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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喝酒過量死亡 同桌9人要賠61萬元

2月8日凌晨1點多,浙江金華一家酒店大堂內躺著一男子,已經沒有了呼吸。男子為40多歲的建德人曾某,系飲酒過量死亡。

曾某的家屬在悲痛之餘,認為曾某的死亡是因幾位好友邀請聚餐喝酒造成的,雙方就此產生矛盾。經過警察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參與聚餐的9人,因沒有盡到勸阻義務,且沒把醉酒的曾某安全護送回家,補償曾某家屬共計61萬元。

男子飲酒過量死亡12名同事判賠34萬

2月3日晚上,陝西寶雞一男子與12名同事參加周末聚餐,男子喝了大量的酒,緊急搶救也未能挽回性命。

聚餐飲酒過量導致死亡,共同聚餐者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月12日,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身體權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意外死亡賠償協議,12名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4萬元。

由於勸酒人勸酒致使他人受到損害,即使勸酒人沒有主觀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後,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