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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新評論:對專業人士應謹慎動用警權

文|蘭榮傑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多方渠道證實,關於新型冠狀病毒危機,早在鍾南山先生向社會公布之前約20天,已有8名武漢一線醫務人員在微信群裏提出警示。具體而言,一是一名醫生曾就讀的武漢本地某醫學院班級群,二是醫生所在醫院科室微信群。警示的內容,除透露有傳染性肺炎之外,主要是提醒同行注意防護。幾位醫生的具體表述略有區別,有醫生先稱“確診了7例SARS”,後又更正為“冠狀病毒感染確定了,正在進行病毒分型”;有醫生極其謹慎地表述為“不明原因肺炎(類似非典)”。在此後兩三天內,警示者均被警方約談。最輕微的是打電話提醒,但也有人被傳喚至派出所進行書麵訓誡。武漢警方於1月1日在其官方微博發布《8名散布謠言者被依法查處》的通告,央視等媒體予以大麵積轉發。後因疫情爆發式蔓延,武漢市長亦坦陳前期信息披露不及時,武漢警方的訓誡行為受到網民普遍質疑。警方於1月29日回應稱,8人確實傳播了不實信息,但“情節特別輕微”,故僅僅“進行了教育、批評,均未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的處罰”。

  迄今可以確認幾點:一是新冠病毒確實不是SARS/非典,故8名醫務人員的部分表述存在誤差。二是警方查處8人並廣泛宣傳後,武漢醫務人員基本不敢再私下傳播疫情信息。三是官方披露信息和疫情處置不及時。

  從法律的角度,有必要討論三個問題:其一,麵對傳染病病例,一線醫務人員向同行或親友小範圍披露,是否違法?其二,醫務人員披露傳染病病例時的表述誤差,是否屬於傳謠?其三,針對醫務人員對傳染病事實的表述誤差,警方予以訓誡並公開宣傳,是否合適?

  爭議一:一線醫務人員小範圍披露病例是否違法?

  眾多論者都認為,傳染病疫情隻能由國務院或省級衛生部門公布,別說一線醫務人員,就連省會城市政府,都無權自行公布。在我看來,這一觀點值得商榷。

  不管是《傳染病防治法》還是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抑或衛生部/衛計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方案》或《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均隻涉及各級政府公布疫情的分工,並不涉及醫務人員個人的警示性言論,除非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散布謠言”“謊報疫情”或披露患者隱私。不僅如此,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衛生工作國家秘密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傳染病信息不僅不屬於國家秘密,相反還應由政府主動公開。從邏輯上講,對中央和省級兩級衛生部門的授權,並不等於對非官方言論的禁止。可資佐證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進行二次審議時,就刪除了其中懲罰媒體“違規擅自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的禁令,隻規定不得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

  由此可見,對於診療過程中接觸到的傳染病病例,一線醫務人員小範圍披露,隻要所述屬實且不侵犯患者隱私,則一不構成泄密違法,二不違反衛生防疫法規(非一線且負有保密義務的疾控等人員另當別論)。或許正是因此,武漢警方查處8名醫務人員的理由,僅限於傳播謠言,而非越權公布疫情或泄密。

  實際上,從衛生實踐和立法邏輯來看,既不可能、也不應當禁止醫務人員在小範圍內披露傳染病病例。首先,任何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發現傳染病病例,正常反應肯定是首先做好自身防護,並馬上提醒現場及診療流程中涉及的同事進行防護,進而按規定及時上報疾控部門。由於在大多數醫院,微信群可能都是最常用、最便捷的工作通知渠道,因此在本單位微信群裏提出警示並無不妥,甚至完全有必要。其次,若醫務人員判斷醫護同行或普通市民也有暴露風險,小範圍地在同學群、親友群等提出警示,或者以口頭方式傳達,也完全屬於人之常情;絕對不這樣做的人,要麽是不夠專業,要麽是偏於冷血。簡而言之,首先接觸到傳染病病例的一線醫務人員,在小範圍內徑行警示同事、同行甚至親友,一則屬於職業防護的必要,二則屬於人之常情。如此合情合理之舉,即使立法者想要強行禁止,也因缺乏法理上的“期待可能性”,基本上難以實現。

  進一步說,在政府公布疫情之前,一線醫務人員在國內甚至國際學術圈公開披露傳染病病例,同樣也不違法,必要時還應予鼓勵。尤其是對於新冠肺炎這種未知疾病,精確診斷和有效治療都取決於科學界的集體努力和相互砥礪,而非少數英雄孤軍奮戰,抑或個別天才靈機一現。在重大疫情麵前,時間既是生命也是民生,因此必要時應鼓勵醫務人員及時分享病例信息。這一點也適用於疾控等行政部門。當然,在診治、報告和科研之間,不管是醫務還是行政人員,都必須有優先級排序。

  此外需要看到,醫務人員小範圍披露傳染病病例,不管是對身邊人還是學術圈,都可能對政府公布疫情形成一定壓力,而這可能正是立法者期待的效果。畢竟,及時、準確和全麵是《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疫情公布原則,但從非典到新冠的兩次大疫中,均可看到因為疫情初期緩報甚至瞞報導致的嚴重後果。疫情如戰情,既然疫情公布義務機關常有拖延或隱瞞之虞,則適當借助外力加以推動當屬必要。

  但是,如果麵向大範圍社會公眾披露傳染病病例,則需要非常謹慎。畢竟,處理公眾事務本屬政府之職責和專業,並非醫務人員之專長。特別是在疫情可能引發群體性恐慌甚至騷亂時,披露疫情更要講究技巧,並力求平衡多元利益。正是因此,法律法規上才將正式的疫情發布權提到省級以上。然而在政府之外,媒體——包括麵向公眾的個人社交媒體——也可能有巨大傳播潛力和影響力,因此在小範圍的口頭披露或非公開的微信群之外,醫務人員應當避免使用微博、微信公號或通過大眾媒體披露傳染病病例。不僅如此,與疫情相關或類似的信息也應采取謹慎策略,比如有關雙黃連口服液抑製新冠病毒的體外實驗,雖說是事實,但因存在誤解、搶購和亂服藥的巨大風險,在疫情擴散期尤其危險,就絕不適宜通過媒體廣泛傳播。

爭議二:醫務人員的表述誤差是否屬於傳謠?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規定,醫務人員故意傳播謠言當屬違法,嚴重者甚至可能入罪。那問題在於,如果醫務人員向身邊人或學術圈披露的傳染病病例表述上存在誤差,是否構成傳播謠言呢?比如武漢警方查處8名醫務人員,就是認為所謂“確診SARS病例”為傳謠,因為這些病例最終被認定為新冠肺炎,盡管與SARS是近親,但畢竟不是一回事。但是疫情緊急,新型傳染病更是撲朔迷離,即便作為專業人士的醫務人員,可能也難以準確把握,因此披露病例時存在表述誤差在所難免。但這與傳謠是一回事嗎?

  首先,如果披露者援引官方信息,則即使出錯也不構成傳謠。法律不應強求任何人——包括專業人士,習慣性地懷疑官方信息。隻要披露者善意地依賴官方信息,哪怕有誤也不必承擔傳謠的法律責任,頂多在專業上落下水平不夠的名聲而已。

  其次,如果披露者善意依賴其他專業人士的判斷,一般也不構成傳謠。專業判斷同官方信息類似,正常情況下應當推定正確。就如被武漢警方查處的8人之一,之所以聲稱所現病例為SARS,就是基於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的明文報告。盡管該報告最終被認定有誤差,但引用者顯然不屬於蓄意傳謠。

  又次,打擊傳謠應針對核心事實,枝節問題不宜拔高。專業本應意味著嚴謹,但人無完人,語言本身也有表意局限,故披露者因各種主客觀因素在枝節問題上出現誤差當屬正常,一般也不至於導致重大誤解,因此無必要嚴加查處。

  再次,事實才有真假,觀點允許爭論。打擊傳謠隻針對事實問題,但醫務人員的專業言論經常都是主觀判斷。對事實的定性屬於觀點,比如一種新病毒是否該納入冠狀病毒種類。基於已知事實推導出未知事實也是觀點,比如根據病毒基因判斷其屬於冠狀病毒且高度危險。事實隻有一個真相,觀點卻常有分歧,且科學往往在分歧中前進,比如對於新冠病毒源頭和中間宿主的爭論。正是因此,我們應當鼓勵醫務人員及時向同行或學術界公開披露新型病例,甚至容忍一些明顯荒唐的研究結論(比如雙黃連對新冠病毒的作用),畢竟專業同行之間的爭論會輕鬆淘汰掉錯誤的觀點。反之,向公眾發布的專業觀點,則有必要謹慎審查,避免以專家身份誤導公眾輕信原本荒唐的結論。

  最後,在事實和觀點難以區分的模糊地帶,執法者應以尊重專業人士為原則。事實和觀點並非涇渭分明,尤其是在基於已知事實推知未知事實的過程中。比如8名武漢醫務人員最初對於新冠病毒的定性,已知事實是屬於冠狀病毒,未知事實是究竟屬於SARS還是新型病毒。後者在被確切地觀察到之前,都屬於一種主觀判斷,可以見仁見智;但待基因測序完成,新型病毒的定性就成為確定的事實,再出現不同說法,很可能就算傳謠了。問題在於,此類專業問題爭議,公安人員並不具備判斷能力。如果憑借警察權強行將觀點爭議定性為傳謠,一則難免經常犯錯,二則容易阻礙專業人士間的觀點交鋒,不利於科學進步。後者往往是我們經常忽視但又極為重要的問題。

爭議三:因表述誤差訓誡醫務人員是否合適?

  和平年代,作為壟斷針對公民的合法暴力的唯一國家機構,公安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必須慎之又慎,尤其在麵向醫務人員等專業人士時。除非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公安機關不宜輕易處罰專業人士的專業行為。簡單地說,對專業人士的專業行為的違法性認定,標準應當比普通人、普通行為要嚴格。除一般性理由外,關鍵原因是避免警察權帶來的“寒蟬效應”,即因為公安機關的暴力介入壓製專業聲音,而這往往是一個健康社會不能承受的代價。比如武漢警方查處8名醫務人員之後,一線醫護幾乎全體噤聲,和疫情蔓延不能說沒有因果關係。

  公安機關的執法原則,一方麵是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另一方麵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以此觀之,對專業人士的專業行為分外謹慎似乎於法不合。問題在於,專業問題的關鍵之處往往是對未知領域的艱難探索,以及在此過程中的觀點爭議。缺乏爭議話題的專業領域,不能砥礪交鋒的專業人士,盡管一團和氣,卻一定是全社會的悲哀。鼓勵試錯、鼓勵爭議方能成就社會進步。這就要求為專業人士保留寬鬆的行為空間和言論環境,不僅要避免動輒設限,還要避免專業人士因為恐懼而自我設限。專業人士的最大恐懼,可能就在於人身安全的危險。比如一個頂尖醫生,完全可以對巨商富賈嗤之以鼻,也大可以藐視同行,或是對單位領導呼來喚去,甚至對衛生主管部門不理不睬,但在人身安全威脅麵前,少有人可以安之若素。一個基層警察的手銬,就可以讓一個明星醫生膽戰心驚。由是之故,麵對專業人士的專業行為,警察原則上應予尊重,不輕易評價專業爭議,不草率動用警察權幹擾專業行為,避免因此造成“寒蟬效應”,壓縮專業試錯和學術爭議的空間。

  有必要強調的是,尊重專業人士不僅要求不宜輕易處罰,也包括不宜動輒訓誡、警告或是簡單的約談甚至電話聯係。警察權的威懾力不僅在於槍彈或手銬,更在於暴力的備而不用。要讓“穿皮鞋”的專業人士閉嘴,幾乎從不需要真正拿出手槍或手銬,一紙訓誡書甚至一通電話足矣。正是因此,以武漢警方未真正處罰8名醫務人員為由進行辯護者,若非過於天真,就是睜眼說瞎話。

  還有必要補充的是,專業人士不僅包括醫務人員,也包括科學家、工程師、教師和律師等各行各業的專家,甚至在廚師、屠戶或管道工這樣的職業中,隻要其專業行為包括一定的主觀判斷,不僅僅是簡單的事實認知和重複訓練,就應當獲得警察的充分尊重。比如教師的教學方法是否得當、律師的辯護策略是否合適、科學家的研究結論是否靠譜,都應該交給專業圈子自行判斷,不宜由警察強製介入。比如即使對於雙黃連口服液抑製新冠病毒的觀點,警方也應當聽之任之,畢竟科學界會對研究者進行恰當的甄別和淘汰。須知,相比處理個別荒唐的觀點,對專業言論爭議空間的保護顯然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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