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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四大金剛在九一三事件中的流言與真相——黃、吳、李、邱與九一三事件

1971年發生的九一三事件,至今還存在許多巨大的謎團,例如:256號專機到底是迫降墜毀的還是被導彈擊中爆炸的?林彪出走是自願的還是被脅迫的?另一方面,隨着越來越多的史料被發掘出來,其中包括一些在九一三事件后遭受審查、監禁的重要當事人逐步恢復部分話語權,一些重要事件的當事人和親歷者的回憶錄陸續出版,許多歷史的真相和細節逐漸浮出水面。

本文作者卜偉華在2011年根據已有的史料,在其個人博客上撰文《黃、吳、李、邱與九一三事件》,對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與九一三事件的關係作一初步的梳理,並對以往強加在他們頭上的種種不實之詞作一些分析和辨駁,以此作為對九一三事件40周年的紀念。

林彪四大金剛在九一三事件中的流言與真相——黃、吳、李、邱與九一三事件

葉群與林彪四大金剛及其夫人們1970年在長城合影。左起:黃永勝、邱會作、吳法憲、李作鵬、陳綏圻、葉群、胡敏

九一三事件后,中共中央很快就對黃、吳、李、邱作出了政治結論和組織處理。

1971年9月29日,中共中央發出通知,宣布:“中央鑒於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四同志參加林、陳反黨集團的宗派活動,陷入很深,實難繼續現任工作,已令他們離職反省,徹底交代。”

10月6日,中共中央在關於進一步擴大傳達林彪事件的通知中說:“早在九屆二中全會以前,林彪就背着毛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大多數同志,同老反共分子陳伯達勾結在一起,指揮黃永勝、吳法憲、葉群、李作鵬、邱會作等多次開會,多方串連,陰謀策劃,妄圖推翻以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林彪、陳伯達及其一夥在廬山會議上的全部活動,完全是有準備、有綱領、有計劃、有組織的。他們突然襲擊,煽風點火,破壞九屆二中全會原定議事日程,背叛‘九大’路線,妄圖分裂我黨我軍,向毛主席奪權,顛覆無產階級專政,復辟資本主義。它的性質完全是一次被粉碎的反革命政變。”

197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下發《粉碎林陳反黨集團反革命政變的鬥爭(材料之二)》(以下簡稱《材料之二》),“主要內容是講林彪一夥制定的反革命政變綱領《”571工程“紀要》”,其中說:“據李偉信交代:於新野對他說,在批陳整風彙報會議的時候,林彪、葉群要搞‘571’,黃永勝他們也同意。”這裡的“黃永勝他們”顯然是指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四人。

在《材料之二》中,列舉了“林彪一夥”“從多方面進行了反革命政變的準備”的情況。在總共10個方面的問題中,有4個方面的問題與黃、吳、李、邱有關。

在“建立反革命政變的組織和據點”方面,其中說:“早在九屆二中全會以前,林彪就指揮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葉群、李作鵬、邱會作,採取種種惡劣手段,拉山頭,搞宗派,結成以林彪為頭子的資產階級司令部,與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相對抗。”

在“製造反革命政變輿論”方面,其中說:“他們狂熱地吹捧林彪,到處散布黃永勝、李作鵬、劉錦平〔民航總局原政委〕等人炮製的恩格斯、斯大林、林彪‘三大助手’中,‘林彪是最好的助手’、‘最光輝的助手’的謬論。黃、吳、李、邱等人在北京、河北、山西、湖北等地建造林彪紀念館,為林彪樹碑立傳。”“黃永勝、李作鵬、吳法憲把林彪的這首反動詩詞(指《重上井岡山》)譜成歌曲”。

在“妄圖拉攏某些部門、某些部隊的一些人,為林賊篡黨奪權服務”方面,其中說:“林彪、葉群、黃、吳、李、邱一夥,採用封官許願,請客送禮,接見照像,參觀遊覽等種種手段,搞山頭主義和宗派主義,妄圖分裂黨、分裂軍隊”。

在“秘密建立反中央政治局同志的黑‘專案’”方面,其中說:“在林彪的指使下,林彪一夥秘密地組織親信,收集和複製反中央政治局同志的黑‘材料’,甚至私設反中央政治局同志的秘密的‘專案組’。這些黑‘專案組’,由黃、吳、葉、李、邱直接控制,親自出面布置任務,批閱和修改黑‘材料’。”

《材料之二》中的這些材料明確認定黃、吳、李、邱是“按照《”571工程“紀要》這個反革命綱領,從多方面進行了反革命政變的準備”。但經過仔細閱讀這份文件,就會發現這些材料抽象、空洞、牽強而無實質內容。其中所謂“秘密建立反中央政治局同志的黑‘專案’”,其實是黃、吳、李、邱搜集、整理的張春橋的材料。

7月2日,中共中央下發的《粉碎林彪反黨集團反革命政變的鬥爭(材料之三)》(以下簡稱《材料之三》)中,第三部分“林彪反黨集團妄圖謀害偉大領袖毛主席,另立中央,發動反革命武裝政變和失敗后叛國投敵的罪證”中的26項指控中,與黃、吳、李、邱有關的有10項,即:(2)林彪給黃永勝的親筆信、(3)王飛(關於林彪給黃永勝的親筆信)的親筆供詞、(4)在林彪反黨集團發動反革命武裝政變前夕,葉、黃、吳、李、邱進行頻繁的電話聯繫、(6)黃、吳、李、邱等人向林彪、葉群報送的情報、(13)王飛等七人黑會擬定的隨從林彪、黃、吳、葉、李、邱南逃廣州人員名單、(14)劉世英(關於王飛要我們立即組織一批可靠人員,護送黃、吳、李、邱於明晨(十三日)由西郊機場乘飛機去廣州,到廣州后另立中央,並與蘇聯搞聯合)的親筆供詞、(15)林彪等南逃廣州準備乘坐的飛機起飛時間表、(16)李偉信關於兩架南逃廣州飛機的親筆供詞、(17)胡萍(關於吳法憲電話)的親筆供詞、(18)李作鵬竄改中央命令的陰謀和山海關機場值班記錄、值班員的說明。

《材料之三》中的這些材料是黃、吳、李、邱參與“發動反革命武裝政變”的最重要的證據,但這些證據無一例外,都是站不住腳的(下文將逐條進行辨析)。

1973年8月20日,中共中央一致通過並批准中央專案組《關於林彪反黨集團反革命罪行的審查報告》(以下簡稱《審查報告》),《審查報告》中建議:“永遠開除林彪反黨集團主要成員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李雪峰的黨籍,撤銷他們的黨內外一切職務。”

黃永勝(1910-1983),原名黃敘錢,湖北咸寧人。1927年參加秋收起義,後上井岡山。同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55年被授予上將軍銜,1956年被選為中共八屆候補中央委員,1968年遞補為中央委員。文化大革命期間,於1968年任廣東省革命委員會主任、解放軍總參謀長,1969年兼任軍政大學校長、中共中央軍委委員。是中共第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九一三事件后被撤職。1973年被開除黨籍。1981年被確認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1983年4月26日病逝於青島。

根據現有材料,黃永勝與九一三事件有關係的主要有六件事:1、林彪給黃永勝的親筆信;2、同意搞“五七一”;3、“政變前夕”與葉群進行頻繁的電話聯繫;4、向林彪報送情報;5、企圖南逃廣州另立中央;6、九一三事件后燒材料毀滅罪證。其中第2、3、4、5、6五項是黃、吳、李、邱四人所共有的罪名。

《材料之三》中公布了林彪給黃永勝的親筆信的影印件,全文僅36個字:“永勝同志:很惦念你,望任何時候都要樂觀保護身體有事時可與王飛同志面洽敬禮林彪”。另有空軍司令部原副參謀長王飛的一段供詞作為證明。〔1〕

通過王飛的供詞,是要人們相信黃永勝不但參與了“反革命政變”,而且在其中起重要的作用,既要搞定釣魚台,又要“負責統一指揮”。

實際上,這封信的內容與“反革命政變”沒有任何關係,而且這還是一封沒有送達的信。由於這封親筆信的內容與“反革命政變”之間的聯繫過於牽強,且為孤證,40年來對此親筆信的真實性的質疑始終存在。〔2〕

在黃永勝與九一三事件的關係上,還存在另外一些更為離奇的說法。如張耀祠在《回憶毛澤東》一書和肖思科在《超級審判–圖們將軍參與審理林彪反革命集團案親歷記》一書中都引用了這樣一條材料:

“同時(1971年9月8日),葉群給黃永勝送去密封親啟件–‘現在情況很急,我們決定在上海動手。’”這類荒誕不經的東西雖然現在還可以隨處見到,但上不得檯面,在印發林彪罪行材料和兩案審理時均未被採信。

所謂“黃永勝他們”也同意搞“五七一”,只有空軍政治部秘書處副處長李偉信1971年10月13日的筆供一件孤證〔3〕。九一三事件后,經多年審查,並沒有發現黃、吳、李、邱與《“571”工程紀要》有關的任何材料,在對他們的起訴書中也都未將參與《“571”工程紀要》列入。

所謂“政變前夕”與葉群進行頻繁的電話聯繫一事,《材料之三》中列舉了軍委總機話務員馬建英等6人合寫的揭發材料,但此材料僅能說明黃、吳、李、邱與葉群之間通電話的次數和時間,而無任何通話內容。其實,黃、吳、李、邱與葉群之間進行頻繁的電話聯繫本是常態,並無不妥。頻繁的電話聯繫本身不能證明他們與《“571”工程紀要》和“反革命政變”有任何關係。

關於黃永勝向林彪報送情報之事,《材料之三》中說:“林彪為發動反革命武裝政變,千方百計探聽毛主席的行動,竊取毛主席在外地巡視期間同沿途各地負責人的談話內容。黃、吳、李、邱等人,經常向林彪密報毛主席的動向”。1981年1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中說:“一九七一年九月六日,黃永勝向林彪密報了毛澤東主席察覺林彪在密謀奪權的談話,致使林彪下決心採取行動謀殺毛澤東主席,發動武裝政變。”〔4〕

黃永勝向林彪報告的內容是李作鵬告訴他的,因此李作鵬被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指控為“有意告密”〔5〕。李作鵬在自己的自我辯護提綱中進行了反駁:“第一,不是我主動向劉豐了解主席講話情況,而是劉豐主動告訴我的;第二,我與黃永勝是上下級關係;第三,我曾告訴黃永勝不要告訴葉群和吳法憲。我從動機到目的都不存在‘有意告密’,更沒有證據證明是‘掩蓋陰謀活動’。”〔6〕

這裡的所謂情報,指的是1971年毛澤東在外地巡視期間同沿途各地負責人的談話內容。在當年毛澤東的每一句話都被奉為“最高指示”的情況下,高級幹部乃至普通群眾之間互相交流所能看到、聽到的毛澤東的講話、批示等內容是非常正常的現象。把黃永勝向林彪報送毛澤東的講話內容說成是參與“反革命政變”的罪行,實在是一件非常可笑的事情。

關於黃、吳、李、邱企圖南逃廣州另立中央之事,早已被史學界廣泛質疑。〔7〕中央專案組《關於林彪反黨集團反革命罪行的審查報告》〔8〕中說:“在林彪的直接指揮下,林彪死黨用窮凶極惡的手段,妄圖乘毛主席外出巡視的機會,在外地謀害毛主席,並策劃於同一時間,在北京謀害中央領導同志。他們的陰謀未能得逞。林彪又通過吳法憲私調飛機,要與黃永勝、吳法憲、葉群、李作鵬、邱會作等人一道,南逃廣州,另立中央,妄想造成所謂‘南北朝’的局面。”《判決書》中是這樣敘述的:“林彪反革命集團的謀殺計劃失敗后,林彪隨即準備帶領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等人南逃到他當時準備作為政變根據地的廣州,圖謀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國家。”這兩件材料都有一個明顯的漏洞,即黃、吳、李、邱在“南逃廣州另立中央”這件事情上是被動而非主動的,用時髦一點的話來說,就是他們“被南逃廣州另立中央”了。

用林彪“要與”他們一道南逃廣州另立中央,和林彪“準備帶領”他們南逃廣州另立中央這樣的詞句來陷人於罪,實在是太過勉強了。當然,這也是在千方百計尋覓證據而不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沒有辦法的辦法,堪稱構建冤假錯案歷史上的一個創舉。

《材料之三》中的另外一些材料,如王飛等擬定的隨從林彪、黃、吳、葉、李、邱南逃廣州人員名單、劉世英關於王飛要他們組織人員護送黃、吳、李、邱乘飛機去廣州的親筆供詞、林彪等南逃廣州準備乘坐的飛機起飛時間表、李偉信關於兩架南逃廣州飛機的親筆供詞等,這幾件材料都只能證明周宇馳、王飛等人幹了些什麼,而根本不能證明黃、吳、李、邱幹了些什麼。

唯一有實質內容的材料是空軍司令部原副參謀長鬍萍1971年10月4日的親筆供詞。胡萍說:“一九七一年九月九日晚七、八點鐘,反革命分子吳法憲給我打電話說:‘葉主任(葉群)來電話說,他們準備動,要用飛機,你把他們要用的飛機都準備一下,要用的三叉飛機一定好好檢查,另外大飛機也都作些準備,隨時可以用。’九月十日晚十一時以後,反革命分子葉群給我打電話說:‘那位小將(指林立果)都給你談了吧,談的好吧?’我說:‘談的很好。’葉說:‘要你準備飛機是不是還有難處?’葉接着又說:‘這件事我和胖司令(吳法憲)都說好了,用不着想的太多。’葉還說:‘再說立果和胖司令也都作了安排的,你要抓緊準備。’”

如若這份供詞的內容屬實,則可證明吳法憲知道並參與了小艦隊關於南逃廣州的陰謀活動。奇怪的是,這份供詞在“兩案”審理期間卻不見了蹤影。1980年11月27日,在審問江騰蛟時法庭傳胡萍到庭作證,胡萍的證詞中完全沒有了原供詞中吳法憲和葉群給他打電話的內容。〔9〕1982年“兩案”審理期間審判胡萍時,也沒有重提此事。〔10〕如此重要的材料為何被棄置不用,答案只能是胡萍1971年的供詞內容嚴重失實。

關於燒材料毀滅罪證的問題。第二審判庭在審問黃永勝這個問題時,黃永勝答:“我沒有銷毀罪證,我燒的是照片,燒了兩份文件,這兩份文件與林彪是毫無關係的。”法庭宣讀了黃永勝原服務員楊紅鋒和警衛員秦立軍1972年6月26日的證言:“1971年9月15日晚,黃永勝回到宿舍后,一直到9月24日早晨,我們每天早上打掃衛生時,都發現他房內的灰盒裡燒毀材料、毀滅罪證的紙灰。特別是22日燒得最多,直到早晨我們打掃衛生時,還是滿屋煙氣、灰屑,牆角熏黑了,灰盒燒炸了。”〔11〕

黃永勝的兒子黃春光回憶說,他幫助父親燒了一些照片。還有中國共產黨非常委員會的專案材料,還有一些策反信。關於為什麼燒?主要是怕說不清楚。〔12〕

吳法憲、邱會作也都受到了銷毀罪證的指控。

1980年11月29日下午,吳法憲在回答審判員寧煥星的關於銷毀了一些什麼罪證的提問時回答:“我銷毀了林彪、葉群和我們一起照的像片,給我的紀念‘5o13’事件的詩,還有在毛主席那裡開會時,我記的毛主席和林彪的講話筆記,我怕以後抓辮子,也燒掉了。”〔13〕

邱會作在回憶錄中也談到了燒材料的事情:“我告訴胡敏和路光把桌子上玻璃板下面的有關林彪、葉群的照片都取出來,燒掉。我也叫秘書們把辦公室的資料、材料,有關林彪的也整理出來燒掉”。〔14〕他還將陳伯達送他的字和葉群送他的詩也都燒了。〔15〕

其實,銷毀可能成為罪證的東西以自保,這是文化大革命中最普遍的一種行為。行文至此,筆者頭腦里不禁浮現出鄧拓自殺后,其妻丁一嵐在極度恐懼中銷毀鄧拓留下文字材料的畫面。〔16〕銷毀一些與林彪、葉群有關的材料只能說明黃、吳、李、邱等人在九一三事件發生后的一種恐懼心理,並不能因此就證明他們與九一三事件本身有任何關係。

吳法憲(1915-2004),江西永豐人,原名吳文玉,1930年參加中國工農紅軍贛東遊擊隊。1932年由共青團員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1955年被授予中將軍銜。文化大革命期間,任副總參謀長兼空軍司令員、軍委辦事組副組長,中共中央軍委委員。是中共第九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九一三事件”后被撤職。1973年被開除黨籍。1981年被確認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2004年10月17日病逝於濟南。

黃、李、邱三人在九一三事件發生時都是完全不知情的,只有吳法憲知道並參與了對256號三叉戟飛機的追查。他親自在電話里命令潘景寅:“要絕對忠於毛主席,飛機絕對不能起飛,不管什麼人的命令都不能起飛。”當時在電話里,潘景寅滿口答應。256號飛機強行起飛后,吳法憲又打電話給北京軍區空軍司令員李際泰,向他傳達周恩來的命令,要他打開所有的雷達進行警戒,絕對不允許有任何一架飛機飛向北京,如果有飛機飛來,就攔截,並把它打掉。〔17〕

在對吳法憲的審查和審判中,將空軍指控權交給林立果是最大的一件事。

1980年12月18日下午,吳法憲的辯護律師馬克昌在發言中說:“起訴書第三十九條指控吳法憲私自把空軍的指揮權交給林立果,使林立果憑藉特權,得以進行反革命陰謀活動。法庭調查證實吳法憲對私自交權和交權后產生的嚴重後果,負有不可推卸的罪責。但是,吳法憲當時並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給的權力,組織‘聯合艦隊’,進行反革命武裝政變的準備活動,因此,吳法憲不應直接承擔罪責。”〔18〕

律師的意見雖然合情合理,但並未被特別法庭採納。《判決書》中仍然堅持說:“一九六九年十月,吳法憲把空軍的一切指揮權、調動權交給林立果,使林立果得以組成林彪反革命集團謀殺毛澤東主席、策動武裝政變的骨幹力量‘聯合艦隊’。”〔19〕

吳法憲晚年對《起訴書》中這一條指控進行了辯解:

“關於林立果在空軍‘可以指揮一切、調動一切’,這個話的確是出自我的口,是我同王飛、林立果私下裡講的。這個話是不妥當的,是錯誤的。我當時說這個話的意圖,主要是為了討好林彪。然而說了以後,又感到很後悔,想公開收回又怕得罪林彪,以至被林立果、周宇馳等人利用來興風作浪,我負有失職的責任。不過這話我從來沒有在公開場合講過,更沒有在任何文件上出現過類似的文字。而且我後來意識到有了問題后,確實叫人不要宣傳,也採取了一些措施來消除影響。

可話又說回來,是不是說了這個話就等於真的把空軍的一切指揮權、調動權都交給了林立果?當然不是。事實上,關於空軍的領導權、調動權,我從來沒有交給過林立果,林立果在空軍里也沒有一分鐘是可以指揮一切、調動一切的。凡是懂得我們黨基本常識的人都知道,不要說我這個空軍司令,就是林彪要調動和指揮空軍,也要經過毛澤東的批准。除了毛澤東本人以外,誰都不能夠在空軍指揮一切、調動一切。”〔20〕

吳法憲作為一個空軍司令員,說出“兩個一切”這種話來確實很離譜,但把這話放回到個人崇拜、個人迷信極度盛行的那個年代,卻又是見怪不怪和可以理解的。把自己都不具備的權力交給另一個人,不過是句空話而已。

還有所謂“八八密謀”問題。1971年8月8日晚,中央政治局會議后,周恩來要吳法憲和邱會作一起到毛家灣去找葉群,從她那裡取回毛澤東寫給林彪的一幅“龜雖壽”的字。此事在九一三事件后被說成是葉群、吳法憲和邱會作在一起策劃陰謀政變!吳法憲在專案組的壓力下寫了承認參與“策劃陰謀政變”的交代材料。專案組又以此去給邱會作施加壓力,邱會作頂住壓力,堅決不承認,對專案組說:“吳法憲怎麼交代的,我不管,但我決不向你們說假話!違背事實,違背黨的政策,違背自己的良心的事,我是決不會幹的!”1981年7月,吳、邱和王洪文、江騰蛟在秦城合監后,吳法憲哭着向邱會作說了。他說“八八”問題,1971年就說了假話,直到1980年公審之前才作了糾正。〔21〕

所謂“八八密謀”問題,整了吳法憲和邱會作很長時間,但終因過於荒唐,難以置信而被專案組放棄,未能列入《起訴書》。

李作鵬(1914-2009),江西吉安人。1930年參加紅軍,1933年由共青團員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1955年被授予中將軍銜。文化大革命期間,任副總參謀長兼海軍第一政委、軍委辦事組成員,中共中央軍委委員。是中共第九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九一三事件”后被撤職。1973年被開除黨籍。1981年被確認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2009年1月3日病逝於北京。

李作鵬與九一三事件的關係,除黃、吳、李、邱共有幾件事外,主要就是所謂“放跑了林彪的座機問題”。在兩案審理時,此事被當作李作鵬在九一三事件中的“要害問題”。

中央專案組《關於林彪反黨集團反革命罪行的審查報告》中說:“(1971年9月13日)當晚十一時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時六分,李作鵬兩次向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下達命令時,將周恩來總理關於256號專機必須有周恩來和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飛行’的命令,篡改為‘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九月十三日零時二十分,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已經發現當時情況異常,打電話請示李作鵬:飛機強行起飛怎麼辦?這時李作鵬仍然沒有採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致使林彪、葉群、林立果得以乘256號專機叛逃。”結論很明顯,就是由於李作鵬篡改周恩來命令,致使林彪叛逃。

事實上,林彪所乘256號飛機不是什麼人放飛的,而是強行起飛的。李作鵬有傳達周恩來指示不確切的問題,但不存在篡改周恩來指示的問題。〔22〕李作鵬也不存在放跑林彪的動機–林彪跑了對李作鵬沒有任何好處。李作鵬在回憶錄里說:“我為什麼要放林彪逃跑呢?當時,我根本不知道林彪要去向何方,更沒有任何情由放林彪外逃蘇聯。我也可以斷定,黃永勝、吳法憲也決不會放跑林彪的。在我們心目中,忠於毛主席、忠於黨中央是至高無上的原則,林彪如果有反毛主席的舉動,我們不會跟着跑。”〔23〕林彪跑了,對黃、吳、李、邱都不會有任何好處。據邱會作回憶,1971年9月17日晚,黃永勝在與他談話時預感到後果嚴重,有可能會被抓起來,“當時黃永勝對林彪是十分有氣的,他說到這裡站起來,在房間里來回踱步,然後走到一幅巨大的三北地圖的牆前,大聲疾呼:‘你跑什麼跑,害死人呀!’”〔24〕

在兩案審理時,李作鵬在特別法庭上曾對“放跑了林彪的座機問題”表示“有保留地承認這個罪行”。〔25〕

李作鵬的辯護律師張思之在特別法庭上提出:“一、法庭調查的結果,證明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主要罪行是利用各種手段,甚至陰謀殺害毛澤東主席,策動武裝政變,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在這個集團性的共同犯罪中,李作鵬有他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從法庭的查證來看,李作鵬並沒有參與制訂《”571工程“紀要》一類的反革命武裝政變策劃,沒有證據證明他直接參与策動了武裝政變的反革命活動。二、起訴書指控李作鵬犯有向黃永勝密報毛澤東主席南巡談話的罪行,但沒有證據證明,他告訴黃永勝上述談話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林彪‘下決心採取行動殺害毛澤東主席。’三、‘在南逃廣州,分裂中央’的犯罪活動中,不能證明李作鵬參與了策劃。”〔26〕

李作鵬在回憶錄中解釋了自己為什麼會“有保留地承認這個罪行”,他說:“個人的生死榮辱微不足道,國家大局是第一位的。在這個思想指導下,我咬緊牙關,決心犧牲自己,承擔起山海關機場林彪逃跑的責任,以此掩蓋周恩來總理處理不當的事實,以免總理的負面影響公佈於世。我在法庭上就山海關機場這個問題只講了一句:‘保留意見!保存資料!’”〔27〕

2004年,九十高齡的李作鵬再次上書中央進行申訴。他在題為《不平則鳴》(之二)的申訴材料中提出,周恩來在處理山海關機場九一三事件的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既未及時指示北戴河的8341部隊加強警衛,加強監視,控制林彪的交通工具,又沒有採取諸如關閉山海關機場,控制三叉戟飛機,軟禁空軍機組人員等措施。既不信任李作鵬,卻又要李作鵬來處理這樣重大問題,違背了“用兵不疑,疑兵不用”的原則。李作鵬認為,“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飛行”的指示本身就有問題,他說:“其實‘四個人一起’是無法處理緊急情況的,很容易貽誤時機,不是好辦法。夜間四人並不是集中在一起,而是分散在各自住宅。林彪飛機要起飛夜航,山海關機場先向我報告請示,我立即報告周總理,報告總長,報告吳法憲,徵求意見后,才向山海關機場作回答。或山海關機場直接請示周總理,由總理徵求黃、吳、李的意見,也要一定時間,這才是拖延時間,放跑林彪的辦法。”〔28〕

平心而論,周恩來貌似穩妥的指示確實是一個無法執行的指示。我認為,那不過是周恩來在當年那種錯綜複雜的局面下實行自我保護的一種無奈之舉。

邱會作(1914-2002),江西興國人。1929年參加紅軍,1932年由共青團員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1955年被授予中將軍銜。文化大革命期間,任副總參謀長兼總後勤部部長、軍委辦事組成員,中共中央軍委委員。是中共第九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九一三事件”后被撤職。1973年被開除黨籍。1981年被確認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2002年7月18日病逝於北京。

1971年3月24日,毛澤東找黃、吳、李、邱等人談話時戲稱:在他死後,邱會作可以來這裡當中央委員會主席。〔29〕在四個人當中,邱會作與九一三事件的牽連算是最少的了。

由公安部長李震、北京衛戍區司令員吳忠、中央組織部負責人郭玉峰等組成的專案組在審問邱會作時,主要集中在“八八密謀”上。

李震對邱會作說,你只要把這個事件說清楚,對你來講就沒有什麼大問題了。〔30〕

本來一件很簡單的事情,卻被安上了嚇人大帽子,邱會作當然不會認賬。專案組威逼利誘,企圖迫使邱會作就範。有一次,專案人員竟然對邱會作誘供說:“這個問題,其實也並不難,你寫三點就可以了。第一點是,葉群策劃你們必要時準備到廣州去另立中央;第二點,葉群動員你們準備在三中全會上繼續反黨;第三點,你對吳法憲的交代可以寫‘同意’或者寫沒有聽清楚他們說什麼,都可以。”〔31〕邱會作在這個問題上頭腦清醒,始終未上專案組的鉤。

邱會作在回憶錄中比較詳細地敘述了1981年在秦城監獄與吳法憲、王洪文合監期間,他與吳法憲之間關於“八八密謀”問題談話。

邱會作說:“一天,我們在一起閑談,我說起了‘八月八日”在葉群家談話的問題。吳法憲立即緊張起來,並一下擁到我的肩上流着眼淚說:’老邱!對不起你,我說了假話,可能對你有連累。我交代過,八月八日,在毛家灣,葉群和我們說的主要是‘要準備政變的問題’。‘為什麼要說這樣天大的假話?你不只是連累我,你還連累了黃、李,連累了解放軍!你給江青(沒敢說主席)幫了大忙。他們找不到定我們參與’政變‘的台階,你把大家送上了這個台階。你的假話,對我不能沒有影響。不過事情已經過去了,對得起對不起都沒用了。我的心裡很明白,對我們的公審決不是僅根據你的假交代決定的,沒有你的交代他們照樣干。我不怪你,你放心好了!’

我這麼說后,吳哭得更傷心,他說:‘是他們逼我說的。他們說這是給我提出了找出路的方法。我就是照着他們的需要說的和寫的。結果什麼也沒搞到,還是關到現在。

王洪文說:’我想起了,一次李震、郭玉峰、吳忠三人向中央政治局彙報時,曾經說到你們在葉群家談話的問題。總理最後是這樣說的,八月八日吳法憲、葉群、邱會作在葉群家談話的問題,是目前已經發現的最重大的問題,起決定作用的問題。但是這個問題,吳、邱的口供不一致,對他們處理問題,今天就不討論了,待把‘八八’問題搞清楚后再討論處理。我記得對你們的問題也就拖下來了。‘

吳法憲說假話當然不對,但說明他們很需要吳的假話,想把我們往’兩謀‘、’政變‘上連。如果他們有了林彪’兩謀‘、’政變‘的確鑿證據,也不會無數次地追問這個’八八‘問題了。“〔32〕

另外,專案組還捕風捉影地在”工改兵“問題和國防工業問題上對邱會作進行逼供。

所謂”工改兵“,是指將全國上百萬的基本建設隊伍組建為基本建設工程兵。此事由周恩來最先提出,得到毛澤東的批准。1969年冬,周恩來向政治局提出”工改兵“的方案,並指定邱會作負責組織實施。邱會作與國家建委軍管會主任李良漢等七人組成規劃小組,作出了”工改兵“的規劃。1970年廬山會議后,”工改兵“的問題被擱置起來了。九一三事件后,專案組對組建基本建設工程兵的問題,對邱會作進行了反覆審問。專案組說,”組建基本建設工程兵,是林彪以全民皆兵為幌子,搞陰謀的組成部分,以便實現你們的’軍國論‘“。”你邱會作篡奪了組建基本建設工程兵的規劃領導權。這是搞武裝暴動的力量之一。你就是企圖憑藉這支力量來控制全國的大後方。“

1968年下半年,周恩來提出了新的國防工業的領導方針,即將使用、生產、科研以使用為主,分別管理國防工業的方針。這個方針得到毛澤東的批准。為了實施新的方針,中央決定分兩步走。先成立分別由邱會作、吳法憲和李作鵬負責的常規兵器、航空、造船和電訊工業領導小組作為過渡。第二步,國防工業歸中央軍委統一領導。經毛、林批准,決定在軍委辦事組之下,成立中央軍委國防工業領導小組,並決定由邱會作任國防工業領導小組組長。從1968年下半年開始,到九一三事件,邱會作搞了三年多國防工業的領導工作。九一三事件后,專案組在審問時,逼迫邱會作交代他”是怎樣取得了國防工業的領導權的?“”為什麼要用國防工業來搞垮國家的整個工業,必須交代你的陰謀詭計!“

對這兩個問題,邱會作都理直氣壯地反駁了專案組的指控,〔33〕而專案組和後來的兩案審理也不得不放棄了這兩條指控。

由於關鍵材料的缺失和檔案的封閉,九一三事件的許多真相至今未能昭於天下,尤其是關於林彪在九一三事件中的具體作為的材料鮮有披露,令我們在企圖復原那一段歷史場景時倍感困惑。相對來說,黃、吳、李、邱與九一三事件的關係則比較明朗。

黃、吳、李、邱四人都是從小參加革命(黃永勝17歲、吳法憲15歲、李作鵬16歲、邱會作15歲),在革命戰爭年代都是戰功卓著。文化大革命中他們都被提升到高位,九一三事件后又都被打入了地獄。他們在晚年都對”林彪反革命集團主犯“的罪名提出了異議。

黃、吳、李、邱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各種各樣的錯誤以至罪行,主要可以歸結為”誣陷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和”迫害幹部和群眾“這兩條。客觀地說,犯有這兩條錯誤的,在黨的高級幹部中可是大有人在,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中仍在台上的和被提升的人們中,基本上是無人能免。

以黃、吳、李、邱為主要成員的軍委辦事組在文化大革命的混亂局面下,做了一些對國家和人民有益的工作。他們整垮了軍內造反派,保持了北京和軍隊的穩定。他們在周恩來的領導下,參與”三支兩軍“工作,在全國範圍內,維護了必要的社會穩定,減少了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

黃、吳、李、邱的革命歷史是不應該被一筆抹殺的。在兩案審理時,總政治部保衛部副部長鄭夢溪在與吳法憲談話時說:你們這些人和”四人幫“不一樣,過去打過仗,吃過苦,有一段革命的光榮歷史,這一點上黨和人民都不會忽略的。〔34〕但後來的事實卻不是這樣的。1981年5月,由軍事法庭向他們下達刑事裁定書,宣布剝奪他們過去被授予的勳章。對此,李作鵬說:“我的三個國家勳章既不是偷的,也不是搶的,更不是騙的。是我戎馬二十年,南征北戰,浴血奮鬥,為黨、為人民、為新中國,殺敵立功的榮譽,是國家授予我的。試問,何罪之有?!”李作鵬憤然提筆,在裁定書上給中央寫信抗議。他寫道:“公檢預審時,曾多次向我傳達中央負責人指示說:你們同’四人幫‘不同,你們打過仗,你們吃過苦,你們有一段光榮的歷史。按照此裁定書,不但完全否定了過去中央負責人的指示,也是徹底的違反歷史唯物主義,是徹底歷史唯心主義。因此我堅決的反對。我雖然人已快入土了,我至死決不接受此項裁定書。”李作鵬在回憶錄中寫道:“當時,我已做好最壞的準備,如果再有人來要我的勳章,我寧願把勳章丟到大海中,也誓死不交。”〔35〕

其實,在兩案審理時,已經基本搞清楚了黃、吳、李、邱與九一三事件的關係。經過近10年的反覆審查和審問,沒有發現他們參與或知道《“571工程”紀要》、南逃廣州、另立中央和謀害毛澤東的任何罪證。〔36〕但為了政治上的需要,在《判決書》中還是用曖昧的語言表述了黃、吳、李、邱與“反革命武裝政變”、林彪叛逃蘇聯和“南逃廣州另立中央”有某種關係。

40年過去了,黃、吳、李、邱均已故去,他們的名字仍然被捆綁在歷史的恥辱柱上〔37〕,在媒體和各種出版物上,他們的名字還是與九一三事件緊密地聯繫在一起。不過,在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最近出版的《中國共產黨歷史》第2卷中,在敘述九一三事件的過程時,除了還留有黃永勝打電話向葉群報告毛澤東南巡談話內容、林立果準備用飛機把黃永勝等由北京送往廣州兩個情節外,沒有再保留其他涉及黃、吳、李、邱參與或知道《“571”工程紀要》、謀害毛澤東和南逃廣州、另立中央的內容,〔38〕這多少也可讓人感覺到有了一點小小的進步。

註釋:

〔1〕王飛的供詞如下:

“一九七一年九月八日晚,林立果、周宇馳要我給黃永勝送東西,並把’帶交黃總長親收‘的大信袋裝的東西交給我。十日,我把它送給了黃永勝,向黃說明是’晉草‘(葉群代號)和林立果兩人送的,黃說,’噢,是葉主任送的。‘我向黃轉達了葉群、林立果向黃問候的話。我向黃轉達了周宇馳告訴我的他得到的關於毛主席同某地負責同志的談話內容的情報。黃表示對葉群、林立果感謝。

十一日下午,林立果在西郊機場召開的黑會上,確定在南方動手謀害毛主席,釣魚台留給黃永勝他們去搞。會後,林立果、周宇馳提出要我當林立果和黃永勝之間的聯繫人,並交給我一封林彪給黃永勝的親筆信,信的大意是:’我很惦念你,望你保重身體,現在形勢緊張,有事找王飛同志洽商。‘要我必要時給黃永勝送去。林立果、周宇馳的意思是由黃永勝負責統一指揮。十一日夜,葉群、周宇馳打電話告訴我,毛主席已離開上海,’解除任務‘。十二日上午,劉沛豐把這封黑信拿回去。十二日晚,林立果、周宇馳向我談了林彪南逃廣州另立中央的反革命計劃之後,我召集魯珉、賀德全、劉世英、朱鐵錚等研究執行這一反革命計劃時,於新野在黑會的中間,把這封黑信又交給了我。十一點多,周宇馳電話告訴我’暴露了,不搞了。‘我把這封黑信還給了於新野。王飛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2〕1971年9月15日的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一次展示了這封林彪給黃永勝的親筆信,當時就有不止一人表示懷疑。見邱會作:《邱會作回憶錄》,香港新世紀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799頁。

〔3〕李偉信在筆供中說:“在批陳整風彙報會上,黃、吳、邱、李、葉都檢討了,而且是主席批准要他們檢討,’主任‘(葉群)非常緊張,當時要搞’571‘,並和黃永勝也商量了,黃永勝他們也同意。”(於《材料之二》。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紀實》,法律出版社1982年4月第一版,第62-63頁。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紀實》,第116頁。

〔6〕李作鵬:《李作鵬回憶錄》,香港北星出版社,2011年4月第一版,第772頁。

〔7〕余汝信在《林彪“南逃廣州,另立中央”罪名考釋》(載於《華夏文摘增刊o文革博物館通訊》第312期)一文中的說法最具代表性。文中說:“’南逃廣州,另立中央‘是’小艦隊‘核心成員非常倉促的臨時決定,未及付諸行動便已夭折。從目前已公開的材料來看,’小艦隊‘打着林彪的旗號,但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林彪(以及葉群)事前知道’小艦隊‘的計劃,更不用說同意他們的計劃了。根據現代法學’疑罪從無‘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所謂’林彪又陰謀攜帶黃永勝、吳法憲、葉群、李作鵬、邱會作等人,南逃廣州,另立中央‘的指控,不能成立。而更無任何證據表明,黃、吳、李、邱以及廣州軍區、廣州軍區空軍的領導人知曉’南逃廣州,另立中央‘的計劃。

〔8〕1973年8月20日,中共中央一致通過並批准中央專案組《關於林彪反黨集團反革命罪行的審查報告》。

〔9〕《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紀實》,第143-147頁。

〔10〕見余汝信:《林彪”南逃廣州,另立中央“罪名考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紀實》,第160頁。肖思科:《超級審判–圖們將軍參與審理林彪反革命集團案親歷記》,第74頁。

〔12〕黃春光當時任北京軍區空軍防止突然襲擊辦公室副主任,他的回憶見舒云:《黃吳李邱的9月12日》。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紀實》,第178頁。

〔14〕《邱會作回憶錄》,第804-805頁。

〔15〕陳伯達贈邱會作的字為:“天地馳驅客,英雄清凈身。留心千古事,不厭一寐塵。”葉群的詩為:“繁霜冷雨仍從容,晚節尤能愛此功。寧願枝頭抱蕊老,不能搖落墜西風。”見《邱會作回憶錄》,第805頁。

〔16〕任捷:《鄧拓自殺的前前後後–對鄧拓夫人丁一嵐的訪談》,原載《南方周末》1999年6月25日。

〔17〕吳法憲:《吳法憲回憶錄》,香港北星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863-864頁。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紀實》,第372頁。《吳法憲回憶錄》,第943頁。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紀實》,第63頁。

〔20〕《吳法憲回憶錄》,第981頁。

〔21〕《邱會作回憶錄》,第838頁。吳法憲在專案組的威逼利誘下,曾作過偽供,影響最大的當數所謂“林彪往哪裡擺”。吳法憲回憶說:“(一九七0年)八月二十日,我約江西省革命委員會主任程世清一道下(廬)山,一起去接中央和各省市來的人。程世清是東道主,我管飛機。我和程世清過去就很熟悉,所以在下山的路上他同我說起,前一天他陪毛澤東上廬山,汪東興對他講:’這次修改憲法,要堅持設國家主席,毛主席當國家主席,林副主席當國家副主席。如果不設國家主席,毛主席怎麼當我們的國家主席呢?不設國家副主席,林彪同志往哪裡擺?‘我聽到這句話感到很高興,我想汪東興傳的話,就是主席的意思吧。這一下,我感到心裡更有底了。這裡我要特別聲明一下,過去很多文件及文章都說,這句話是葉群親自對我講的,這根本不是事實。實際上,這句話是我從程世清那裡聽到的,是汪東興傳來的話。葉群從來沒有對我說過這句話。這是一個多年的冤案,我要在這裡更正一下。這裡當然我有一定的責任,但歷史就是歷史。當年在’九一三事件‘之後對我審查時,專案組為了收集林彪有’野心‘的證據,千方百計地誘導我,非要我把這句話安到葉群的身上。我開始拒絕了,後來迫於他們施加的種種巨大壓力,就順從他們,說了違心的話。但我在當時寫的材料上,對一些被逼出來的假話都做了記號,怕時間一長,自己也忘了。如果現在還能找到我當時寫的材料,就會看到,我當時特地在這句話下面做了記號。”見《吳法憲回憶錄》,第788頁。

〔22〕李作鵬說,他對山海關機場調度室的兩次電話,第一次是說一位首長指示即可放飛,第二次修正為“四人聯合指示才能放飛”。李作鵬對當年9月12日夜間發生事情的詳盡敘述見《李作鵬回憶錄》,第693-697頁,782-787頁,888-892頁。

〔23〕《李作鵬回憶錄》,第786頁。

〔24〕《邱會作回憶錄》,第802頁。黃正在《將軍最後的一聲吼》中說黃永勝喊的是:“他媽的!跑什麼跑?!……”《記憶》總63期,2010年11月30日。

〔25〕《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紀實》,第396頁。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紀實》,第396-397頁。李作鵬認為律師的辯護只是在敲邊鼓,寫了一首題為《評律師》的打油詩:“尊敬公正人,天知無偏心。官方辯護詞,和尚照念經。遵命防風險,明哲可保身。邊鼓敲兩下,有聲勝無聲。”此詩直到20年後的2001年才給張思之看。張思之對李作鵬的“邊鼓論”“一方面,覺得有點尖刻,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認它擊中了我的要害”。見張思之:《詩評律師,可堪入史–重訪李作鵬前副總長索詩瑣記》。

〔27〕《李作鵬回憶錄》,第774頁。

〔28〕《李作鵬回憶錄》,第890-891頁。

〔29〕《吳法憲回憶錄》,第836頁。《李作鵬回憶錄》,第678頁。《邱會作回憶錄》,第756頁。

〔30〕程光:《心靈的對話–邱會作與兒子談文化大革命》,香港北星出版社2011年4月第一版,第675頁。

〔31〕《邱會作回憶錄》,第834頁。

〔32〕《邱會作回憶錄》,第929-930頁。

〔33〕《邱會作回憶錄》,第839-843頁。

〔34〕肖思科:《超級審判–圖們將軍參與審理林彪反革命集團案親歷記》,第111頁。

〔35〕《李作鵬回憶錄》第802-803頁。

〔36〕肖思科在《超級審判–圖們將軍參與審理林彪反革命集團案親歷記》一書中引述圖們的話說:“黃、吳、李、邱的罪行證據中,他們誣陷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較多,但能證明他們參與或知道《”571工程“紀要》、南逃廣州、另立中央和謀害毛主席的罪證沒有查到。”

〔37〕2009年出版的《辭海》中,黃永勝詞條中有“’文化大革命‘中參與林彪反革命集團篡奪黨和國家最高領導權的陰謀活動”、“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確認為林彪反革命集團主犯之一”等語。辭海編輯委員會:《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第2卷,第968頁。

〔38〕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產黨歷史》第2卷(1949-1978)下冊,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第846-849頁。該書稿中過去曾將黃、吳、李、邱與葉群、陳伯達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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