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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勸人結賬被捅身亡,家屬起訴麵館老板索賠3萬

2020 年 10 月 20 日淩晨,四川自貢小夥沈嚴在街邊麵館用餐時,因顧客鄧遠彬不願付賬與店家發生衝突,平時愛說 ” 公道話
” 的他說了幾句後,被鄧遠彬用水果刀刺傷,後不治身亡。2021 年 8 月 27
日,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鄧遠彬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害人沈嚴的母親陳曄稱,事發後麵館老板的態度讓人心寒,雖然兩家相距不遠,但對方未曾打過一個電話來慰問,態度十分冷漠,她最終將麵館老板告上法庭,追究民事責任,要求其賠償
3 萬元。 5 月 5
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沈嚴母親處獲悉,目前,該案一審已於近日宣判。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認為,直言評價一般並不具有危險性,沈嚴的去世是因為遇到了鄧遠彬這種曾有故意傷人前科、內心負麵情緒累積、心理極度扭曲的人為宣泄內心不滿情緒導致的,”
鄧遠彬才是導致沈嚴死亡的侵權責任人,應對沈嚴的死亡負全部責任 “,因此,法院駁回了陳曄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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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陳曄抱著兒子的遺像 (資料圖)

事件回放——

見顧客不結賬小夥 ” 打抱不平 ” 被捅傷致死

2020 年 10 月 20 日淩晨,鄧遠彬先後邀請了程某、毛某、袁某、張某 4 人到大安區楊家衝 ” 筍子麵 ”
宵夜攤吃飯。淩晨 1 時許,毛某、袁某、張某 3 人先行離開。淩晨 2
時許,鄧遠彬向麵店老板葉正芳表明身上無錢,要求賒賬,葉正芳不同意,雙方發生言語爭執。

10 月 19 日晚下班後,沈嚴及女友相約朋友去酒吧,約一個小時後,沈嚴提前離開,期間有飲酒行為。10 月 20 日淩晨 3 時
5 分,沈嚴與女友相約來到 ” 筍子麵 ” 吃麵,聽見有人在爭吵,沈嚴便上前圍觀,並對鄧遠彬講 ” 吃了東西應當付錢
“,女友和葉正芳兒子張建華見狀後上前勸沈嚴不要管,並一起將沈嚴勸離爭執現場。

淩晨 3 時 29
分,沈嚴吃完麵後見鄧遠彬、程某仍在與葉正芳爭執,再次上前圍觀。此時程某電話聯係袁某芬,袁某芬表示第二天由她來支付餐費,葉正芳遂同意鄧遠彬、程某二人離開。圍觀的沈嚴也表示鄧遠彬可以離開了。

淩晨 3 時 31 分,鄧遠彬在走到宵夜攤門口時,為發泄對沈嚴的不滿,摸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從側麵捅刺沈嚴,後逃離現場。淩晨 5
時 32 分,沈嚴搶救無效死亡。當天,鄧遠彬在出租屋內被抓獲歸案。

2021 年 8 月 21
日,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鄧遠彬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賠償陳曄夫婦經濟損失、交通費、喪葬費 37633
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但由於鄧遠彬名下沒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沈嚴的母親陳曄表示,” 我們得到的就是個數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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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麵館資料圖

法院——

” 直言評價一般並不具有危險性 “

據介紹,由於覺得麵館方態度冷漠,陳曄和沈嚴的父親起訴麵館方的生命權糾紛案於去年 12 月 9
日在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原告沈嚴父母的代理律師認為,依據案發時施行的《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其中,《侵權責任法》第
23
條載明:因防止、製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原告向法院提出 ” 判令二被告立即補償二原告 3 萬元人民幣和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
兩項訴訟請求。庭審後,法院宣布擇日宣判。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在該案的判決書中看到,大安區法院認為,葉正芳在鄧遠彬等人吃飯後不能收到費用而采取 ”
不付款不能走,至少給個說法 ” 的措施得當,是正當主張權利的行為。在沈嚴圍觀並發表意見時,張建華讓沈嚴 ” 不要管
“,並將其勸離爭執現場的行為也是為了防止事件擴大。當發現鄧遠彬捅刺沈嚴逃離後,張建華對其進行了追趕,未果後及時報警,其處理方式也得當。因此,葉正芳、張建華在此次事件中並無過錯。

同時法院認為,直言評價一件事情一般並不具有危險性,更不會產生危及人身安全的後果。沈嚴在受害之前與鄧遠彬未發生言語、肢體衝突,沈嚴遭遇的不幸,是因為遇到了鄧遠彬這種曾有故意傷人前科、內心負麵情緒累積、心理極度扭曲的人,為宣泄內心不滿情緒而導致的損害結果。鄧遠彬僅因沈嚴作出了
” 消費不給錢沒有道理 ”
的評價,在離開麵館時,為宣泄個人負麵情緒用刀捅刺沈嚴致其傷重而亡,鄧遠彬才是導致沈嚴死亡的侵權責任人,應對沈嚴的死亡負全部責任。

沈嚴家人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 ”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 的規定而申請補償。

法院表示,予以補償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首先,受害人須針對正在發生或將要發生的侵害行為或者危險;其次,受害人須為保護他人的民事權益;最後,受害人須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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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資料圖

本案中,葉正芳與鄧遠彬隻是因消費付款問題在爭執協商,鄧遠彬不存在對葉正芳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害的行為,因此沈嚴的行為並沒有針對正在發生或將要發生的侵害行為。同時,協商過程中,鄧遠彬未表現出威脅、打鬥等可能危及葉正芳的言行,其人身財產安全未麵臨危險緊急的情況,因此沈嚴的行為不屬於針對正在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危險。由於沈嚴不符合第一個構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第二個構成要件。
法院認為,沈嚴在看到鄧遠彬與葉正芳就消費付款問題發生爭執時,當麵指出鄧遠彬消費後不付錢的行為 ” 沒有道理
“,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價值判斷,該行為值得肯定。同時沈嚴的確有受損害,但其行為不完全符合受害人請求受益人補償的構成要件,因此,沈嚴家人主張麵館老板予以補償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據了解,在拿到一審判決書後,沈嚴的母親陳曄難以接受,她表示,兒子已經走了 563
天,她自始至終都認為,自己的兒子是做好人做好事走的,不是多管閑事。她也曾在庭審中向法官表達過,”
我不是要被告補償多少錢,哪怕判一分錢給我們都可以,我就是要這個理,要一個公道,來還兒子一個清白。”

據悉,陳曄不服一審判決,將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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