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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情況?福建5年公示上萬名兒童被“撿拾”上戶背後

1000當地一派出所外張貼的公示信息

福建多地陸續公告大量被撿拾兒童上戶信息,近日受到打拐誌願者關注。誌願者上官正義發微博表示,據其不完全統計,從2016年到2022年底,福建各地公安部門公示了上萬名被撿拾的孩子。

紅星新聞記者到福建多地走訪了解到,“撿拾棄嬰”落戶主要是為了幫助解決“黑戶”問題,讓適齡兒童得以正常享受教育等資源。但在此過程中,也有一些線索指向疑似存在的民間收養、未落戶的成年智力障礙人士及親生子女等以“撿拾棄嬰”名義落戶。

對此,福建省公安廳相關人員表示,“撿拾棄嬰”落戶是為了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對於或會被拐賣犯罪利用等情況,他表示好的政策也可能被人鑽空子,不排除極個別情況。當記者表明身份後,他表示將登記反映問題。

相關專家表示,撿拾人員如果不給落戶,意味著他們的教育等社會保障問題沒法解決,所以這個政策整體肯定是好的。由於多地撿拾人員戶口問題時間跨度長、數量大,有些情況較為特殊,專家建議不屬於曆史遺留問題的應該按法律法規處理,特殊情形可以個案化處理,做到情理法的統一。

1000一派出所內的落戶申請表

涉及棄嬰和抱養兒童

目的為解決學齡兒童“黑戶”問題

在福建,被撿到的棄嬰想要落戶,需要遵循一係列的規定,並由公安機關公示一段時間。

以2022年12月14日安溪公安發布的《關於查找被撿拾撫養人員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公告》為例。紅星新聞記者發現,被撿拾未成年人的落戶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血型、被撿拾的時間地點、撿拾人等信息,會在安溪公安新浪微博、安溪公安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公告一個月,下麵留了縣公安局、戶籍大隊、派出所等的電話和地址,如有其親生父母和監護人信息,或有違法舉報,可與公安機關聯係。

公告稱,這項工作是根據《福建省公安廳關於認真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實施的。

紅星新聞記者查閱到,在2016年7月發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中明確提到,對被撿拾撫養、查找不到親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在該未成年人登記常住戶口前,會同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撫養人將未成年人移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並為其登記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提供便利。

除了棄嬰,民間抱養的小孩也麵臨落戶難題。而民間送養在福建地區並不少見。一名福建龍岩市本地人告訴記者,“在當地抱養小孩不奇怪,我姑姑就是原生家庭重男輕女,(我們家)給了一筆營養費就抱過來了。”史料記載過福建地區有“收養養子”的風俗,據清朝道光年間《廈門誌》記錄:“閩人多養子,即有子者亦必抱養數子”,其目的並非為了延續香火,而是“藉多子以為強房”。

有學術研究也證明了這一點。西北大學城市與環境學院李鋼教授帶領的“人地關係與空間安全”研究團隊發現,在1901-2018年間,中國兒童的非正常遷移主要是從安全環境落後、兒童監護缺失、撫養壓力巨大的鄉村流出,流入有著重男輕女思想、收養需求強烈的鄉村。其中,福建和河南、河北、山東、廣東等均為兒童主要流入地。

這意味著,這部分兒童,因為缺乏出生證明等文件而無法上戶。一旦沒有戶口,就無法坐飛機火車、無法去銀行開戶,教育、工作和婚姻登記均會受到影響,成為社會的“隱形人”。

對此,多名福建當地民警表示,此前未落戶的學齡兒童數量較大,所以公安部門會集中優先為這批孩子解決問題。

記者調查:

有人在不同年份撿拾多名棄嬰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2016年到2022年底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廈門市、三明市、漳州市、南平市、龍岩市和寧德市共9市86個區縣地級市的公告信息,發現其中的撿拾人大多就是目前棄嬰的撫養人。

一些公示撿拾信息中的撿拾地點具體到門牌號,其中不少為居民家門口。如2017年6月12日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關於撿拾棄嬰的公告(六)中,女孩丁某儀在2014年4月6日發現被遺棄在福建省平潭縣潭城鎮桂山莊一弄67號40X室,現暫由撿拾撫養人丁某英自行撫養;還有女孩丁某在2011年3月1日發現被遺棄在福建省平潭縣潭城鎮桂山莊二弄41號80X室門口,現暫由撿拾撫養人丁某鳳自行撫養。

1000撿拾地點具體到居民家門口

2023年2月初,紅星新聞記者按照公示信息多地走訪。其中一名撿拾撫養人,福州市平潭縣的王檸(化名)承認,自己的女兒是2013年後抱養來的。王檸表示,女兒是原生家庭的三胎,“因為對方父母想要個男孩,正好自己膝下無子,就抱養了孩子”。王檸稱,女兒現在已經以“非親屬”方式上了戶,“我之前谘詢過公安機關,他們建議這類(抱養)孩子要等到三周歲再來上戶,上完也不需要去民政局辦收養手續。”王檸表示,在抱養過程中,女兒親生父母未收取任何費用,自己也沒有支付任何款項。

而晉江市永和鎮的章山(化名)則表示,自己的小兒子是外地人送養的,“剛出生幾天就送過來了”,目前兒子已經上中學。不過對於送養的外地人是否為孩子的親生父母,章山也不確定。

也有同一人或同一對夫妻在不同年份撿拾多名棄嬰的情形。如南安市一對夫妻分別於2007年和2010年在當地一佛祖宮撿到兩個小孩。此外,也存在同一村、同一街道多戶撿拾孩子的情形。如晉江市湖格西路的139號、164號和187號,在2008到2011年間均撿到小孩。

在部分公示信息中,還有家庭是從商場或外地打工者手中抱養的小孩,寺廟、醫院、婦幼保健院是撿拾多發地。

1000公示撿拾信息中有不少是在醫院撿到孩子的

民政係統人士:

民間收養是否涉嫌拐賣難以判斷

根據2008年8月民政部、公安部等5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公民撿拾棄嬰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親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上述通知還提到,要集中處理2009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私自收養。若私自收養不符合相關規定,則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這意味著,從2009年4月1日起,凡是撿拾棄嬰均應第一時間報警,不能私自收養。

從一些公示信息來看,仍存在居民在2009年撿拾棄嬰後私自收養的情況。這些人是否具備收養資格,以及是否需要按照《民法典》的最新收養規定到民政部門審批,也成為打拐誌願者的關注點。

一民政係統兒童福利處人士表示,如果撿到小孩後未按照“公安報案-交由民政部門”流程上報,而是私自收養,這樣的事實收養就接觸不到民政部門,“民政部門不會對私自抱養孩子的父母做判斷,我們隻能根據民法典來判斷對方是否符合收養人的條件。”

2月13日,記者以市民身份谘詢福州市和泉州市民政局後,工作人員均表示收養小孩需要嚴格按照《民法典》中關於收養的規定執行,如果是撿拾小孩,需要第一時間報警。若需要落戶,他們建議找公安局以“非親屬”的關係落戶。

1000福建公安的撿拾棄嬰落戶指南

有人“打擦邊球”:

公示中有親生子女和成年智障女性

“因為群眾有這類(上戶口)需求,所以我們也是按照2021年福建省文件裏的程序來做。這些信息公示後,我們是要向市局報批的。”寧德市一派出所所長表示。

這裏提到的文件是指2021年印發的《福建省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定》(下稱“工作規定”)。其中第六十九條規定,對於被撿拾撫養、查找不到親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其戶口需登記在公安派出所公共地址或者所在地社會福利機構。若撫養人堅持自行撫養,經動員仍拒絕移送社會福利機構,與撫養人共同居住生活滿3年的,可以隨撫養人以非親屬關係申報戶口登記。

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中也提到,“對於經動員,撫養人仍堅持自行撫養並拒絕將該未成年人移送社會福利機構登記的,與撫養人共同生活滿3年、撫養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員會同意由撫養人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地公安機關調查核實並采集血樣進行‘打拐’備案後,暫時以‘非親屬’關係在撫養人處登記常住戶口。經查確定為被拐人員或者屬親生父母私下送養的,應當辦理常住戶口注銷。”

對於這類未成年人在進行戶口登記時,公安機關需要收集撫養人、見證人和鄰居的筆錄、《動員通知、聲明、監護意見表》《采血入庫流程單》和公安機關查找公告複印件等材料。其中,采血是為了與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而公告公示後30天內未收到有關親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線索則符合上戶條件。此外,多名福建當地的民警表示,公示期滿並不意味著小孩成功上戶,他們還會複查,如做DNA血樣複檢、找鄰居調查等。“被撿拾或者私自收養的兒童非親屬關係落戶後,這些戶籍備注是存疑戶口,表示這個孩子的戶口存疑,是不能辦身份證的。”民政係統兒童福利處人士解釋道,但有了戶口能解決一部分問題。

不過,雖然《工作規定》中要求申報戶口的前置條件為“被撿拾撫養”“查找不到親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但在基層工作中情況顯然更為複雜。

記者注意到,泉州市安溪縣一男性村民和4名孩子的信息出現在公告裏。然而,記者從轄區派出所得知,這4名孩子為親生,並非撿拾。轄區派出所表示,因為孩子著急上學落戶,而親生母親離家多年,父親沒錢做親子鑒定,現在暫時以“撿拾”的方式用“非親屬”關係給4個孩子落戶。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福清公安”公眾號在2019年9月24日發布的撿拾棄嬰公告中,一位約25歲智力殘疾女性曾於1996年10月14日被遺棄,現在暫由撿拾人凃某貴自行撫養。對此,福清市玉屏派出所值班民警表示,該女性已經上戶,但暫不清楚其與撿拾人是何種關係,目前已開展調查。

1000福清市公安公示信息中,一成年智力障礙女性也被撿拾落戶

專家解讀:

福建的政策初衷肯定是好的

“打擦邊球”蘊藏較大法律風險

中國政法大學反對人口販運國際合作與保護中心主任張誌偉表示,福建為撿拾人員解決戶口問題的做法有其現實背景。“福建的政策重點是解決撿拾人員的落戶問題,因為社會上長期存在這一類人員,如果不給他們落戶,意味著他們的教育等社會保障問題沒法解決,所以初衷肯定是好的。”

不過他表示,若有人利用非親屬落戶政策“打擦邊球”,變相解決來曆不明人員落戶問題,蘊藏較大法律風險,“以後一旦發生糾紛,他們之間的養父母子女關係是未必能得到法律承認的。隻是他們通過規避行為,事實上形成共同生活的狀態。此外,一旦養父母被查出存在私下錢款交易的行為,還有可能構成犯罪被處罰。”

張誌偉擔心,實踐中可能會出現一些新情況,比如惡意規避《民法典》中收養相關規定。比如有人利用政策實現自己的非法目的,讓不合法來源的孩子借此解決落戶問題,“這就對我們的政策提出進一步要求。”他建議,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在政策落實上應該加強協調和配合,“既涉及公安的戶籍管理,又涉及民政的收養”,加強政策的嚴密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倒查機製和可疑人員摸排機製,避免“撿拾落戶”被利用。

那麽民間送養上戶又當如何?依據“兩高兩部”出台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兒童罪論處。福建江夏學院國際教育學院教授吳國平指出,
“《收養法》和有關法規以辦理收養登記視為收養關係成立,對非法抱養、事實收養不予承認。但對登記機關如何進行實質審查,以及對非法抱養等行為如何處理還缺乏相應規定。”

由於此次撿拾人員戶口問題時間跨度長、數量大,在具體操作中,武漢大學社會學院教授呂德文建議,有關部門可以采取個案化處理的原則,曆史遺留問題適合個案解決,因為社會背景已經變化,所以它應該要回溯到當時特殊的曆史情景下,理解當時的環境做個案處理。他建議,有關部門秉持尊重當事人的原則,比如被抱養或者被撿的小孩已經成年有自己的判斷,那麽就遵循他們的意願。對於被抱養或者被撿的未成年人,不屬於曆史遺留問題,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來處理;對一些複雜的特殊情形,還要做到情理法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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