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那年母親入獄,作為非婚生子的男孩小盧(化名)從小被托管在兒童福利院生活。母親餘某出獄後,又對著他辱罵毆打。4 月 28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海門法院判決撤銷餘某為小盧監護人的資格,指定海門區民政局為小盧的監護人。該案係海門地區首例民政部門提起的撤銷監護權案件。
據介紹,小盧是一名 12
歲的男孩。他是非婚生子,不知生父是誰。在他兩歲時,母親餘某因犯罪被判刑入獄,餘某又無其他親屬可以照料小盧,為解決小盧的生活照料問題,有關部門經與餘某協商一致將小盧臨時托管至兒童福利院生活。
在餘某刑滿釋放之後,雖經兒童福利院工作人員多次聯係,餘某就是以各種理由拒不接回小盧照料,也不支付任何費用。後經多方協商做工作,餘某方才將其帶回撫養。離別多年的母子重聚,並無母子溫情的一幕,小盧等來的不是母親溫暖的擁抱,換來的卻是冷漠與巴掌,吃不上飯是正常,母親的打罵也是常態。
民政部門發現餘某不照顧小盧的飲食,且情緒不穩定,常對小盧進行辱罵、毆打。經相關部門商議,小盧回到海門福利院生活至今。小盧在海門福利院生活期間,餘某從未進行探望和支付任何費用。小盧明確表示願意在海門福利院生活。
後海門區民政部門向海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餘某的監護權並申請指定民政局為小盧的監護人。海門檢察院同時作為支持起訴機關支持海門民政局的起訴。
庭審中,餘某承認自己無能力也無意願履行對小盧的監護職責,同意政府監護,對民政局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意見並無異議。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
另行指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中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的行為、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可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海門法院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探索更多來自 華客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