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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香港國安法:本地東廠政府、大案中央直轄

  之前答應的國安法出來後寫一篇解讀。世界崩壞得太快,我也沒有聯接文句的耐心,以下是直接點列式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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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的新旗

昨晚條文出來後陸續看見了一些發言和解讀,先說兩個常見誤區:

很多人說條文管這麽寬這麽模糊,這個怎麽執行、那個怎麽可能我想說中國的法律從來都是這樣的,【這是一部極其中國的法律】,很多人可能是第一次讀中國的法律所以會有這種疑問。中國的法律一向很模糊寬泛,那怎麽執行呢執行的時候再由各個部門出各種規定,這些規定就具有了極強的任意性和靈活性,相關部門權力會不斷膨脹(這點下麵會解讀);而且不透明,就會導致很多恐懼、傳言、自問審查、內訌⋯⋯搞政治打壓,中共從來都是專業的。
可能有人會想在這個法律下找行動空間,但其實北京給香港立法不會是一次性的(根據之前人大通過的《決定》)。之後應該會陸續加專門法律到附件三,填補各種漏洞,增加條文和權力。考慮如何合法行動幾乎沒有意義,很大程度隻是消耗。

接下來分幾個重點方麵解讀。其實國安法全文信息量很大,我選了幾個我能提供較多insight的方麵,我並不是學法律的,但我是研究訪問了中國的政治打壓很多年,相對了解這些法條的實質操作可能會是怎樣的。以下有在地結構、案件處理、對外封鎖三大部分,最後選了一些其他法條解讀。

(一) 在地執行

名義上香港國安委員會和中央國安公署並立,運轉之後警務處的國安部門會不斷膨脹,架空香港國安委員會,跟中央國安公署形成實質的東廠式政府。

第十七條(四)(之後用17.4這樣的標示代替法條)警務處國安部門可以進行反幹預調查和國家安全審查。這一條應該是針對港府官員或仕紳大賈,類似於國安版的ICAC,這項權力可以讓它實質【威懾本地政府】,變成中央的東廠。

另,香港國安委基本上也是拿了皇馬褂,12最後寫明不受各種監督。特別值得注意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會由誰擔任,有可能中聯辦主任兼任。

(二)案件處理

【重大案件】隻要中央覺得香港政府處理不好的、涉外國勢力的,就可以直接處理,偵查和判決都是中方執行,適用《刑事訴訟法》(56、57),這意味著指定地點監視居住這個措施會被使用(刑事訴訟法74條),也就是說政治犯可以被關在【不知名地點、沒有探視權】最長達6個月。雖然國安法說有權委托律師,在中國常見的實際操作是官方指定律師,家人聘請的律師沒用,等於有六個月時間這個人是消失狀態。大部分【酷刑】都是發生在指定監居期間。這個措施無須送中也可以執行,公署發的案件相關文件高過香港法律(57)。

國安案件的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44)這條有比較多討論不多說,任期隻有一年,有可疑言行即中止,不用想著策反法官。【國安案件的認定也是行政長官全權(47)】,有殺錯無放過。

香港法律內置的保護措施在國安案件中被大量取消,包括:公開審理(41),保釋(42)、陪審團(46)、律師談論案件的權利(63),這會對政治案件產生消聲作用。

隻是被調查也會被限製出境和凍結財產(43.2;
43.3)在中國【被限製出境不會讓你提前知道的】,都是臨出關才會發現,會對人平時的行為起到很強的自我審查作用。

(三)對外封鎖

29|對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

這在中國的執行是,如果你拍了街上的軍警,被境外媒體網站使用了,也可以用這條罪。對外國請求對中國和香港製裁、接受外國支援而引起香港公眾憎恨政府
都能入罪,那就是【遊說、接受外資的公眾倡導】都不合法。

38|外國人在外國也可以犯香港國安法。

中國沒有域外治權,但這條是可以威懾所有關心香港問題的外國政客、學者、記者以及持外國護照的香港人。還想去中國和香港嗎?(甚至泰國、緬甸、柬埔寨之類)那就不要亂說話⋯⋯【這條會嚴重打擊國際社會對香港抗爭的關注⋯外國同情者的自我審查會加劇】

54|中央的國安公署參與管理境外媒體和國際組織。

不要替他們擔心怎麽執行,辦法多得是。

34|對外國人涉國安法可以驅逐出境對各大NGO、媒體、使館工作人員網開一麵不用坐牢,也是為了規避國際衝突。

(四)其他法條

22|顛覆政權罪。基本跟中國的顛覆政權罪等價,第三項嚴重幹擾、阻撓、破壞中央或者特區政府履行職能的條款非常寬泛任意。

23|煽動教唆⋯⋯即屬犯罪。這是沒有寫明煽動顛覆罪的煽動顛覆罪,量刑比中國的少5年,為【言論入罪】開了窗口。入罪範圍還包括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可封鎖民間籌款通道,參考星火案。

37|香港人不在香港也可以犯國安法。對香港留學生和在國外工作的香港人形成約束。要麽閉嘴束手,要麽被迫流亡。
 

華夏新聞|時事與歷史:解讀香港國安法:本地東廠政府、大案中央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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