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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後”女強人”被確診癌症晚期 立遺囑將億元財產給好友

  • 民生

隨著人們遺囑觀念的變化,

遺囑越來越被大眾所接受。

越來越多年輕人,

已經提前立遺囑,

做好財產規劃。

而他們列明的繼承人,

也不再局限於父母、孩子,

也有一部分將朋友列為遺產繼承人

女強人將億元財產

給了共患難的好友

90後的張麗沒有結婚,也沒有孩子,自己打拚做生意,開設多家公司,但因長期操勞,她不幸被確診乳腺癌晚期。在進行多方治療的同時,張麗在一位男性朋友的陪同下,來到中華遺產庫訂立遺囑。經統計,她的遺囑中涉及房產、存款、理財、股票等財產超過億元規模

作為獨生女,張麗首先為父母單獨存了一大筆錢,安排好父母的生活。此外,她在遺囑裏將這位男性友人,列為億元財產的唯一繼承人。據悉,這位男性朋友,與她並非戀人關係,也非公司合夥人。是曾一起患難,在人生中共同經曆了一些重要事情的好友。

90後女生立遺囑

把房產留給閨蜜

1992年出生的王俞是上海某知名醫院ICU的一名護士。因感受了太多的生命無常,她下定決心要立一份遺囑。她在遺囑寫道,在自己去世後,要將房產留給自己最信任的朋友。“我為什麽要把房子給她,是因為我相信她會按照我的想法去做,我希望如果我發生意外她能夠像我一樣,有時間可以去看看我爸媽就可以了。”

王俞說,父母並不缺錢也不缺房子,但他們隻有她一個獨生女,如果發生什麽意外,父母最缺的就是關愛。王俞說,對於立遺囑的事情,她跟父母也溝通過。“我媽媽是一個思想很開通的人,她表示理解。爸爸比較傳統,但也沒有說什麽。”

那麽,

我國法律中對這一行為是如何認定的?

又是如何保障遺囑順利實施的?

在訂立遺囑時應有哪些注意事項?

……

針對這些問題,

記者采訪了相關的專家和律師。

遺囑人有權指定

自己的繼承人

江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婚姻家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李欣指出,繼承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等形式。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製度,這是在當事人未留遺囑下的傳統繼承形式。

與法定繼承相區分的是遺囑繼承與遺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了遺囑繼承與遺贈,即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該條第二款是遺囑繼承,即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第三款為遺贈,即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上海律師協會婚姻家事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上海海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衛義表示,我國法律規定,任何一個自然人都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意願將自己擁有的財產或權益通過遺囑的方式,在自己死亡之後給予他人,即讓他人繼承。“眾所周知,法定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親屬,但如果遺產受益人不在這個範圍內,那麽法律就將這種繼承行為定義為‘受遺贈’。”

吳衛義律師指出,遺囑可能會產生兩種法律效果,一種是遺囑繼承,一種是“遺贈”。而“遺贈”在本質上和法定繼承地位相同,但在一些履行條件上是有差異的,甚至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對審查“遺囑”是否具有效力也會產生影響。

“一般情況下,一個自然人將自己名下的財產以立遺囑的方式,給了自己的父母、配偶或子女,隻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法律都是予以承認的。”吳衛義律師進一步解釋道,“但是在對非法定繼承範圍內的人進行‘遺贈’的情況下,還需審查立遺囑人和被‘遺贈’人之間是否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的關係。如果確實不存在,法律一般是允許‘遺贈’的。”他表示,雖然法律對“遺贈”並不是百分之百支持,但在原則上,隻要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基本都是支持的。

接受“遺贈”是有條件的

如果指定繼承人順利繼承遺產,但未如約履行與遺產訂立人的約定,那麽,又該如何維護遺囑訂立人的權利呢?

對於這個問題,吳衛義律師表示,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在設立遺囑時,立遺囑人可以與相關權利人設定繼承條件。“一般有兩種,一種是隻有完成某種條件方可繼承,另一種是繼承後需兌現某種義務,如不能兌現,則會被撤銷繼承權利。”

李欣也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有關【附義務遺囑】的規定,遺贈附有義務的,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多種訂立遺囑形式

公證並不是唯一選擇

“公證遺囑是遺囑的一種有效形式,但公證並不是遺囑生效的必要手續,遺囑采用怎樣的形式,可由立遺囑人自主決定。”李欣指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的有效形式主要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這五種。並取消了原民法通則中有關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且規定在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因此即使是未經公證的遺囑,隻要符合法律規定同樣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她表示,公證遺囑的最大價值或不在其優先適用效力,而在於它的證明效力。因此,公證遺囑仍具有較高的保證立遺囑人實現遺囑目的的作用,它的優勢來源於公證機關的公信力及公證程序的嚴謹。

吳衛義律師介紹,隨著我國相關法律的不斷發展完善,公證遺囑不再是唯一的遺囑形式。遺囑有效不需要公證,但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訂立,內容及形式方麵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就屬於合法有效的遺囑。“但如果遺囑中涉及的資產標的比較大,還是建議找專業人士,如公證處、律師等代為操作。”

訂立遺囑要注意這些事項

最後,李欣提醒,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要注意以下個問題:

1、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

2、遺囑的內容不得取消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囑隻能處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且應指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4、應當說明遺產分配的具體辦法或者份額。

5、注意訂立遺囑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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