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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婦女得到解救然後呢?重重困局,前景堪憂

打擊拐賣婦女的所有關注、所有行動,如果最終結果不是被拐婦女獲得安全而有尊嚴的生存,那麽這個治理就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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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熱點事件引發輿論關注和政策活動家們的推動,農村婦女遭受拐賣、虐待成為了2022年全國兩會的熱議話題,黨和國家領導人在兩會的報告和談話中,都強調要嚴厲打擊農村“侵害婦女兒童權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相關的政策之窗已經打開,一係列加大打擊拐賣婦女犯罪的法律、政策和行動正在出台。

隨著相關法律和政策的強力推進、農村社會打拐治理環境的改善,依法解救被拐婦女行動的有效性將會大大提高,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被拐賣婦女能夠得到解救。2022年之春,應該是屬於那些陷入困境的被拐賣婦女的春天。

當前的輿論熱點和政策熱點主要集中在兩點:打擊拐賣、虐待婦女犯罪(對賣買雙方及相關責任人加大追罪、追責)、解救被拐賣婦女,這是治理拐賣婦女犯罪非常重要的基礎性行動。雖然輿論的熱點會過去,但治理的熱點還需繼續延伸。下一個關鍵點是,婦女脫拐後,該怎麽辦?

一百年前,魯迅的世紀之問是,“娜拉出走後怎樣?”如黃鍾大呂,振聾發聵,將問題引向深入。當下我們也有一問:“婦女脫拐後怎樣?”到目前為止,媒體輿論、政策建言和兩會提案,主要的關注點多放在打擊犯罪和解救被拐賣婦女上,無庸置疑,這當然非常重要。

但筆者認為,當下同等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是,幫助脫拐婦女重建有安全感、有親情、有尊嚴的新生活,這是打拐治理最終要實現的初心。

換言之,打擊拐賣婦女的所有關注、所有行動,如果最終結果不是被拐婦女獲得安全而有尊嚴的生存,那麽這個治理的意義何在?但目前為止,脫離拐賣困境的婦女麵臨生活重建的重重困局,前景堪憂。

重建生活困難重重

獲救的被拐婦女大約有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回家的獲救者。得到解救的被拐婦女,原生家庭條件尚可,能夠回歸原生家庭,盡管身心俱傷,但能得家人的保護,比如被拐至山東75天後獲救的王蓮。她們的身體與精神是否都得到恢複,則因人而異。這類獲救者原生家庭多在城鎮,人數有限,需要統計數據來證實。

第二種情況是回不去、或者是去而複返的獲救者。其中有經濟原因——被拐婦女中的絕大多數是來自偏遠窮困的農村,家鄉太窮,難以謀生;

其次是情感原因——婦女在被拐家庭生育了子女,難以割舍;

其三是原生家庭難接納或不願接納,原生家庭成員可能有情,但歲月無情、現實無情,各種現實困難,不得不重返買家。

其四是社會文化排斥。大眾文化中,對拐賣婦女的罪行缺乏批判,此前的一些電影、電視劇、電視節目以及名家小說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的罪惡不僅缺乏認識,反而對犯罪群體持有同情、甚至包容鼓勵;鄉村文化中,買方的區域文化縱容此類惡行,視而不見,甚至鼓勵幫凶;被拐出的區域鄉村文化對返回家鄉的受害婦女,雖有同情,卻也不乏歧視。因此,被拐賣的受害婦女回家的路既阻且長。

其五,重組家庭困難,單身婦女在原家鄉住地立足不易。

總之,被拐賣受害婦女回到家鄉、回到原生家庭重新開始生活困難重重。因此,繼續留下、或去而複返拐買方家庭的婦女是大多數。如《嫁給大山的女人》原型郜豔敏,回到家鄉後與父母抱著痛哭,但最終隻能認命回到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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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貴州省遵義市鬆林鎮黃連村,何永秀陪著母親在公路上散步,20年前她慘遭被拐賣厄運。

第三種情況是因被買方群體虐待而身體致殘、精神致殘。在已知的案例中,被拐賣婦女群體中的身體殘疾、精神疾病的人,相對其他婦女群體占比要高出很多,諸如剛被媒體爆出的鐵鏈女、鐵籠女、裹被女等。不排除確實存在被拐賣前有智障的女性,但其中多數是因被拐賣虐待致瘋致殘。

特別要指出的是,那些受虐待致身體殘疾、精神殘疾的婦女,恰恰是身陷困局堅持反抗的剛強女性,因逃離被打致殘,因為抗拒而發瘋。如阿麗森·賈格爾所言,在孤立無助的情況下,那些不堪屈從的婦女“甚至用精神錯亂的方式去擺脫社會為她們規定的角色”。她們不僅值得同情,更令人尊敬。

但現實的情況是,因為身心殘疾,買家用完利用價值剩下的便是嫌棄,政府的解救在某種程度上是幫助買家卸棄包袱。而她們的原生家庭父母都已年老,沒有能力、或許也沒有意願接納和救治,等待她們的前景並不可期。

妥善安置是當務之急

打擊拐賣人口的犯罪極為必要和重要,但這是手段不是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保護婦女和兒童,讓受害人的生活向好,盡量減少因拐賣而導致的傷害。因此,政府和全社會要通力合作,製定政策、完善法律、采取措施幫助獲得解救的婦女重建有安全、有情感和有發展機會的新生活。為此,筆者有如下建議:

首先是獲解救的身殘、智殘被拐婦女的製度化救治和安置。目前的相關救治和安置都是臨時性、地方性、碎片化的措施,隨著對該事件熱點關注的冷卻,常規的做法是找到她們的原生家庭,交由家庭實現長期照顧。如此安置對這些失去自理能力的受害人,是不安全、不靠譜、不可持續的做法。

建議將對這些受害人的救治和長期照護納入製度化的軌道,國家出台相關政策和規定,尊重受害人及家人對其後續治療及生活地的選擇,不一定送回原籍和原生家庭(原籍地多是窮鄉僻壤,也是受害的地區,送回原籍會加重當地的經濟負擔,原生受害家庭也不一定有能力擔負長期照護),拐買方家庭所在的當地政府有責任也有義務做好資金和相關機構安排,接納並妥善救治、安置受害人。同時製定賠償法律,強製施害人(買賣雙方)及責任人賠付一定比例的贍養金。

其次,賦予獲救的被拐賣婦女婚姻自主和居住地的選擇權力。因拐賣而成的婚姻性質非法,應該宣布無效。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被拐婦女的家庭都必須強製解散,在原非法婚姻宣布無效後,尊重被拐婦女婚姻自主的意願,保證她們真實意願表達,如仍願留在當地、維持原家庭不變,可以重新進行婚姻登記。並在一定時效內由相關機構列入重點,進行家暴監測,直到確定該婦女生存安全為止。

對於選擇婚姻無效、離開買方家庭,但仍留居在買方家庭所在地的婦女,應尊重其選擇,當地政府及村委會應予以妥善安排,承認其村民身份並保障村民身份賦予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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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7日,河南安陽,一名婦女拉著孩子在標語前走過。

第三,被拐買婦女在買方家庭所生子女的歸屬及安置,應充分考慮婦女兒童的利益。部分被拐婦女不滿意非法婚姻,僅僅是因為子女原因而被迫留在被買家庭。因此在宣布拐賣婚姻無效後,被害婦女有子女隨母居住的優先選擇權利,法律對隨母居住的子女贍養問題,要給予受害婦女法律支持,責成買方家庭為受害婦女和隨母生活的子女提供住所和足夠的贍養經費,盡可能通過法律保障受害婦女及其子女的生活需求,盡可能改善其生活條件。

受害婦女如放棄子女隨母居住的權利,其子女如何安置應該慎重。有建議說,為了不讓買家傳宗接代的目的得逞,建議將孩子送到福利機構養育。筆者不讚成這種對被害婦女和孩子造成二次傷害的做法,應該尊重孩子、母親的自主選擇,除非孩子或母親要求,並經相關第三部門評估,才送孩子去兒童福利機構,盡量為孩子成長保留親情看護。

第四,給予拐賣受害婦女情感及心理需求援助。除了關注人身安全外,同樣應該受到關懷的是因拐賣受害婦女的情感需求。離開買方家庭後,她們麵臨孤單困境,重組家庭有困難,舍下孩子也是不得已的痛苦體驗。

因此,可以通過社會組織來聯結受害婦女,組織團體,開展相關活動,分享經驗、快樂,團結起來麵對困難,也可以通過社會組織來提供社會交往機會,幫助她們重建家庭。

第五,培育獲救的因拐賣受害婦女重建新生活的孵化性能力。所謂孵化性能力,是指一種能力有可能促進其他相關能力。獲救後的被拐婦女,大多年齡已在中年以上,且大多來自邊遠窮困地區,文化水平以及數字技能有限,如果不提供必要的幫助,其在經濟上不能獨立自主,就仍有重返困境的可能。

因此,當地政府(因拐賣受害婦女落腳地)應責成或委托民政、人力資源部門、婦女組織以及社會公益組織,通過各種孵化性能力的培養,如提供小額貸款,提供就業的機會,推動她們參與鄉村政治和公共活動,建立有歸屬感的社會關係網絡,確定她們的土地及財產的使用及所有權等等,提高她們選擇工作和選擇生活的能力、政治表達能力和家庭內部談判能力,幫助她們謀求力所能及的發展。

第六,是要開展正能量的社會大眾文化、鄉村文化建設,給予因拐賣受害婦女有尊嚴的生活。如上所述,因拐賣受害的婦女受文化的歧視,或者無家可歸、或者有家歸不得。這種有罪不受討伐、受害者反受歧視的畸型文化顯然是滋生罪惡的土壤。

因此,應該在鄉村普遍開展打拐普法教育和善待受害人的新倫理教育,樹立正能量的新文化,通過國家和社會的共同努力,用政治來改變文化。

拐賣婦女兒童的高發期在世紀之交前後30餘年,隨著國家對此類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從拐賣行為發生概率來看,可以預測從2022年開始,或將進入清算拐賣婦女兒童罪行、幫助受害人重建新生活的時期。

拐賣受害婦女的解救和妥善安置是當下現實而緊要的問題,應該引起國家和社會的充分重視,盡早采取措施,幫助因拐賣受害的婦女走出困境,重建有安全保障、有歸屬感、有尊嚴的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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