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女,1997 年 ** 月 ** 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
6204231997********,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 ** 鎮 ** 村 ** 號,暫住酒泉市 **
有限責任公司,係甘肅省酒泉市 ** 有限責任公司實習員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 2019 年 11 月 16
日被玉門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批準,於 2020 年 3 月 12 日被玉門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甘肅省玉門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於 2020 年 5 月 12
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 年 2 月,被告人郭某某與男友苟某某在白銀市景泰縣發生兩性關係後懷孕。2019 年 10 月 8
日,郭某某到酒泉市 ** 有限責任公司實習工作。2019 年 11 月 8 日 19 時許,被告人郭某某在玉門市 “** 酒店 ”
宴會廳四樓包廂與同事聚餐時產生分娩反應,便離開就餐包廂來到宴會廳二樓儲物間內產下一女嬰(無名),因嬰兒啼哭,為防止被他人發現,遂用手捂住嬰兒口鼻後暈倒在儲物間內。幾分鍾後,郭某某醒來後又聽到嬰兒啼哭聲,順手將自己的一隻襪子塞入嬰兒口中,再次暈倒。再次醒來後,郭某某發現嬰兒已死亡遂逃離現場。2019
年 11 月 21 日,經甘肅科證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無名嬰兒出生時屬活體新生兒,死亡原因為機械性窒息導致死亡。2020 年 1 月
6 日,酒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郭某某係被害女嬰生物學母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 物證;2.
書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戶籍證明;(3)取保候審決定書、批準逮捕決定書;(4)解剖屍體通知書;(5)調取證據通知書;(6)接受證據材料;(7)諒解書;(8)抓獲經過;(9)查詢違法犯罪記錄;(10)社會危險性情況說明表;3.
證人證言;4.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
鑒定聘請書、法醫學活體損傷鑒定委托書、甘肅科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酒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6.
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方位示意圖、現場照片及指認筆錄;7. 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七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華夏新聞|時事與歷史:女子聚餐時突然生個娃,當場將其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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