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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駕車不慎軋死兒子 起訴保險公司獲賠11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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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謹慎駕駛是每一個駕駛員都應時刻銘記在心的要求,確保行駛安全既是對他人生命財產的尊重與敬畏,也是對自己安危的負責與保障。交通事故發生後,心靈上的創傷無法彌補。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分享一起父親倒車不慎壓倒自家兩歲孩子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例

2020年8月,吳先生從家駕駛小型客車外出辦事,車輛起步時,沒有留意剛滿兩歲的兒子小吳在車輛旁邊玩耍,不慎壓到在車旁的小吳,小吳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複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吳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根據公安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吳先生駕駛機動車沒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對本起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小吳無責任。吳先生夫婦認為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雙方協商未果,吳先生夫婦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吳先生夫婦訴稱

涉案車輛登記在吳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車輛登記由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38萬餘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

不同意賠償。小吳是被保險人吳先生的家庭成員,吳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吳先生家門口發生的事故,並非道路交通事故,不應屬於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責任範圍。吳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賠償請求權人,身份競合,吳先生不應作為原告,保險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相應的看護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針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小吳媽媽稱對於吳先生作為加害人的賠償義務由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免除吳先生的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人應按法律及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的父母,有權以賠償權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訴訟主體適格。對超出保險賠償部分,小吳媽媽自願免除加害方的責任,於法無悖,法院予以準許。

保險公司以小吳為駕駛員家庭成員為由拒絕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案件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過錯在於機動車吳先生操作不當,吳先生夫婦疏於監護與事故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係,結合案情酌情確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80%賠付100萬元。

法官提示

駕駛機動車時,在車輛起步、行使、停車等各個環節均應高度注意,不可掉以輕心。本案中加害人與受害人係父子關係,但經鑒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特征,駕駛員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險人騙保等道德、法律風險,保險公司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文中當事人係化名)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父親駕車不慎軋死兒子 起訴保險公司獲賠11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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