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莉亞

周日,中共全國人大會議上正式表決通過了新的憲法修正案。海外輿論普遍認為通過修憲取消 中共國家主席、副主席任期限制後,習近平有可能謀求連任超過兩屆。日前,有港媒發文稱,能否掌握軍權決定著國家主席這個職位的虛實,習近平有可能通過把這個職位做實而最終變成總統制。而中共體制下的總統制,也終究是獨裁政治,無論是國家主席和總統都不是民選的,沒有嚴格有效的分權制衡的總統制,與其說是總統制,不如說是獨裁製。
從今年2月底中共修憲擬取消國家主席任期限制的消息傳出以來,海外輿論界就此問題發生了強烈的爭議,輿論普遍認為習近平這次突破鄧小平當年所設置的這個任期〝禁錮〞,可能是為了今後能夠繼續主宰2023年後的中國。
3月11日,中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會就憲法修正案進行表決,並高票通過了這項修正案,取消國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不超過兩屆的限制將對中國政局走向產生怎樣的影響,再次成為輿論討論的熱點話題。
憲法修正案表決當天,香港《明報》發文回顧了 中共國家主席這個職位所擁有的權力在中共歷史上的變化情況。
1954年,中共主導下制定的首部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主席為中國國家的最高元首,國家主席可兼任國防委員會主席並〝統率全國武裝力量〞。這部憲法的條文上,並沒有規定國家主席職位的任期限制。
當時的國家主席是毛澤東,整個國家的最高權力都掌握在毛的手中。毛澤東只當了一屆國家主席,5年後,毛因為大躍進的歷史錯誤而被迫卸任,國家主席一職由劉少奇繼任,但毛依然在幕後掌握著實權。
1967年毛髮動文化大革命將劉少奇徹底打倒後,於1970年在中共黨內主導討論修憲問題時,毛澤東堅決不肯再重新擔任國家主席一職,最終於1975年通過新的憲法時,直接取消了國家主席這個職位,並明確規定由中共中央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並把禮儀性的國務活動交給人大委員長來負責。
文革結束後,鄧小平主導下於1982年公布的新憲法,雖然恢復了國家主席這個職位,但並未恢復國家主席的軍事統率權,而是另設了中共中央軍委主席來〝統率全國武裝力量〞。
在鄧小平掌握國家最高權力期間,國家主席一職先後由李先念(1983年6月起)和楊尚昆(1988年起)擔任,該職位成為一個權力十分有限的〝虛職〞。
1989年〝六四天安門事件〞發生後,鄧在國人心目中的威望全失,逐漸引退政壇。而接任中共黨魁的江澤民,則於1993年起將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和國家主席全部集於一身,形成了中共所謂的〝三位一體〞的政治體制。
鑒於上述歷史變遷中,國家主席一職的權力變化情況,文章得出一個結論——〝不掌握軍權的國家主席,除了有很多瑣碎的禮儀性迎來送往活動外,並無實權。〞
該文表示,對於這次北京當局取消國家主席任期限制,中共官方在輿論上的解釋是為了維護該職位與中共總書記、軍委主席的〝三位一體〞,但其實是不是〝三位一體〞並不重要,當年毛、鄧都沒有〝三位一體〞,但並不影響他們在政治上〝一言九鼎的權威〞。
據此,文章推測:習近平修憲的真正目的,不排除是要把國家主席的權力做〝實〞,最終演變為總統制。〝但這不是一次修憲可以達成的,最終會否把軍權還給國家主席,才是觀察指標。〞
民主監督是總統制的關鍵
憲政民主作為一種政體,有不同的實現形式,其中有兩種類型最為常見。一種是總統制民主政體,簡稱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 Presidentialism)。另一種是議會制民主政體,簡稱議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 Parliamentalism),或“議會內閣制”。這裡談談什麼是總統制。
有許多民主國家實行總統制。其中以美國實行的總統制最為典型。美國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南美有不少國家實行總統制,如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秘魯等;亞洲的有韓國、菲律賓等;歐洲有法國、俄國和不少東歐國家(法國的總統制也被稱為半總統制);非洲有埃及、南非等若干國家。
在總統制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設總理職務的國家除外),也是軍隊統帥,因此握有廣泛的內政外交權力。總統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故不必對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負責。作為國家元首,總統對外代表國家;作為政府行政部門的首腦,總統負責國家日常事務的管理,握有最高的行政權力,包括對內閣成員的任命權,對行政事務的最高決策權;作為武裝部隊的司令,總統負責國家的防衛、抵禦外國的入侵,和維護國內的秩序。
如此看來,總統制的總統,似乎大權獨攬,位高權重。其實不然。在典型的總統制下,雖然總統享有上述的權力,但是這些權力的行使卻要受到其他部門的嚴格制約。總統制的有效實施依賴於嚴格的分權制衡。分權制衡有助於防止總統獨斷朝綱。沒有嚴格有效的分權制衡的總統制,與其說是總統制,不如說是獨裁製。
首先,總統要受到選民的制約。以美國為例,美國的總統選舉每四年就舉行一次,而且有任期的限制,不論總統乾的多出色,只能連任一次。因此,競選和連任總統職位必須有民意的支持,接受民意的約束,由選民決定去留。
其次,總統要受到立法機關的制約。在美國,強大的參議院與眾議院握有財政預算和人事任命的批准權,兩院有權否決總統令、甚至推翻總統行使的否決權,還分別握有宣戰權、調查權、條約批准權等。在典型的總統制下,立法機關有權彈劾總統,而總統無權解散立法機關。
第三,司法機關對總統還有很大的制約權。司法機關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以總統為首腦的行政機關的干預。在美國,司法機關(聯邦最高法院)有權裁決美國總統的選舉糾紛,有權對總統的決定進行司法審查。如果總統的決定或行為被判違憲或違法,法院有權宣布其無效。
有一點常被忽略的是,在實行聯邦制的總統制國家,總統的權力還受到州與地方政府的限制。在美國,總統無權任命各州州長和地方政府的領導人,甚至對各州與地方政府沒有行政領導權。可見,聯邦制的國家結構,通過聯邦的、自治的等多重的代表機制和分權機制來化解總統制的潛在集權傾向。
總統制與分權制衡是相輔相成的。唯有如此才能確保,這樣的總統制通向的是總統制民主政體,而不是總統獨裁製。如果一切權力,不分巨細,一切歸於總統,不受約束和監督,如果沒有有效的分權制衡,總統民主制肯定會蛻變為總統獨裁製。
在自由民主根基牢固的國家,無論是總統制還是議會制,都能維持民主政治於不墮。沒有自由民主傳統,兩種政體都很艱難。只有通過有效的分權制衡,才能確保總統制與議會制的民主屬性!
中共不可能實現多黨制
中共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在中國搞總統制也不是沒有可能》中說任何政體改革都是個漫長的工程,而且也不會實行多黨制。
採訪者劉昱含問:“如果沿用總統制,是否引入多黨制也是應有之義”?
汪玉凱答:“我認為不會。作為執政黨,中共在政改方面是非常審慎的。因為從1949年新中國建立後,一直實行的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當然,這種政黨政治的具體實現形式和運作形式,是可以進行改革的,比如如何在新政治體制架構下,更好地發揮參政黨的作用,提升其對執政黨的監督能力。但在短期內,或許還不會改變多黨合作的政黨政治形式。我以為,即使中國借鑒新加坡選舉模式時,也不會一下全面鋪開,可以在縣鄉兩級搞一些直接選舉試驗,為將來的全面選舉工作積累經驗。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必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來源:阿波羅網吳莉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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