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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檢方:依法祕密監視 已獲華為違法證據

  • 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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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控方出庭的助理檢察官所羅門(左一)與團隊成員離開法庭。(蔡溶/大紀元)

美國紐約東區聯邦檢察官4月4日在庭上表示,根據《外國情報監視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FISA),美方蒐集了有關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和華為設備美國公司的材料,他們將運用蒐集到的證據指控華為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

助理檢察官所羅門(Alexander A. Solomon)在布碌崙東區聯邦法庭舉行的聽證會上說,根據美國《外國情報監視法》(FISA)獲得的證據需要進行分類處理。他在3日提交的文件中分別通知被告華為技術公司(Huawei Technologies Co.)和華為設備美國公司(Huawei Device USA Inc.),希望華為及其美國律師知道,美國已經收集到足以指控華為的證據。所羅門表示證據是「從電子監視和物理搜索中獲得或取得的」,他沒有透露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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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檢察官所羅門在3日提交的文件中分別通知被告華為技術公司(Huawei Technologies Co.)和華為設備美國公司(Huawei Device USA Inc.),美政府打算使用根據《外國情報監視法》所獲得的信息。(紐約東區聯邦法庭)

根據FISA蒐集的信息通常用於間諜案件。FISA的主要目的是規定一些程序和方法,為蒐集美國以外的組織和機構或其特工的情報提供法律依據,同時也為用物理和電子方法監控外國的組織和機構或其特工提供法律依據。在「9‧11」事件以前,該法案屬於「默默無聞」型,「9‧11」事件以後,該法案引起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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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控方出庭的助理檢察官所羅門(左一)與團隊成員離開法庭。(蔡溶/大紀元)

《外國情報監視法》中關於電子監視的規定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不需要法院許可的監視,另一種是需要法院許可的監視,需要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可能的事由(probable cause)。

紐約東區聯邦檢察官一直在調查華為是否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制裁。案情顯示,中國華為公司涉嫌利用香港公司星通技術(Skycom)向伊朗出售電信設備,並通過國際銀行系統將資金轉出伊朗,從而規避美國對伊朗的制裁,這是導致其首席財務官孟晚舟被捕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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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控方出庭的助理檢察官所羅門(左一)與團隊成員離開法庭。(蔡溶/大紀元)

代表控方出庭的助理檢察官所羅門上月底剛審理完前中共外交官強迫勞工案被告鍾丹的案子,鍾丹被陪審團裁定有罪,鍾丹案法官當納利(Ann Donnelly)也是審理華為公司銀行欺詐案的法官。

而華為公司聘請的辯護團隊包括詹姆斯·M·科爾(James M. Cole)、大衛·比特科韋(David Bitkower)和邁克爾·亞歷山大·列維(Michael Alexander Levy),也是陣容強大。其中,詹姆斯·M·科爾從2011年1月至2015年1月奧巴馬政府期間任職美國前副總檢察長(former Deputy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當時司法部的第二號人物,類似於司法部副部長,他於2015年3月加盟歷史逾百年的盛德律所(Sidley Austin LLP)成為合夥人。

辯護律師大衛·比特科韋也曾在美國司法部刑事部門擔任副助理檢察長,是部門中的第二把手,他現在服務的簡博律師事務所(Jenner & Block LLP)是一家擅長為白領犯罪做刑事辯護的百年老律所。

聽證會後檢方與辯方律師均拒絕發表評論。下次聽證會定於6月19日舉行。#

來源: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