童,無疑會造成嚴重的救治延宕。
再看“防疫卡口的情況通報”。因為男童所在的小區為高風險區,居民原則上需要足不出戶,小區也有層層防疫關卡嚴守。在撥打120無果後,男童父親四次嚐試通過卡口,但四次的情況如通告所寫分別是:
第一次,男童父親走向卡口的物資儲備帳篷邊求助,但值守的城管人員見其未戴口罩而將其勸返;
第二次,男童父親向路過店鋪門口的運送核酸檢測樣本的綜治員反映情況,被告知應撥打120和110,同時詢問其核酸情況;
第三次,小區另外兩名居民見狀向駐守卡點的幹部報告,但幹部隻是通過對講機向社區書記報告;
第四次,男童父親抱著孩子奔向另一卡點,並向值守民警求助,民警才攔截了出租車將男童送往醫院救治。
據地圖顯示,男童所在小區距離最終的救治醫院僅3公裏,開車也僅需要9分鍾。但是,孩子父親從撥打社區和120電話,再到三次向卡口防疫人員求助,到最終被允許攔截車輛去往醫院,用了兩個多小時。
鄂爾多斯通告的價值
年僅三歲的孩子這樣逝去,是父母永遠無法撫平的傷痛,也同樣觸動公眾的同情。
統籌安排疫情防控與正常的醫療服務、醫療秩序,保障封控期間群眾的緊急就醫需求,早已為國家衛健委所反複強調。即便是在社區封控時期,對於那些需要看病就醫、尤其是亟需就診的危重病患,確保其能夠“走得出小區、進得去醫院”,也不僅是《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體係,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時、規範、有效的救濟服務”;更是憲法賦予國家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救助職責。
從上述通報來看,此次悲劇的發生,首先要歸因於防疫人員的冷漠。在男童父親前三次向把守小區卡口的防疫人員求助時,這些防疫人員要麽因為其未佩戴口罩而將其勸返,要麽隻是詢問其核酸情況;要麽就是漠然在對講機裏向上級請示,除了最後的那位民警,其餘人都未施加任何積極救助。
在這些執法者眼中,每個封控區的居民似乎成了行走的健康碼、喘氣的核酸報告,或是可能傳播病毒的涉疫人員。他們把自己變成僵化的執法機器,因此看不到孤注求援的父親,聽不到群眾急切的求助聲。
此次事件暴露出,還有很多地方政府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後,迄今都未完善的針對危重病人的綠色救治通道。
如本案所揭示的,因為居民被大量封控在家,本應用於緊急救治的120熱線出現嚴重擠兌,當長期的封控導致正常的看病就醫都需要通過撥打120進行時,對那些罹患危重疾病的患者而言,他們被及時接診救治的機會就會大大降低。
而120熱線所提供的救助方案,即先了解核酸抗原情況再安排線上診療,在線上診療無果時才派車拉運病人的做法,也不是針對危重病患的應急機製,無法應對如本案男童一樣的危急情況。
早在2020年7月,國家衛健委在《關於疫情常態化防控下規範醫療機構診療流程的通知》中就規定,“醫療機構要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的綠色通道,對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在積極搶救的同時進行核酸檢測。要在急診搶救室、手術室、病房設置緩衝區,用於暫未取得核酸檢測結果等情況下,急危重症患者的緊急救治”。但是,此處的“綠色通道”機製的設立,顯然在很多地方未獲有效重視,沒有落地。
疫情防控的最終目的,是保全社會公眾普遍的身體健康。對每個走出封控區的居民進行嚴格核查,也是為了防止可能的病毒傳播風險,但這種法益說到底都是抽象的;在麵對具體個人緊迫的生命危險時,或然的抽象法益當然需要讓步。
這一權衡法則,不僅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每個人的道德倫理和認知判斷。
法律隻是道德的載體,它絕對沒有超越公眾樸素道德的超驗權威,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執法者,都應謹記:唯有良善的立法和執法才能讓公眾對法律產生真正的信賴和認同。因此,鄂爾多斯這份通告發布後,很多網友的評論發乎於心:如果其他地方政府,都能效仿鄂爾多斯該有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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