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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投訴民警當晚就被銬走 法院判決警方違法

重慶的王女士通過110投訴派出所民警,約半小時後,就被該民警以傳喚為由從家中銬走。在此過程中,其父母還被警方以妨礙公務為由,用辣椒水噴、用警棍打。王女士一家人就此起訴警方。

今年7月,法院一審判決警方傳喚王女士行為違法,對其父母使用催淚噴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為違法。

目前,作為被告的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望龍門派出所不服一審判決,已經上訴。

女子投訴民警後遭上門傳喚

35歲的王女士回憶,去年5月20日,她因情感問題與李某發生矛盾,她報警後,望龍門派出所民警陳某負責處理此事。陳某在6月13日組織雙方進行過一次調解,但雙方沒有協商達成一致。

6月18日晚7時許,陳某再次讓王女士去派出所調解並做筆錄。因為此前她已做過一次筆錄,且之前的調解過程中,李某出現了沒按約定到派出所的情況,所以她擔心當天李某是否一定能去派出所,加之自己剛下班,她就沒有馬上答應民警的要求。然而通話中,陳某卻說“不要以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並表示要傳喚她。

王女士覺得陳某的話冒犯了她,便撥打了110投訴了陳某。《重慶市公安局電話報警接處警綜合單》顯示,當晚7時34分王女士報警,報警內容為“……該民警用言語侮辱報警人,報警人認為該民警處置不當,態度不好,求助”。7時41分渝中區分局向望龍門派出所下達指令,民警出警。

王女士稱,望龍門派出所接到110出警指令後,當晚8時許,被投訴的民警陳某和三名同事來到她家,四人中三名為正式民警,一人是輔警。民警敲門後,她剛開門,見到被投訴的陳某就很反感,告知對方不要進來。而後民警試圖將她往門外拽,她奮力擺脫,但還是被拽出家門。她母親看到後試圖阻止,但民警卻稱母親妨礙公務,並用辣椒水噴老人的眼睛。她父親過來查看母親的情況,也被噴了辣椒水,還被民警用警棍打。

王女士的父親王先生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民警用警棍打了他很多下,最厲害的一下是打在他的膝蓋處。

王先生的病曆顯示,雙腿外側有3處麵積約15*15CM皮膚青紫、軟組織腫脹區,左大拇指掌指關節腫脹。王女士的母親劉女士也被醫生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左手大拇指扭傷,右足趾踩踏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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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父親大腿被打淤青

投訴人父母被多次噴辣椒水

民警的執法記錄儀記錄了當時的經過,這段5分鍾的現場視頻顯示:當時王女士開門後,見到民警陳某便說,“不要進來,不要私闖民宅。”此時,王母劉女士上前詢問,已經進門的陳某隨後舉起手銬,並告知劉女士稱:“傳喚她(王女士)去派出所接受調查,他們兩個互相打架,我們現在要口頭傳喚她。”

劉女士對傳喚原因提出質疑,見到手銬後,就伸出雙手,朝陳某反複說“銬我”。見民警拉著女兒往屋外拽,劉女士隨後轉身跟門口的民警理論。站在劉女士身後的陳某,掏出了催淚噴射器並警告說,“這是辣椒水,不要妨礙公務”。劉女士隨後又伸出出雙手,再次說“銬我”,陳某便對她噴了辣椒水。被噴後,劉女士受到刺激大喊“打人了”,並閉著眼睛四處抓,陳某則一再說“不要妨礙公務”。陳某隨後退到房間外,讓同事將王女士“銬起”。王先生則追出門外,質疑民警。陳某則一再說,“不要阻礙執法,不要指著我。”

此時,劉女士也走到門外,雙眼緊閉,並說眼睛痛,還伸出雙手四處摸索。王先生情緒一直激動,陳某則一直喊道“不要阻礙公務”,隨後又朝著王先生使用了辣椒水。王先生欲阻止,雙方發生拉扯。陳某掏出警棍對著王先生大腿擊打。

劉女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被噴後她根本看不清,這才四處亂抓。而王先生表示,他為了保護妻子才打算去搶噴射器,沒想到自己被打。

當晚,按照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的指示,望龍門派出所以妨礙執行公務為由將王女士及父母移交朝天門派出所處理。朝天門派出所對王女士父母審訊至次日下午3時,之後作出了《立案決定書》,對王女士父母妨害公務案立案偵查,並對兩人采取了監視居住的刑事強製措施。

王女士介紹,因認為民警存在暴力執法行為,她向警方進行了投訴,但在2020年8月7日,渝中區分局回複稱情況不屬實。

記者在回複上看到:經分局督察支隊調查核實,您反映望龍門派出所民警陳某濫用職權,對你打擊報複,毆打你父母的情況不屬實。係民警正常執法活動中遭遇你父母暴力阻礙執法,民警依法使用警械製止,你父母已涉嫌妨害公務罪。

王女士說,2020年8月中旬,警方曾向檢察院提請批捕她父母,經過審查,渝中區檢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決定。8月28日,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作出了《撒銷案件決定書》和《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父母被確定沒有妨害公務後,她隨後多方投訴警方,但始終無果。

2020年12月底,王女士和父母分別向法院起訴警方。王女士起訴警方傳喚行為違法,其父母起訴警方違法使用警械。

警方法庭辯稱未暴力執法

受案後,渝中區中級人民法院多次開庭審理兩起案件。

在法院審理王女士父母起訴警方違法使用警械一案時,望龍門派出所在法庭上辯稱,在出警的過程中,王女士連續推搡民警被控製。王女士還涉及一件未處理完畢的治安案件,因她一直逃避公安機關調查,導致案件無法辦理下去,民警遂口頭傳喚王女士到派出所,對她現場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行為和所涉及的治安案件一並進行調查。

警方還辯稱,在出警的現場,劉女士情緒激動,多次打斷民警說話,並阻礙民警帶她女兒離開。劉女士一邊喊“銬我”一邊揮舞雙手,並故意用雙手的手指戳到了民警陳某的臉上。劉女士的行為不但嚴重影響了出警的現場秩序,而且會對警察的臉部造成傷害。於是陳某掏出催淚噴射器對其警告,警告無效後,使用催淚噴射器對劉女士進行控製。劉女士剛受到催淚噴射器噴射就立刻去搶陳某手裏的催淚噴射器,還一邊喊“打人了”一邊用雙手往陳某的身上抓。陳某的胸部、手臂處被劉女士抓傷,警用襯衫扣子被扯掉,襯衫上的肩章也被扯爛。同時劉女士還將另一民警所佩戴的執法記錄儀扯破。

對於用警棍打王先生,警方在法庭上辯稱,王先生聽到劉女士在喊警察打人,就過來質問警察為什麽打人。民警告知說並沒有打人,因為劉女士在現場將民警抓傷的行為涉嫌妨礙公務,需要將其帶回派出所進行調查。王先生進行阻攔,並說“打了人就走了,肯定不得行”。民警大聲警告其不要妨礙公務,王先生說“你要做啥子嘛”並用力推打陳某,陳某後退了兩步,掏出催淚噴射器對王先生進行警告。王先生看到民警要使用催淚噴射器,就衝上來毆打陳某並搶奪催淚噴射器。在使用催淚噴射器無法控製王先生的情況下,陳某拿出警棍打開對王先生進行警告,警告無效後使用警棍對其進行控製。王先生又來搶奪警棍,並威脅陳某“你信不信我今天打爆你的眼睛”。王先生毆打陳某的胸部,並在爭搶警棍的時候將陳某的右手食指弄傷。

警方在法庭上還表示,由於劉女士和王先生激烈反抗,警察無法將二人帶回派出所,於是呼叫了增援。在等待增援的過程中,麵對不斷辱罵,警察始終保持克製。望龍門派出所值班領導趕來後,將王先生夫妻以涉嫌妨礙公務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民警的執法不是暴力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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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投訴後,警方認為反映情況不屬實

被投訴後是去溝通還是去傳喚?

為何王女士剛投訴完民警,民警就上了門去傳喚王女士?雖然目前重慶警方沒有接受媒體的采訪,但在法院審理王女士起訴警方非法傳喚案時,望龍門派出所給出了理由。警方稱,剛決定傳喚王女士,就接到王女士的投訴,出警時原本準備先就王女士的投訴進行溝通,但計劃被打亂。

在法庭上,望龍門派出所辯稱,2020年5月20日,在王女士家中,王女士與李某因為糾紛繼而發生打架鬥毆,雙方均有明顯外傷,立為治安案件。後來因雙方始終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需對當事雙方進行治安處罰。在辦理治安案件的過程中,民警發現李某的陳述以及李某的傷情報告與王女士的陳述有明顯矛盾,事實不清,需要進一步對王女士進行詢問以查明案情。

警方還辯稱,6月18日晚7時20分許,當日值班民警同時也是案件承辦人陳某打電話通知王女士到派出所進行案件調查並製作詢問筆錄,王女士以已經問過一次筆錄無需再問的理由,拒絕接受調查。當晚上7時37分,陳某到二樓值班領導辦公室將王女士無理拒絕來派出所調查的事情,匯報給當日值班領導,並征求安排。領導指示,必須繼續通知王女士到所接受調查。之後派出所值班前台電腦接收到了110警情的求助類出警指令,此警內容為王女士投訴該所民警陳某。陳某接到出警指令後和協勤迅速離開派出所前往現場出警,並在出警的過程中通知在外的另外兩名民警一同出警並向值班領導匯報了情況,準備在出警的時候與王女士當麵進行溝通解釋,說服王女士主動來派出所接受調查。

望龍門派出所進一步辯稱,王女士開門後,出警民警還未來得及和王女士進行語言溝通,民警陳某的左胸部就遭遇到王女士的連續推搡,隨後王女士被迅速控製。因出警現場突發了意外情況,已經不再適合在現場和王女士進行語言溝通,原計劃被打亂。又因為王女士同時也是正在辦理的一個治安案件的嫌疑人,也需要到派出所去做進一步調查,民警遂口頭傳喚王女士到所,對她現場阻礙民警職務的違法行為和涉毆打他人的治安案件一並進行調查。民警在口頭傳喚王女士的時候,遭遇到其家屬的暴力阻礙,現場出警的三名民警被抓傷和打傷,而王女士則情緒激動,用手指咄民警麵部,多次嚐試掙脫輔警的手,表現出了拒不接受傳喚的行為,民警依法使用了手銬對王女士進行約束,強製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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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截圖)

法院一審判決警方違法

2021年7月14日,對於王女士父母起訴警方違法使用警械一案,渝中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望龍門派出所民警對王女士父母使用驅逐性、製服性警械的前提條件是兩人對民警存在“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的行為,即需達到“暴力”的程度或襲擊人民警察。在案視頻資料顯示,在民警傳喚王女士、欲控製並帶王女士離開時,劉女士對民警的傳喚行為提出質疑並伸出雙手反複要求民警對其使用手銬,情緒激動;王先生對民警執法行為提出質疑、搶奪民警手中的催淚噴射器,二人的前述行為雖存在一定的挑釁性質,但尚未達到需要民警對其使用催淚噴射器、警棍等警械的程度,二人亦未實施襲擊人民警察的行為,故該院認定民警先後對兩人使用催淚噴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為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使用警械的條件,其行為違法。

今年7月23日,法院對王女士起訴望龍門派出所傳喚行為違法也進行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首先,2020年6月18日晚8時許,被告望龍門派出所出警民警著製式警服抵達王女士住所後表明其身份,告知因王女士與他人打架事宜需口頭傳喚,並未向王女士等人提及處理“110電話”報警投訴事宜,故被告望龍門派出所辯稱出警是為了處理
“110電話”報警投訴事宜沒有事實依據,該院認定被告望龍門派出所出警的目的係對王女士就所涉治安案件進行傳喚。

其次法院還認為,事發當日,被告望龍門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原告女士到所就所涉治安案件再次接受詢問,遭到原告王女士拒絕,在此情況下,被告望龍門派出所具有傳喚原告王女士的法定權利。被告望龍門派出所民警此次傳喚需依法對王女士使用傳喚證,民警未使用傳喚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綜上,本案中被告望龍門派出所民警對原告王女士未使用傳喚證而進行口頭傳喚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當確定為違法。

目前,警方不服法院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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