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少爺打人的事情是這樣的,估計大家都知道了:

基本常識簡要評論:
首先,少爺打人致對方輕微傷,肯定是違法了,處以拘留7日是很規範的執法操作。
然後,因為少爺一方提出行政複議而暫緩執行拘留,是有可能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能推定警方濫權。但實際上這個程序很少被用到,是否合法還有待信息披露。
最後,少爺一方如果通過高額賠償換來對方同意諒解,行政複議的結果有可能是減輕處罰,免予拘留,僅罰款加警告處理。但考慮到輿情的影響,結果還不一定。
為了搞懂這個事,特意請教了在讀行政法專業的博士朋友,從法律和情理層麵做了點分析,供大家參考。
在法治社會,打架的事情可以私了嗎?
這是案子裏麵最核心的一點,也是公眾最關心的地方。除了吃名人瓜之外,大家會很在意,有錢人真的可以為所欲為嗎?打了人隻要賠錢就可以瀟灑離開嗎?
這裏其實有個稍微模糊一些的邊界,就是法律應該管哪些事,不該管哪些事,什麽是民事糾紛,什麽是違法行為。
簡單舉幾個例子:
你著急下樓梯把人撞倒跌傷了,你和傷者自行協商就行,該道歉的道歉,該賠錢賠錢,這是民事糾紛,法律不用來摻和一腳。
你和另一個人在街上互相瞅一眼,心裏很不爽,你推他一下,他打你一拳,扭作一團,也都沒下狠手。路人報警了,公安會居間調解,讓你們互相道歉和解。這種情況,法律也不會主動出場來各打五十大板。
但是,假如你把人家打出傷來了,例如打到司法鑒定中的輕微傷、乃至輕傷,說明你這人下手不知輕重,對他人生命沒有顧及,有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這時候法律就需要站出來,對這樣的行為進行懲戒,讓你明白發生糾紛時必須有分寸。
哪怕你們雙方都有過錯,哪怕你們願意用錢私了,這種情況下法律也必須要強勢登場,給這種行為一個違法的定性,或輕或重的總得給違法的一方做出點處罰。這是維護社會安全秩序的一部分。
少爺打人的案子就是上麵這種法律必須出麵管轄的情況。
很可能一開始雙方都有過錯,甚至有可能是受傷的一方過錯,但少爺一方明顯出手過重,顯示出囂張跋扈的一麵,打傷人的後果可以看出其對他人安全與人格的藐視。如果不予懲罰,在社會層麵就會助長這種風氣,令公眾安全感受損。
所以說,警方對少爺一方做出罰款與拘留的處罰是合法合理的,單就違法事實的定性來說,是不能用私了來解決的。
暫緩行政拘留,是少爺的特權嗎?
本案還有一個非常特別的地方,少爺一方被除以拘留處罰後,並沒有立即抓進拘留所,而是拍拍屁股走人了。警方通報說是暫緩執行,等待行政複議結果。
僅從法律條文來說,少爺一方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是合法權益,警方做出暫緩執行拘留的決定也有法可依。但據法律學者介紹,這一條文在現實中的應用是非常罕見的。
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做出之後暫緩執行的,即便不是第一個,也是極其罕見的幾個之一。
我國行政處罰實踐中向來遵循的是複議、訴訟不停止執行的原則。哪怕是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一經實施,被處罰人蒙受的損失就不可彌補,通常也不會因為複議、訴訟停止執行。(這樣的原則過於看重公共利益維護,而輕視個人權利保障,在學界一直存在爭議,其他國家也有不同立場,比如德國奉行的就是“起訴停止執行”原則)
不過我國《行政處罰法》確實規定了“暫緩執行”的情形,隻是在少爺打人案之前相關條文幾乎處於沉睡狀態。
當事人對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行政處罰法》第73條第2款
暫緩執行是不是少爺走了後門,耍了特權,重點就在於這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也就是少爺一方有沒有提出足夠的理由需要暫緩執行。
這裏法律規定了一些原則,但不是很細化,所以就有一定的主觀判斷空間。僅從此前成千上萬次行政拘留的實踐來看,能夠符合暫緩執行的條件應該是非常嚴苛,難以達到的。通報沒有介紹細節,咱們暫且保留這個疑問。
少爺賠了錢,有可能免除拘留嗎?
再看這個案子的後續,目前在行政複議階段,少爺最終會不會被關進去7天還存在變數。但我們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做一些推演。
據傳言(未經證實),少爺一方提出用200萬以上的賠償來尋求“私了”,希望得到傷者的諒解,以便在行政複議時減輕處罰。應該說這種思路是可行的,有錢人的律師也真的是挺厲害。
從法理層麵來說,行政處罰的定性是出於維護公共安全秩序的考慮,打傷人的事情已經發生了,無論雙方是否和解都不影響違法的定性。
可以確定的是,少爺一方不可能毫發無損地擺脫這個事情,至少會留下一次行政違法記錄(累犯會加重處罰)。
但積極賠償與達成和解,是可以影響處罰力度的。這是法律出於照顧受害一方的考慮,促使違法者盡力彌補受害者損失。
如果賠償之後傷者同意和解,出具諒解書,公安機關有可能據此調整此前的處罰力度,例如把行政拘留的日期縮短,甚至取消拘留,僅罰款和警告處理。這都在合法的操作範圍內。
不過這個案子已經進入公共視野,輿論壓力也挺大。公安機關如果在複議時真的完全免除少爺的行政拘留,難免會形成“有錢就能隨便打人”的負麵示範,這一點肯定也會被納入考慮。
我估計少爺最終還是會進去待幾天,以他家的能量,拘留幾天肯定也不會受什麽委屈,說不定還能在裏麵打電競。
總的來說,這個社會上有錢有勢還是會有一些常人難以企及的便利,但基本上已經過了可以為所欲為的時代啦。
致謝:行政法學博士生漁樵同學對本文作出指導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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