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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疫情而被處罰的人 建議司法機關予以糾錯

12月7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綜合組發布了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十條”,這標誌著中國的防疫政策已經調整。因此公檢法等機關在涉疫情案件的處理思路上也應當隨之調整,“有些現在就不宜再定罪處罰了。凡是沒有生效的,一律終止審理、審查或偵查,作宣告無罪、不起訴或撤銷案件處理。有些已經生效的判決,如因為傳播奧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的人,按理也應當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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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微敖
種昂“既然防疫政策現在已經調整,涉疫情案件的處理思路也應隨之調整。此前一些涉疫案件,如隱瞞行程或者管控期間擅自外出但沒有引起疫情傳播的,現在就不宜再定罪處罰了。凡是沒有生效的案件,應該一律終止審理、審查或偵查,作宣告無罪、不起訴或撤銷案件處理。”2022年12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副處長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的黃應生撰文呼籲。

2022年12月18日,在接受經濟觀察網記者采訪時,黃應生還表示,對於部分已經生效的判決,如2021年11月當新冠肺炎病毒演變為奧密克戎(Omicron)病毒之後,因為傳播奧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的人,建議司法機關予以糾錯。

2020年2月即有涉疫情管控判例出現

2019年年底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開始爆發,中國施行了較為嚴格的管控措施。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製措施;同時,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此後,全國多地均有因為違反新冠肺炎疫情管控規定,而被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予以司法追責的案例出現。

經濟觀察網記者檢索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案例發現,2020年以來,此類判決案例共有80件左右。

最早的案例之一是2020年2月的尹金海案。

1970年6月出生的尹金海是湖北鹹寧嘉魚縣人,個體司機。

2020年1月23日,武漢市發布《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1號)》,決定於當日10時關閉離漢通道,實施封城管理。

1月23日當天,從上午10時至晚8時許,尹金海“在無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駕駛小汽車接送乘客往返於武漢、嘉魚兩地。同年2月4日,被告人尹金海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當年2月7日,與尹金海密切接觸的20人被集中隔離。

同年2月5日,尹金海被監視居住。2月12日,檢察院指控他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是判處尹金海有期徒刑6個月至1年。

《刑法》規定,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天之後,即2020年2月14日,嘉魚縣法院判決,尹金海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以來 公布判例已大幅度減少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80餘件判決案例亦顯示,從時間分布上看,2020年判決的案例最多,占到8成以上,且涉案人大多有武漢旅居史。2021年,有大約9件判例;而2022年迄今,隻公布了4例。

公布的最新案例發生在西藏日喀則市江孜縣。2022年9月26日,江孜縣檢察院指控:

2022年8月17日18時許,朗加與其妻子,以及剛剛出生的女嬰從日喀則市返回江孜縣農村老家,由鄉衛生院1位醫生以及2位村醫把他們送到了家中,要求他嚴格履行7天居家隔離,並讓三人單獨居住。

同年8月18日,朗加“明知自己被防疫人員要求居家隔離的情況下,擅自外出澆灌農田”,並與同村的幾個朋友在田間飲酒。

8月19日,朗加的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並造成兩位密切接觸人員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被認定為新型冠狀病毒無症狀感染者;此外,還造成另外28人被隔離。

檢察院建議判處郎加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2022年9月30日,江孜縣法院采納了這一量刑建議,判決郎加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今年11月至12月初 各地仍有涉疫警情通報

除這些已經被法院判決的案例,2022年11月至12月初,四川、湖南、山西等地警方仍有不少涉疫情防控的警方通報。

2022年11月19日,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通報:此前一日,該局接錦江區衛生健康局關於馬某輝(男,25歲,11月17日核酸檢測呈陽性)、馬某丹(女,19歲,11月17日核酸檢測呈陽性)、馬某(男,19歲,11月17日核酸檢測呈陽性)、金某(男,23歲,11月17日核酸檢測呈陽性)4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件線索的移交函。

現查明:“馬某輝一行4人於11月15日從青海省西寧市自駕出發,11月16日16時許在成綿高速收費站接受入川核酸檢測後進入成都。抵蓉後,馬某輝一行4人未按要求向社區報備,未落實居家健康監測,入川後首次核酸結果未出前,擅自前往商場、餐館、KTV等空間密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造成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馬某輝、馬某丹、馬某、金某4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我局(即,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已依法立案偵查。目前,上述人員均已落實隔離管控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022年12月1日,山西呂梁市方山縣警方通報,當日方山警方立案偵查一起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

“2022年11月23日11時左右,薛某波從河北廊坊廣陽區、次安區等地途經青銀高速,在我縣(即,方山縣)大武高速口入境,下高速後,未按照我縣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執行第一落點核酸檢測,未戴口罩下車與人交談,未落實居家隔離、向社區報備等管控措施,返呂後未主動進行核酸檢測,多次出入我縣及周邊相關區域的飯店、KTV等人員密集場所,至11月29日被確診為陽性病例,造成我縣疫情傳播的重大風險。薛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公安機關依法對其立案偵查。”

2022年12月1日,湖南“紅網”發布消息:“(2022年)11月26日,婁底市在常規核酸檢查中,篩查出2例新冠肺炎陽性。經查,確診病例付某某(男,55歲)和王某某(女,55歲)存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行為……(兩人)未向社區報備,且出入多個公共場所均未按規定佩戴口罩,造成疫情傳播的嚴重後果。目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付某某和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2年12月3日,湖南張家界桑植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2022年11月21日,人潮溪鎮西蓮村居民柴某某乘車從高風險地區返回家中,25日,其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柴某某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報備行程,也未落實居家隔離措施,造成李某某等四人被確診為陽性感染者。其行為違反了疫情防控措施。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柴某某立案調查。”

黃應生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2022年12月7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綜合組發布了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十條”,這標誌著中國的防疫政策已經調整。因此,他建議,公檢法等機關在涉疫情案件的處理思路上也應當隨之調整,“有些現在就不宜再定罪處罰了。凡是沒有生效的,一律終止審理、審查或偵查,作宣告無罪、不起訴或撤銷案件處理。有些已經生效的判決,如因為傳播奧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的人,按理也應當糾錯。”

“有地方法院的法官向我反饋,其所在區域的檢察院有兩起涉疫情案件本擬起訴至法院,目前已退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現在決定撤銷刑事案件,隻作行政違法處理。這無疑是一個好的趨勢。”黃應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