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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保障自由支配遺產權 可留給“二奶”了?

曆時五年編纂,中國即將邁入民法典時代。

編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立法任務,這部被喻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法典,影響著百姓生活的方方麵麵,事關私權保障和社會責任實現,備受矚目。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2日起召開,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新中國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中國民法製度將迎來民法典時代。

民法典問世之際,澎湃新聞專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天津大學法學院卓越教授楊立新,以此解讀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的進步和不足。

繼承製度是關乎自然人死後財富傳承的基本製度。在楊立新看來,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繼承人寬宥製度等方麵均作出突破。

與此同時,他也呼籲改革現行的親屬製度,繼而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使更多的親屬能夠成為法定繼承人,避免被繼承人自由支配遺產的權利受到限製。

“繼承編草案七大進步”

澎湃新聞:據您觀察,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編纂有何突破和進步?

楊立新: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的進步,具體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麵:第一、對遺產範圍采取概括式規定,改變了現行《繼承法》第3條采取“列舉+概括”規定遺產範圍的立法方式,糾正了對遺產列舉無論達到何等詳細程度,在財產類型日益增加和財產形式不斷豐富的情形下,也無法涵蓋遺產的全部範圍,甚至可能發生法律屬性爭議的弊病。

繼承編草案第901條關於“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法律規定或者依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的概括式規定,具有更好的涵攝力,開放性更強。

第二、對喪失繼承權補充規定了寬宥製度,填補了立法空白。繼承編草案第904條規定,對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害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情形,“被繼承人知道”後,“對該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體現了被繼承人支配自己身後遺產的自主意願,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第三、增加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適用代位繼承製度,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編草案第907條在保持《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和順序的基礎上,部分擴張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符合遺產流轉規律的要求和我國繼承傳統。

第四、增加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為法定遺囑形式。繼承編草案第915條和第916條規定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為有效的遺囑形式以及兩種遺囑形式的有效要件,使遺囑形式的立法與當今社會生活的現實狀況和科技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

第五、廢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防止出現限製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的可能性。繼承編草案第921條第3款確立了“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的遺囑效力原則。

第六、增加規定遺產管理人製度及相關規則。繼承編草案第924條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第925條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指定、第926條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第927條規定了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民事責任、第928條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基本上對遺產管理人製度的主要內容都作出了規定,填補了現行立法在遺產管理人製度規定上的欠缺,增強了繼承法律製度的可操作性。

第七、規定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收歸國有的具體用途,須“用於公益事業”(第939條),符合社會公眾對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收歸國有的後續立法規製的合理預期。

“最大限度保障私有財產繼承”

澎湃新聞:隨著時代發展,財產財產形式不斷豐富,比如像QQ號、遊戲賬戶等虛擬財產,草案是否對此作出回應?

楊立新

:繼承領域中最大的問題就在於財產類型和形式增多,在此情況下,繼承製度就需要很複雜的規則,原來的繼承法就顯得比較簡陋。

此次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對繼承遺產的範圍做了改變,隻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於遺產,可以被繼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財產繼承的需要。

這一彈性規定是有很大的好處,比如,我們今天說到的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等,都概括在裏麵了,是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的。

澎湃新聞: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上,草案作出了怎樣的突破?

楊立新

:繼承編草案第907條在保持《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和順序的基礎上,擴大了一種法定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成為代位繼承人。

在我看來,在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的問題上,草案邁出的步子還不夠大。如果被繼承人一旦沒有設立遺囑,或者遺囑無效,則極有可能因法定繼承人範圍過小而形成無人繼承的財產,使被繼承人的遺產被收歸國家所有。

澎湃新聞: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大小意味著什麽?

楊立新

: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人範圍的大小,表麵體現的是何種親屬才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表明的是國家對自然人私人財產特別是被繼承人遺產的尊重程度。

也就是說,法定繼承人範圍越寬,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就越多,形成無人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就越小,私人財產被收歸國家、集體所有的可能性出現得就越少;反之,會造成更多的無人繼承遺產,私人的遺產被充公的可能性就越大。

在確定法定繼承人範圍的問題上,我還是建議要將一定親等範圍內的親屬確定為法定繼承人。我們一直傾向於四親等以內的親屬都是法定繼承人,隻有這樣才可以適應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

“要讓更多親屬成為法定繼承人”

澎湃新聞:在法定繼承順序上,是否也存在問題?

楊立新

: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隻有兩個,一是配偶、子女、父母,二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再加上被繼承人的晚輩直係血親這種代位繼承人。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任何親屬可以通過其他繼承順序進行繼承。

按照這樣的繼承順序可能的後果是,不能依照遺產流轉基本規律進行繼承,遺產不是“向下流轉”,而使更多的遺產“向旁流轉”,建議繼續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使更多的親屬能夠成為法定繼承人。

澎湃新聞:有何完善之道?

楊立新

: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思路,是改變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的規定,而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他們的直係卑血親都規定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這樣不僅能夠使孫子女、外孫子女在其父母缺位的情況下,以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直接繼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而不至於因其父母的原因使自己的繼承權等受到損害;而且在孫子女、外孫子女缺位時,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也能夠直接以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保障遺產按照遺產流轉規律向下流轉。

“應專門規定特留份製度”

澎湃新聞:在繼承編草案編纂過程中,不少學者曾建議規定“特留份”製度?

楊立新

:我國繼承法一直沒有規定特留份,隻有關於“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必留份製度。

在編纂繼承編草案的過程中,學者認為,繼承編應當規定“特留份”製度,發揮其限製遺囑自由功能、繼承傳遞功能、分配調控功能和價值保持功能。而立法機關則認為“必留份”起到了“特留份”的作用,規定了“必留份”之後,沒有必要再規定“特留份”製度。

“特留份”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設立遺囑繼承時,必須依法留給繼承人,不得自由處分的遺產份額,是對被繼承人行使權利、處分自己遺產的法律限製,如果遺囑人通過遺囑排除了特留份權利人的繼承權,則處分特留份遺產的遺囑部分無效。

“必留份”大體上屬於社會主義國家特有的製度,其判斷標準比較抽象、煩瑣,適用範圍較窄,缺乏必要的規則防止遺囑人通過生前贈與等方式損害繼承人利益。

比如,在瀘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奶受遺贈案”中,遺囑人通過遺囑將自己的部分遺產遺贈給自己的女友,該女友在主張其受遺贈權時,被法院判定為該遺囑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剝奪了該女友接受遺贈的權利。

對此,如果規定了特留份製度,遺囑人除非處分了特留份範圍內的遺產,損害了特留份權人的權利,應當確定該部分遺囑無效外,對於其他部分的遺產,即不是特留份所涵蓋的財產,遺囑人當然可以遺贈給任何人,並不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問題。

可見,特留份與必留份是不一樣的,不僅內容不同,功能也不相同,因此,民法典繼承編應當專門規定特留份製度。

“偽造遺囑應立即剝奪繼承權”

澎湃新聞:繼承編草案第904條規定了繼承權喪失的情形,第2款還特別規定了喪失繼承權的寬宥製度,有學者指出,這一製度補充了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寬宥製度的空白,您怎麽看?

楊立新:繼承編草案對喪失繼承權補充規定了寬宥製度,填補了立法空白。繼承編草案第904條的內容是:“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被繼承人知道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對該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喪失受遺贈權。”

我想指出的,該條第1款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作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都須具備“情節嚴重”的要件,要求還比較高。司法解釋曾經規定,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之行為,隻有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方可認定為“情節嚴重”。據此解釋“情節嚴重”,實施這些行為的人將很難受到製裁。

實際上,隻要繼承人實施了偽造、篡改、銷毀或隱匿遺囑的行為,以及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害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撤回遺囑的行為,無須情節嚴重,即應剝奪其繼承權。

此外,該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經過寬宥或者事後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的,即該繼承人經過寬宥而不喪失繼承權,但是僅限於第1款所列的第三項至第五項,而不包括第一項和第二項。

我覺得,考慮到中國的具體國情和生活現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盡管構成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但隻要未造成殺人既遂的後果,都可因其年幼、心智不成熟,經過被繼承人寬宥,而恢複其繼承權。

即使成年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隻要是預備、未遂,被繼承人予以寬宥的,也應當恢複其繼承權。如果不恢複繼承權,會造成很多被繼承人的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導致被繼承人自由支配遺產的權利受到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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