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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門聯合發文:嚴查未經批準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實驗

今日(2月28日),農業農村部、教育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通知,要求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除農業農村部指定的機構和實驗室,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嚴查未經批準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

通知要求,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監管,生物安全三級、四級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報省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對海關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緊急需要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緊急實驗活動結束後,應依法停止開展相關實驗活動。擬繼續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應依法獲得相應實驗活動行政許可。

加強實驗活動監督檢查。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對未經批準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對由此產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認可。對實驗室能力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規定的,要及時暫停或取消實驗活動許可。

同時,加強對所屬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出版機構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成果發表的管理,將實驗室生物安全發布管理情況納入相關績效評價工作。

非官方指定單位和個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和樣本

根據通知,除農業農村部指定的菌(毒)種保藏機構和相關專業實驗室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各保藏機構和相關專業實驗室要嚴格做好菌(毒)種和樣本的收集、保藏、供應、銷毀管理,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和安保管理製度,確保菌(毒)種和樣本安全。對於違規保存菌(毒)種和樣本的,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其就地銷毀或送農業農村部指定的保藏機構保存。

通知提出,加強動物病料采集和使用監管。對於重大動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動物疫病,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采集病料。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並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病料采集和使用的安全監管,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應加強相關實驗活動廢棄物的處置監管,保證滅菌有效、流向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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