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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發1毛錢紅包祝妻三八節快樂 妻子「吐槽」遭暴打

3月8日,在廣大女性同胞歡度節日之際,昌寧縣公安局勐統派出所依據相關法律,向家暴實施者楊某某開出“節日《家庭暴力告誡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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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凌晨3時許,一名身穿睡衣的女子跑進勐統派出所,哭著向值班警察說道:“我老公楊某某剛才動手打我,我跑出來了,現在不敢回去,請你們幫幫我。”接警後,勐統派出所值班警察迅速趕至現場,經現場了解得知:暫住昌寧縣勐統鎮的楊某某(34歲,更戛鄉人)在三八婦女節之際用手機發給妻子王某某一個1角錢的紅包,並祝妻子節日快樂。後王某某將收到楊某某1角錢紅包的事告知了別人,因此,楊某某便覺得妻子王某某不明事理,在外人面前不給自己面子,心情比較煩躁。當日,楊某某酒後與妻子王某某發生爭吵,便用拳頭毆打了妻子,造成王某某右眼及雙手受傷。對楊某某的這種行為,警察當場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且楊某某也表示不會再打妻子,警察隨即讓雙方於楊某某酒醒後到派出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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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的見證下,楊某某承認了自己曾經打妻子的錯誤行為,並向妻子道歉,在取得王女士諒解的基礎上,勐統派出所於3月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規定和《雲南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向楊某某開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楊某某當場簽字,並表示再也不會毆打妻子。

根據告誡制度:自收到告誡書後,暴力加害人應立即停止不法行為,嚴禁對家庭成員再次實施家庭暴力,否則公安機關將從嚴從重處理。

王女士在遭受家庭暴力時,選擇報警來保護自己,既警醒了實施家暴的當事人,也保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又能有效的防止家暴案事件再次發生,值得大家借鑒。在三八婦女節之際,警察提示廣大女性同胞在受到不法侵害時,能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勇敢的向家庭暴力說不。

警察提示:

《反家暴力法》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友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責任。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刑法》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脅無法告訴的除外。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處罰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來源:雲南昌寧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