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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網購135罐人參豬蹄湯,以標簽瑕疵為由索賠10倍

近日,女子賣150碗熟肉被舉報三無產品引發網絡熱議,在湖南嶽陽也有一個類似的案例。一男子網購135罐人參豬蹄湯後,以該食品標簽不合格為由要求商家十倍賠償。法院會支持嗎?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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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男子買135罐人參豬蹄湯後十倍索賠2021年5月,嶽陽臨湘一男子沈某在淘寶天貓網絡購物平台下單購買了上海某肉製品有限公司的商品人參豬蹄湯45件,每件69.8元,每件3罐,共計支付3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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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截圖

幾天後,沈某收到貨,他發現商品標簽內容中禁用人群標注:本品含有人參,孕婦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經查詢,食品中含有人參禁用人群應當包括哺乳期婦女。沈某購買後已食用3罐人參豬蹄湯。

沈某認為人參豬蹄湯未標有不適宜人群哺乳期婦女,因此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誌、說明書的要求”的食品。該公司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承擔退貨退款和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責任,於是將該公司起訴到臨湘市人民法院。

上海某肉製品公司辯稱,標簽瑕疵與食品本身的安全性係不同概念,涉案食品僅未標注哺乳期婦女屬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應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

法院判決:退還貨款、不支持十倍賠償

臨湘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肉製品公司在標簽中應當將哺乳期婦女標注為禁用人群,但是未作標注,限製了沈某購買商品的知情權,沈某有權利選擇退貨,肉製品公司應當退還原告貨款,因沈某已食用1件人參豬蹄湯,因此,對沈某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44件貨款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根據這一規定,銷售者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了損害。肉製品公司在標簽內容中未標注哺乳期婦女,並不能證明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僅是食品的標簽存在瑕疵,且該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而沈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人參豬蹄湯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存在以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法院對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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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據此,法院判決某肉製品有限公司在十日支付貨款3071.2元,同時由沈某退還人參豬蹄湯44件,駁回沈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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