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上午,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鑫案二審開庭,上訴人劉鑫(已改名劉暖曦)到庭參加訴訟,江秋蓮因身體原因未出席庭審。
經過近四小時的審理,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庭審現場,劉鑫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劉鑫的上訴狀共18頁,列舉六大項上訴理由,包括她認為法院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認定基本事實的證據不足、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等,以及一份特別說明。

劉鑫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不但沒有化解她和江歌媽媽的矛盾,反而使得江歌媽媽進一步認為她就是一個居心叵測之人,完全抹黑了她與江歌的真實感情和真實情況。
開庭前劉鑫表示:“五年來我一直覺得事情有真相大白的一天,我一直在等,可是一次次絕望,我一直避免成為‘劉學州’。”
庭審中,劉鑫一方表示,江歌在劉鑫未要求其在地鐵口等待的前提下,已經主動在等劉鑫;沒有證據證明劉鑫先行入室後“將門鎖閉”;劉鑫不可能認知和預判陳世峰會殺人,更不可能認知和預判陳世峰會殺一個與他沒有關係的人,江歌被殺害完全是陳世蜂的行為所致。
劉鑫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江秋蓮一方表示,劉鑫強調江歌在劉鑫沒有要求她在地鐵口等待的前提下已經在等候劉鑫的事實沒有證據支持;劉鑫“鎖門”的事實具備充分客觀證據予以證明,劉鑫的否認隻是重現了劉鑫因推卸自身責任而作虛假陳述的情形;劉鑫阻止江歌報警具備充分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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