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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武校習武身亡”案二審維持涉事教練6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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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此前引發輿論廣泛關注的“登封男童武校習武身亡案”有了新進展:近日,河南省鄭州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涉事教練桑某明因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6年的一審判決。

根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10月,時年7歲的程某博在河南省登封市一武校受傷後腦死亡。

登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登封市少室路北段嵩山村天辰俱樂部內,桑某明組織程某博等5名未成年人進行武術訓練時,明知程某博對訓練有抵觸情緒,仍使用戒尺進行懲戒,後要求程某博繼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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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民檢察院稱,訓練過程中,在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桑某明指揮程某博完成具有危險性的“平蹬”動作時,致程某博倒地昏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程某博係頭部受到外力作用引起硬膜下血腫死亡。

登封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桑某明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法律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1年9月17日、10月13日,該案在新密市法院經過兩次開庭審理。針對檢方認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桑某明刑事責任的意見,男童家屬及代理律師持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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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桑某明刑事責任。

程某博家屬訴訟代理人、北京京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長青提出,根據現有證據、程某博病曆、相關專家意見,不能排除桑某明對程某博實施毆打的故意傷害行為,不能排除桑某明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能性。

程某博家屬另一代理人、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也說,該案案發於2019年10月,桑某明直到近一年後的2020年6月才被采取強製措施,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此事並未被立為刑事案件偵查,導致桑某明有充足的時間串供等,該案相當部分證據湮滅,令人遺憾。

在此前的一審判決書中,新密法院指出,桑某明的武術資格等級證書長期未年審,且無辦學資質,以武術教練的身份租用訓練場,違規招收學生進行武術訓練。

新密法院認為,桑某明在訓練過程中,強令年僅七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危險的訓練動作,未盡到注意義務,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關於程某博家屬及代理人提出“應認定桑某明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意見,法院稱,在案證據不能證實桑某明實施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傷害行為,且其提供的證據亦不能證實桑某明構成故意傷害罪,對該意見不予采納。

新密市法院認為,桑某明過失導致未成年人死亡,可酌情對其從重處罰;桑某明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6年。”

一審判決後,桑某明、程某博家屬均不服,雙方均提起了上訴。程某博家屬認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桑某明刑事責任;桑某明則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應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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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中院表示,本案應引起家長、教練、管理機構及社會大眾警醒並引以為戒。

李長青律師提供的鄭州中院二審裁定書內容顯示,鄭州中院認為,桑某明雖有一定武術專長,但並無辦學資質,招徒訓練已屬違法;訓練中強令未成年被害人做危險的訓練動作,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綜觀桑某明對程某博的超綱訓練、迅捷求救過程,可見其雖出於培養學員動機,但簡單粗暴、拔苗助長式的錯誤管理教育方式致兒童死亡,其本人亦因此獲罪。”鄭州中院在二審裁定書中表示,本案應引起家長、教練、管理機構及社會大眾警醒並引以為戒。

鄭州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