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活著的人,卻被人在網路平台建立紀念館「祭奠」,涉事網路祭祀平台該承擔什麼責任?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日前公布的一起案例顯示,當事人璐璐認為網路祭祀平台侵害其肖像權、名譽權,要求平台承擔侵權責任,獲得勝訴。
某日,璐璐的朋友偶然間發現,安息網路祭祀平台(化名)內設有「廈門美麗女孩璐璐紀念館」,該館建立於2016年1月,6年來訪問量達4.3萬餘人次。網頁上詳細記載了璐璐的「生平」,包括出生日期、籍貫、悼詞,「2010年1月某天晚上離校后失蹤,過了好幾天才在海里發現她面目全非的屍體,願在天堂安息」。紀念館設有靈堂、網上墓園等動畫背景,都放著璐璐的頭像,另外還設有「音容笑貌」模塊,發布了10張璐璐的生活照。
璐璐得知這件事後十分氣憤,網頁中記載的個人信息均與其本人信息一致,且所有照片都是她發布在個人社交平台的生活照,她認為安息網路祭祀平台侵害其肖像權、名譽權,要求平台承擔侵權責任。
安息網路祭祀平台也確認這些情況屬實,但因這個紀念館設立於多年前,當時還未實行實名制登記,所以目前只能找到設立用戶的IP地址及昵稱、登錄名,無法提供其真實姓名、地址、電話等信息。
法院審理認為,安息網路祭祀平台應嚴格審核被紀念人的相關信息,特別是對設立者與被紀念人的身份關係及被紀念人的死亡信息進行嚴格的形式審查(如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等),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平台對他人人格權益進行侵害。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指出,民法典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平台並非法外之地,公民在從事網路操作過程中,不得利用網路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網路服務提供者亦應履行嚴格審查義務,防止網路用戶利用網路平台實施侵權行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安息網路祭奠平台應對其用戶設立紀念館進行嚴格審核,但平台並未嚴格審查被紀念者璐璐的信息、未嚴格落實註冊用戶實名認證,導致實際侵權人認定難,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提醒,生活中,當發現自己的民事權益被他人利用網路服務進行侵害時,應當及時留存證據並將相關訴求及初步證據反饋給網路平台的經營者,防止自身合法權益繼續被侵害。網路平台經營者在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否則應就損害擴大部分與實施侵權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路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通知規則】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網路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反通知規則】
網路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路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