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語:孫楊和國際泳聯今天敗訴,孫楊被判禁賽八年,職業生涯正式結束。即使選擇上訴,在對他有利的證據如此匱乏的情況下,可以確定已沒有回轉的餘地。這是完全可以預期的結果,我在庭審剛結束時,就寫過詳細疏理的文章,但被大量孫楊支持者舉報,不但文章被隱藏,連帶著我也被禁言15天。現在舊文重發。
中國國內的媒體與公眾號都是口徑統一表達出“孫楊有理有據地為自己辯護,勝率非常大”這類觀點。聽證會超過十小時,大部分媒體與公眾號作者可能沒有聽完全程,或抱著立場先行的心態。直言不諱地說,雖然運動法並非我的從業領域,但從這場聽證會呈現的狀況看,孫楊被裁定違規的可能性接近90%,下麵說一下如此推斷的原因:
1. 檢測人員提供的資質文件到底有沒有問題,是一個爭論的焦點。相關文件「血液樣本收集指導」(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雖有更高標準的要求,但用的字眼是should而非shall,「國際檢測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esting)的撰寫者之一,國際反興奮劑協會副總裁Stewart
Kemp在作證時說,即從字麵上看,更高標準隻是一個理想化的建議要求,而非強製要求。這份「指導」文件也隻是級別三文件,隻負責提供技術指導,並不是具有強製作用的法律條款(見聽證會第二階段52分處)。在國際反興奮劑協會的官方網站上亦寫明此「指導」並不是強製性的(not
mandatory)。
實際操作中,世界反興奮劑協會的官員作證時承認協會委托的機構每年會對全世界的運動員執行數以萬計的檢測,檢測人員都是持有類似的資質文件,從未有運動員對資質文件進行質疑。根據檔案紀錄,此機構也曾經對孫楊進行六十餘次檢測,孫楊在破壞樣本事件發生前亦從未提出過對檢測人員資質的質疑。
孫楊與國際泳聯(被起訴方)的律師,提出的質疑是:世界反興奮劑協會沒有能夠提出有力證據來證明以前對其他運動員的檢測時檢測官都是持有與孫楊事件發生時類似的證明文件。然而即使收集所有參與檢測的人員的證言,還要配合現場錄像才能構成有效證據。世界反興奮劑協會官員自證證言的實際可操作性極低。因為這次聽證會是實時現場直播並對所有公眾開放,隻要有一個被檢測過的運動員收看後提出相左的觀點,世界反興奮劑協會官員的證言即有被證偽的風險。在法學理論中,若證言很容易被證偽,提出證言方的自證責任可被解除。
2.檢測的時間與地點是孫楊事先定好的,從常理判斷,準時赴約的檢測團隊被懷疑資質的可能性極低。且孫楊本來認識主檢測官,檢測團隊的三人又均為中國人,不存在因語言不通產生交流障礙的情況。
3.中國的媒體報導尿檢官其實主業是建築工人(未經證實),孫楊作證尿檢官拍攝了自己的照片,尿檢官則表示拍攝的是房間內部的照片。無論拍的是什麽,尿檢官的行為都是對隱私權的侵犯,是極度不恰當的。但對孫楊來說,合適的做法,應當是向反興奮劑協會投訴。尿檢官的職責沒有太多技術含量,僅僅是監視受檢人排尿,排除受檢人用提前準備好的尿液替換的可能。換句話說,隻要視力正常,沒有智力缺陷且和受檢人同性別者皆可完美執行尿檢官的職責。他本身的職業無論是建築工人還是廚師,並沒有關係。和主檢測官沾親帶故,是其同學或鄰居,也符合規範。主檢官和尿檢官有私交及了解,相信尿檢官不會與被檢測的運動員串通,是檢測能順利進行的條件之一。
運動員拒絕尿檢,需要有合理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尿檢官的拍照行為,並不能和尿檢官可能對尿液樣本做手腳這類懷疑建立有效聯係。事實上,孫楊作證表示尿檢官親口向他承認自己是他的fans,才拍攝了照片。從常理看,fans一般是不會故意構陷偶像的。
在主檢官表示讓步並提議在尿檢官監督孫楊排尿時,由孫楊母親監督尿檢官,以此杜絕尿檢官對樣本動手腳的可能性。孫楊在庭審時表示,自己這麽大了,讓母親看著排尿是對自己的侮辱。事實上,孫楊母親不必站在孫楊正後方,隻要將洗手間的門打開,尿檢官站在門外觀察,而孫楊母親站在孫楊與尿檢官站位連線成直角的方位觀察尿檢官即可。如此孫楊母親並不會目睹兒子排尿的過程。
4.血檢官隻要具備護士的資格,能完成抽血即可。運動員與血檢官共同注視血樣被存放在特製試管中,一旦合上後,不借助檢測團隊也沒有的工具無法打開。如此血液樣本被動手腳的可能性極低,且主檢官主動提出血液樣本可在一家中國的運動員信任的醫療機構檢驗。
在沒有任何證據或跡象表明血液樣本可能被動手腳的前提下,無論血檢官具不具備血檢的資格,她抽取的樣本都是有效的。不能隻因為中國本土的高標準下血檢官可能不具備當血檢官的資格,就判定她已經抽取的樣本不是血液而是醫療廢料。
判定血檢官無資質而樣本不能被帶走的是巴震醫生。巴醫生在聽證會作證時承認,受專業所限,自己也不能百分百確定血檢官是否具備資質,但回避回答是否考慮過一旦自己判斷出錯會給運動員造成什麽後果。巴醫生進一步表示自己是出於對上級指示的信任而作出決定,雖然這個上級甚至當時沒有到現場,僅憑電話了解情況。
5.孫楊表示在巴醫生說血樣檢測團隊不能帶走後,是主檢官主動同意留下血液樣本,所以他最後用錘子摧毀打不開的血液樣本也等同於是獲得主檢官同意,算不得是妨礙檢測的行為。從現場錄像中主檢官出房間打電話時血液樣本才被孫楊及其保安帶離,以及主檢官發現樣本被摧毀時張皇失措,奔跑著趕到的行為來看,她主動同意留下樣本的可能不高。主檢官嚐試填寫的一張事件經過的表格也被孫楊一把奪過並撕毀了。
無論主檢官是主動還是被動同意留下血液樣本,孫楊已坦承他阻止了檢測團隊在巴醫生到來前帶著樣本離開。阻止的行為本身,即構成妨礙檢測。之後用錘子砸毀樣本,其實是第二次妨礙檢測。妨礙檢測發生一次就可以定讞了。
6.孫楊聲稱主檢官並沒有告知他妨礙檢測的後果。但妨礙的後果就清晰地印在檢測前孫楊需要簽署的表格的簽名欄正上方。孫楊曆年來已簽署同一種表格上百次,從法律上即可認定孫楊知悉有關妨礙後果的條款。
7.孫楊作證時同聲傳譯有很大問題,但在孫楊聽清楚問題時,也頻頻出現回避問題而自顧自長篇大論的情況。證人的職責隻是陳述事實,孫楊幾乎每一個回答都想著為自己的行為做解釋並補充很多發問者沒有問的內容。這是搶了自己辯護律師的工作。
在這些似是而非的回答中,也有值得玩味的內容。比如孫楊承認巴震醫生也有自己的家庭,並不會每次自己接受檢測時都陪同。但對巴醫生陪伴自己的實際頻率則回避回答。
翻譯的問題並不會對孫楊產生不利的影響。聽證會主席宣布會找專人重新精確翻譯孫楊的證詞並提供給聽證會參與人員。做判決時參考的是重新翻譯的證詞。
8.如果本來孫楊的敗訴率是七成,在他自己做完總結陳詞後,敗訴率升高至九成。被起訴人自己的最後陳詞,目的是表達真誠的態度,給審判者留下好印象。孫楊明顯是自己親自寫了稿子,且未和法律顧問商量。若我是孫楊的律師,會建議他說類似這樣的話:「我必須對我魯莽與失當的行為表示歉意。雖然我仍然相信檢測團隊沒有提供合適的資質證明,而我的行為也沒有構成檢查的阻礙。但並不能掩蓋我當時的衝動草率。這份衝動草率也讓我付出了代價,讓我不得不接受體育界最高法庭的審判。這幾個月來,我一直承受著內心的煎熬,因令關心支持我的朋友們失望而感到懊悔。事發後,全世界遊泳界的同事們對我多有苛責,雖然存在誤解,但我會認真對待他們的批評,進一步反思自己。遊泳是我的畢生摯愛,我希望還能繼續出現在競技場上,也衷心期待審判員們可以做出公正的判決」。
然而孫楊的發言,與此截然不同,充滿居高臨下的自傲態度,他提出的兩個觀點讓人著實跌破眼鏡:a.他握有當時現場的錄像,一播出就能真相大白。隻是放了反興奮劑協會一定不敢看,聽證會現在不讓放非常可惜,大概是有別有用心的人阻止,但他相信這些錄像一定有讓大家看到的那一天。b.他第一次參加庭審被國際泳聯判無罪,完整的判決書竟然出現在澳洲一家媒體網站上。之後被全世界轉載,讓他很被動,這種媒體報導判決書的行為極度不正常,一定是有一隻幕後黑手(原話如此)在操控,想要害他。
這兩點令人啼笑皆非的質疑,其實很容易解釋。a.檢測團隊都是中國人,而孫楊在中國頗具名氣。出於對個人安全的憂慮,三人都選擇不公開作證,不公布真實的麵容,而是在聽證會的前一天在對外界封閉的情況下對審判員作證。除了血檢官,主檢官與尿檢官都選擇不公開真實姓名。不公開放映現場錄像,是出於對三人的保護。這些錄像都已提交給聽證會,審判員們會觀看完後再做出判決。公開放映與否對判斷不產生影響。b.除了涉及青少年犯罪等特殊情況,西方法庭的完整庭審記錄本來就是對公眾公開的。任何媒體轉載刊登都沒有問題。在國際泳聯的裁決書中,有明確提到依照FINA
DC 14.3.3,若是運動員及被起訴有關人員獲得無罪判決,則判決書在運動員及有關人員未同意前不應當釋出。在Johan
Lindholm的書「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and Its
Jurisprudence」中,對國際泳聯裁決的透明度特別提出了批評。60%的判決書都沒有向公眾釋出,釋出的也在CAS的資料庫中也不具備關鍵詞等檢索功能。此次判決的流出及聽證會的公開舉辦,相信會推動國際泳聯裁決透明度的改觀。奇怪的是,明明是勝訴判決,孫楊卻還是不想讓外界看到,認為是黑手的操作,對自己產生了不利影響。那完整的判決書與勝訴的消息的差別到底為何呢?是對事件發生過程與細節的詳細記錄。這或許是他不願流露給大眾知道的。
9.在中國國內媒體與公眾號的攻勢下,大部分關注事件的民眾或許皆認為孫楊這次勝訴是十拿九穩。敗訴後,則第一反應大約是帝國主義亡吾之心昭然若揭。遭禁賽的孫楊或許會被塑造成一個悲情的國民英雄。對他來說,未必不是雙贏的局麵。
華客網:孫楊抗檢的焦點:藥檢官三人都必須要有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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