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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受賄1508萬餘元,鹽城市原副市長獲刑11年

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1月13日報道,2021年1月12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鹽城市原副市長李逸浩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逸浩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逸浩利用擔任大豐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常務副市長,濱海縣縣長、縣委書記,鹽城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工程款撥付、違法事項查處、工作調整等方麵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近親屬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08萬餘元。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逸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李逸浩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退出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華夏新聞 | 時事與歷史:被控受賄1508萬餘元,鹽城市原副市長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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