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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警辦案獲刑“喊冤”18年:維權小組致函最高法

  • 民生

2003年,江蘇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區分局(2016年改為清江浦區分局)民警仲曉軍因多年前辦理的一起打架糾紛案件被調查,一審被認定犯徇私枉法罪獲刑1年,二審改判為玩忽職守罪免於刑事處罰。

因認定自己無罪,18年來,仲曉軍不斷申訴。他所在的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區分局還組成了維權小組,多次以分局名義幫助其維權。

“江蘇省公安廳曾以省廳名義向江蘇省高院發函希望能公正審理,沒有結果。我的幾次申訴也相繼被駁回。這麽多年來,無論是事業還是生活方麵,這件事都給我帶來巨大影響。有些傷害更是不可逆轉的。”8月23日,仲曉軍向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表示,他已經向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遞交了相關材料,目前還在等待回複。

對於仲曉軍一案,淮安市清江浦區公安分局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仲曉軍事件發生後,市、區兩級研判了相關證據材料後均認為,仲曉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我們得到的消息是有檢法內部人員在幹預,所以不排除人為幹擾辦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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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曉軍的警官證。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從派出所所長到刑事被告人

55歲的仲曉軍,是江蘇淮安市清江浦區民警,獲刑前是清浦區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所長。仲曉軍稱,他從來沒想到,一個治安案件能給他帶來牢獄之災。

“2000年8月,時任清浦區公安分局局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監視居住並接受調查,當時負責辦案的是淮安市檢察院原法紀處領導周某。我們分局所有中層幹部都被要求配合調查,期間還遭到刑訊逼供。周某讓我承認局長家的馬桶是我送的,我從沒送過禮,自然也不會承認,因此還和周某發生了言語衝突。盡管後來向他道歉了,可雙方還是結下了梁子。”仲曉軍稱,這件事後,周某曾向他索要過香煙等物品,被他拒絕。

2003年,仲曉軍在第二次被提拔公示期間,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立案調查並提起公訴。“後來我才知道,是周某指揮楚州區檢察院對我進行異地審查,取證過程中,有利的證據不收集,收集的不入卷,入卷的不采信,導致我被判刑。認為我無罪的檢察官,也因為幫我分辨了幾句,遭到打擊。”仲曉軍說。

據楚州區人民法院(2003)楚刑初字第195號《刑事判決書》顯示,1999年3月5日下午,劉某因住宿問題與旅店老板發生衝突,事後旅店老板曾向時任城西派出所所長仲曉軍表達了不追究劉某責任的想法。仲曉軍同意並決定對該案件作治安處罰案件處理,並解除了對劉某的監視居住措施。此事件後,劉某再次犯罪,2003年因其涉嫌多個罪名被提起公訴,上述1999年的案件重新被提起,並被檢察院認定涉嫌尋釁滋事。隨後,仲曉軍因涉嫌徇私枉法被立案調查。

楚州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仲曉軍身為具有查處犯罪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將刑事案件改為治安案件,導致劉某脫離司法機關監控,使得劉某的犯罪行為未能受到及時有效的刑事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最終,仲曉軍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仲曉軍上訴後,淮安市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2004年4月16日,楚州區人民法院改判仲曉軍犯玩忽職守罪,免於刑事處罰。第二次上訴後,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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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6日,淮安市清江浦區分局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遞交了論證意見書,希望重新審理。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一輩子汙點,多次申訴被駁回

仲曉軍的獲刑,在淮安公安係統引起不小震動,也引起了部分淮安市人大代表的關注。

2004年6月,淮安市人大代表在對檢察院、法院進行案件評議時,多名人大代表聯合提名要求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監督,但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需要請示省高院為由,拒絕了人大代表們的要求。

2005年6月,仲曉軍向江蘇省高院提出申訴,江蘇省高院指定徐州市中院複查。“經過一年多時間的複查,徐州市中院沒有做出任何結果,退回給了省高院。2007年6月,我再次提出申訴,這次江蘇省高院指定無錫市中院複查。這期間,無錫市中院一名馮姓法官告訴我,他知道我是冤枉的,但案件是上麵定的,他個人意見解決不了。”仲曉軍說,這次談話後,2008年4月,無錫市中院作出了駁回申訴的通知書。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錫刑監字第0024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提到,經複查認為,仲曉軍作為城西派出所主要負責人,在該所處理劉某案件過程中,應該且能夠履行職務,但卻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未盡責盡力地履職自己的檢查、督促職能,且該不正確履職的行為與造成劉某的犯罪不能及時追訴的危害後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並無不當,以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為由駁回了仲曉軍的申訴。

不服該申訴結果的仲曉軍,於2008年5月再次向江蘇省高院申訴,2009年12月7日,申訴再次被駁回。

在不斷維權申訴中,仲曉軍拿到了一份江蘇省高院關於此案的內部報告。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該內部報告提到,在劉某案件調查中,處理結果是集體研究決定的,因此不能認定是仲曉軍一人的過錯。且劉某後來的作惡行為與仲曉軍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所以認定仲曉軍不正確履職、造成危害的依據不足;應該認定仲曉軍無罪。

但這份出自江蘇省高院的內部報告,依然沒能給仲曉軍帶來重審的機會。

“實際上,2004年時江蘇省公安廳還曾以省廳名義向江蘇省高院提出維權意見,沒有被重視,依舊判了我玩忽職守。”仲曉軍表示,雖然最終是免於刑事處罰,但對於一名警察來說,這樣的結果也會成為他一輩子的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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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4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區分局再次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提交證據材料,希望能重新審理仲曉軍一案。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公安分局給最高法發函建議重審

“2013年,周某被調離檢察係統,此前的主審法官也因違法違紀被內部處理,但我的案子始終沒有被糾正。這件事給我們一家造成了不可逆的傷害。父親母親因為受不了打擊,引發腦溢血癱瘓,都相繼去世,妻子因此大病一場。女兒遲遲不願意回淮安工作。”仲曉軍說,從派出所所長一下子變成普通幹警,以前所有的努力都付之東流。

“心理落差挺大的,感覺對不起妻女,更多不起父母。現在我唯一的希望就是分局幫我組成的維權小組,18年裏他們幫我搜集了很多證據,也在幫我不斷申訴維權。”仲曉軍說,維權的路走得精疲力盡,也困難重重。但是他從沒想過要放棄,他想給自己平反,也給家人一個交代。

據淮安市清江浦區分局2019年7月16日出具的《仲曉軍玩忽職守一案調查論證意見書》顯示,仲曉軍案案發後,清江浦分局對全案進行了調查取證。在劉某案件中,城西派出所調查後經集體通案(通告案情)認為,該案當時的證據不足,且受害人拒絕進行傷情鑒定,對劉某采取監視居住無實際意義,報請分局解除監視居住,繼續偵查。結合當時案件證據,劉某當時隻能認定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論證意見還認為,對劉某解除監視居住強製措施後,城西派出所按照相關規定將其列為重點人口。仲曉軍帶領城西派出所民警並沒有放棄對劉某相關案件的偵查,還繼續組織民警對劉某案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2000年,城西派出所又將劉某列為重點對象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並將調查了解到的犯罪線索移交給了當時的掃黑除惡專案組。因此,結合調查的證據,認為仲曉軍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對此,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認為,仲曉軍玩忽職守一案,據以定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且現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足以影響玩忽職守罪的認定,符合重新審判條件。他們已將該《論證意見書》提交至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希望對仲曉軍一案能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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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區分局針對仲曉軍案進行了多次調查、取證,並整理了相關案件材料。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2021年4月14日,清江浦公安分局再次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出具《建議對仲曉軍玩忽職守一案進行重新審判的函》,並提交了證據材料,目前暫未得到回複。

“仲曉軍案發生後,盡管紀委部門依據判決書給予仲曉軍記大過處分(2007年已解除),但我們通過調查取證、研判認為,仲曉軍的行為並不構成玩忽職守罪,且我們了解到中間有人為影響辦案,也不排除目前仍有人為幹預的情況。”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區分局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會繼續依法為仲曉軍維權,早日給仲曉軍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8月23日,針對此事,江蘇省和淮安市政法部門相關負責人回應上遊新聞記者表示,目前在案證據顯示仲曉軍案在審理方麵不存在問題,建議當事人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級司法機關和法津監督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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